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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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陕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意见,平稳有序做好 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方案。一、组织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提名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科技厅根据评奖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组织开展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和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机关纪委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监督工作。二、奖种设置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省最高科学技术

2、奖。授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诚信,仍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实施后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卓越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

3、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二)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3.得到国内外科学界认可。(三)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转化推广应用创新性科学技

4、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2.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1.同本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2.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3.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授奖等级、数量及奖金标准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

5、不超过 3 项,奖金数额为 200 万元,全部属获奖人或组织所得,可以空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每年不超过 2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30 项。上述三类奖种,一等奖奖金 20 万元,二等奖奖金 5 万元,三等奖奖金 2 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 2项,可以空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 人,单位不超过 3 个;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1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

6、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9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4 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7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3 个。四、提名工作(一)提名材料及系统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提名书及填写说明,升级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业务系统,保障提名、网络评审等工作顺利进行。(二)提名条件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在陕全职工作)可提名 2019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选、组织):1.单位提名。可提名的单位包含: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2.个人提名。可提名的个人及条件如下:(1

7、)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下同)、2009年(含)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最高奖获奖人(历年来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奖人、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奖人,下同),可3人联合提名1项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可独立提名1项除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外的其他省科学技术奖,不限奖种及等级。(2)2009年(含)以来的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2014年(含)以来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可以2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联合提名项目的建议授奖等次应不高于责任专家所对应的获奖等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

8、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每人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限1项;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本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提名专家不参与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三)提名者责任1.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协助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2.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依据授奖标准条件及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提出奖种和等级建议;3.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仅提名一等奖项目评审落选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提名二等奖及

9、以上项目评审落选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四)提名项目要求1.提名项目的主要科技成果应当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提名项目应当对接受奖励的等级意愿进行明确选定;2.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不得提名;3.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提名;4.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得提名;5.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 2 年,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6.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7.2018 年度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人)不能作为 2019 年

10、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完成人;8.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连续两年经评定未获奖的项目(人选),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提名 2019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9.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五、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工作实行专业评审组网络评审、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审定三级评审方式。省科技厅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网络评审,结果提交会议评审。省科技厅将会议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和等级建议)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科技厅负责研究确定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评审组设置及各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分类制

11、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专家组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项目直接参加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按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主要从省科技业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各评审专家组,各组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对本组提名项目进行独立评分。网评结束,各专业评审组根据项目评分结果确定一、二、三等奖的网评通过项目。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网评规则。(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按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仅提名一等奖的项目和排名靠前的二等奖网评通过项目进入会议评审,所有

12、参评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均须进行评审现场答辩。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与网络评审专家重复,各评审组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独立评分,并按总分形成项目排序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一等奖建议奖励结果,投票须有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方才有效。参评的二等奖项目根据评审结果,进入一等奖建议奖励结果或保留二等奖建议奖励结果。参评的三等奖项目根据评审结果,进入二等奖建议奖励结果或保留三等奖建议奖励结果。(三)现场考察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专家对提名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对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

13、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做出拟奖决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提出的建议奖励结果进行评审,做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决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会,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六、异议处理省科学技术奖的网评、会评结果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

14、明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七、授奖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拟奖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由省政府制作、颁发,奖金及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八、违规处理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评审纪律。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一)对违规的获奖者。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

15、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二)对违规的提名者。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三)对违规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四)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五)对违规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技厅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三年内不得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九、其他本方案仅适用于 2019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此前有关省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此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由相关法规文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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