南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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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政办发201962号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修订完善,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5日汉中市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 录1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2.1 特别重大事件(级)2.2 重大事件(级)2.3 较大事件(级)2.4 一般事件(级)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3.1

2、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 人力保障5.2 组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信息保障5.5 物资保障5.6 经费保障5.7 运输保障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7 附 则7.1 责任与奖惩7.2 预案制订与修订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 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4、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以下事件:(1)火灾、水灾、地震、冰雪、台风等自然灾害;(2)暴力或恐怖事件;(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4)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6)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7)各种重大交通事故;(8)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9)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10)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11)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12)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

5、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速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通畅;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共参与。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2.1 特别重大事件(级)(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区、

6、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2 重大事件(级)(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 较大事件(级)(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 一般事件(级)(1)一

7、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3.1.1 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卫健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经贸局、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红十字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兼任。各镇人民政府

8、(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3.1.2 职责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1)区卫健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技术方案,组建医疗救援专家组,开展医疗救援培训、督导和预案演练,组织医疗救援和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命令和决策,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区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

9、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4)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5)区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6)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7)区经贸局:负责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8)区医保局: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11)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媒体接洽等工作。(12)区红十字会:组织宣传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

11、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区120急救站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转运工作。区内各个医院负责伤病员的院内抢救、治疗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大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救援工作。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区卫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4

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1.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医疗卫生救援分级负责的原则,I级和II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II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按照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相应的救援任务。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区卫健局将

13、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4.1.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 (IV级)的应急响应。一般事件(IV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区人民政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区卫健局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同

14、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配合其开展工作。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区卫健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将现场

15、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4.2.1 场所设置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离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地,设置临时救治现场并用醒目标志标明。4.2.2 现场抢救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16、4.2.3 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下转运。(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3)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4)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4.2.4 接诊医院的救治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

17、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健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

18、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健局要及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区卫健局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突发公共事件若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

19、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区卫健局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 人力保障区卫健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人数不少于30人。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5.2组织保障5.2.1 急救机构南郑区120急救站(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为我区主要急救机构,其他各综合性医院为辅助

20、急救机构。5.2.2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确定南郑区人民医院为区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核辐射救治基地。5.2.3 重大传染病救治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区域设置”原则,确定南郑区人民医院为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5.3 技术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掌握和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并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5.4 信息保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资源建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平台,区突发公共

21、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5.5 物资保障区卫健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验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5.6 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需的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

22、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5.7 运输保障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区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

23、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体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7 附 则7.1 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2 预案制订与修订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办)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南政办发201654号)同时废止。抄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印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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