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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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2)存在意思联络。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

2、脱逃,罪犯乘机脱逃。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把他当具利的情况。(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

3、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共犯问题。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9、共犯(帮助犯):从犯三、共同犯罪的种类: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2、种类:(1)主犯种:、集团要;、其他主要作者;聚众要不全是主犯;(2)从犯种:次要作实犯,辅助作帮助犯;(3)胁从犯种:暴胁迫;(4)教唆犯。3、责任与处罚原则:“部为,全部责任”:集团要对集团全部罪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4、西学说:实犯是“正犯”,因

4、为只有实犯在实施真正意义的犯罪为(分则条明禁之为),所以,不仅犯罪的实,且犯罪(实的)预备、未遂、既遂、中、“部(实)为、全部责任”,均是针对实犯的。帮助犯、教唆犯并未直接实(分则条禁的)犯罪为,所以帮助犯、教唆犯并实、预备、中、未遂、既遂、部(实)为之类的问题。其犯罪性及责任均“跟随”“正犯”,是正犯之从犯。如,实犯既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既遂”,实犯未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未遂”,被教唆被帮助没有着实的,整个共犯步于预备阶段。帮助、教唆并单独的既遂未遂。西的这种“实犯中”的观点,也渗透到中国学说中。四、教唆犯特点、对象和责任1、特点:唆使他犯罪,本实为;2、构成要件:(1)教唆对象

5、: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之。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实质是把责任能当犯罪具利,视为(间接)实犯,不是教唆犯。(2)教唆故意;(3)教唆为。有教唆为但与被教唆犯罪为因果关系的,是失败教唆(教唆未遂)。考试论坛3、责任:(1)被教唆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定。包括:“教唆成功(被教唆犯罪既遂)”、“教唆成功但(被教唆未能完成犯罪);(2)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失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称“教唆(本)未遂”。(3)教唆不满18岁犯罪的。从重处罚。注意: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不满14岁或已满14不满16岁)犯罪,是(间接)实犯(正犯),不是教唆犯。罪名: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

6、劫等。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员叛乱*、煽动*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指使他伪证等五、共犯形式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总则与分则的竞合,必要共犯有规定的,排斥总则共犯规定适。2、承继的共犯:事先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1)中途加;(2)对加前的加重为不负刑事责任。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帮助犯或教唆犯4、特种集团:恐怖组织、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为与预备为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1、般情况:取共同犯罪进程形态(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犯(被教唆帮助)进程形态。2、特殊情况:共犯步调不致的情况(1)中途退出犯罪,不定成中。如果其他

7、共犯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较,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处理。(2)单独成中的条件:有效性。A、在共同实的情况下,有效阻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中。(3)中效仅及于中者本。A、简单共犯:共同实(预备)中部分共犯中的,其他实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B、复杂共犯:实犯“着”以后单独中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的,教唆帮助犯是预备犯;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的,被帮助、被教唆未遂或预备犯。共同犯罪的概念相对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是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

8、犯罪。这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向。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我们特别注意以下点: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性。共同犯罪要求以上既有共同故意,有共同为,且者之间具有统关系。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以上在共同故意配下实施犯罪为形成的个整体,不是个为的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地看待各共犯的为。三是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的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如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重于般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有个以上的共犯,但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不同,各共犯为的

9、社会危害性不同,因需要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与单独犯罪样,共同犯罪的成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为,也就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为的“共同”这点上。基于上述理由,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以上在同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或者说,只要以上的为符合某犯罪的

10、构成要件,即使对以上应分别适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例如,甲教唆在马路边抢劫,接受教唆后户抢劫的,在抢劫罪的故意与犯罪为这点是共同的,因成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适的法定刑不同。如果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 (或重合部分)成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例如,丙邀约丁为的盗窃望风,丙盗窃财物时被被害发现,丙为了抗拒抓捕对被害实施暴为。丙的为构成抢劫罪疑,丁不知情,没有抢劫的故意,不可能成抢劫罪的共犯。如果否定甲与成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丁的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其不合理性较明显:倘若丙在被害家仅实施了盗窃为,丁属于共犯,应受到刑罚处罚;丙现实中对被

11、害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丁的望风为也为丙的抢劫为起到了促进作),丁的为反不成犯罪。这难以被接受。对丁的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不能认为丁是单个犯罪),因为将丁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要求丁实施了盗窃罪的实为,但丁没有实施任何实为。如果认为丁与丙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也明显不妥当,因为丁没有抢劫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丁与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丁就必须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由于丙的为另成抢劫罪,故对丙的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这并不是对丁的为单独定罪。换之,将丁的为认定为盗窃罪,是以丁与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前提的;没有这前提,就不能认定丁的为构成盗窃罪。再者,如果对丙、

12、丁完全分别按抢劫罪与盗窃罪论处,不考虑丁在盗窃罪中的共犯关系,就不可能认定丁为从犯(因为单个犯罪是所谓主犯与从犯之分的),因对丁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肯定丙与丁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犯,丁便是盗窃罪的从犯,故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原理,A以杀故意、B以伤害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的,A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但由于A具有杀故意与为,对A应以故意杀罪论处。甲以绑架的故意、以法拘禁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拘禁为的,甲与在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但由于甲具有绑架的故意与为对甲应以绑架罪论处。张三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刑法第111条)的故意,李四以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故意,共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张三与李四在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但由于张三具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的故意与为,对张三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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