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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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为规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概念界定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单位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载体,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指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

2、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单位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第三条第三条 【工作原工作原则则】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记录记录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2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五条第五条 【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第六条第六条 【个人基本信息

3、的个人基本信息的录录入和修改入和修改】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经本人同意后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修改,也可以由志愿者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修改。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第七条第七条 【志愿服志愿服务务情况情况】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志愿者实际付出的服

4、务时间。第八条第八条 【 【培培训训情况的情况的记录记录】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3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参加本组织培训的情况。志愿者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有助于提升志愿服务能力的培训情况,志愿者可以在培训结束后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第九条第九条 【 【表彰表彰奖奖励情况的励情况的记录记录】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的志愿服务表彰奖

5、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的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核实无误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记录。第十条第十条 【 【评评价情况的价情况的记录记录】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星级评价以及评价日期、作出评价的组织或者个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4者进行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的具体规范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记录记录的的载载体和体和时时限限】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

6、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评价情况记录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因缺乏电力、网络、电脑设备等条件难以及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表进行记录,并在条件具备时记录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将记录的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记录记录信息信息查询查询】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记录记录信息的修改、信息的修改、补补充充】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

7、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修改、补充。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证证明出具明出具】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者可以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证证明的形式明的形式】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采用统一格式,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 【记录记录信息的管理信息的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

8、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 【证证明的明的查询查询核核实实】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如如实报实报告与信息公开告与信息公开】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禁止性禁止性规规定定】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投投诉诉、 、举报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

9、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6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抽抽查查】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0、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利用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其他主体参照其他主体参照执执行行】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7的,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同意其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或者对其实施管理的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过过渡渡规规定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施行日期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9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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