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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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全市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 号)要求,依照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 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

2、政发201440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2产业园区、开发区、教育、卫生等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配租及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住建、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

3、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和资金整合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模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市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 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益等,整合用于并轨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第五条第五条 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章 房源筹集和保障方式第六条第六条 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

4、、在市场上长期租赁3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第七条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四章 准入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将北海市市

5、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 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 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标准统一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 1 套公共租赁住房。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4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 30 周岁以上(含 30 周岁)单身人员

6、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 18 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民政、市财政、市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 3 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每年从当年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 10%房源定向供应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安排的房源比例若需调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本

7、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5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 3 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

8、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二)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 5 年(以毕业证书为准);(三)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 1 年以上;(四)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

9、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6(一)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3 年以上,并具有本市居住证;(二)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 3 年以上;(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关系须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

10、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

11、申请人出具受理单。7(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

12、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和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10 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情况书面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

13、8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造册后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材料由相应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轮候资格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仍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人本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4、轮候资格无效;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给本市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五章 配租管理9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审核批准的批次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

15、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按照配租方案,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暂住地)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抽签选房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配租的房型,原则上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一人户配租 40 平方米房型(一房一厅或单间);二人户及二人以上户配租 50 平方米至 60 平方米房型(二房一

16、厅)。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当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六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10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租赁成本、利润、不同地段和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本市同期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 60%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 3 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根据租赁政府投资

17、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群体类型、困难程度以及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3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租赁

18、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11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租赁合同管理,原廉租住房租户须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公共租赁租住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为 3 年;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可由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自行约定,一般不超过 5年。第二十

19、九条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或者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及时缴交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园区或者本单位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物业管理。第七章 退出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退出管理按照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 号)相关规定执行。12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20、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30 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退还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房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对象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通过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化情况。发现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21、其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可给予 3 个月时间腾退住房,腾退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腾退过渡期满承租人确无法腾退住房需延长过渡期的,承租人须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适当延期,延长过渡期间租金按照当年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收缴。承租人应当退房而拒不退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其承租人行为记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 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13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

22、办法、 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 号)、 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 号)与本实施细则有不同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周转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提供房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分配。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档案材料由负责组织分配的机构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合浦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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