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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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保证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海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立项阶段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 10 月份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征求申报下 一个年度地方标准的项目。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制定地方标准项目提案后,根据我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进行研究、论证、审查、协调 和汇总,于次年年初下达年度制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 执行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

2、项目进行增补和撤销。 第四条第四条 起草阶段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收到制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后,应组成标准起 草工作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 工作小组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比较了解全面情况的标准化人员和生产、 使用、科研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五条第五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 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整个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不超过 6 个月。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 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

3、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第六条 征求意见阶段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地方标准起 草单位,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连同征求意见表印发各有关部门及

4、生产、经销、使用、科 研、检验、教学等单位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周期不超过 1 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应随时掌握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 要分歧意见,加强联系和协调,如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要及时进行调整、分析和研究,提 出解决方案,作为进一步协调统一的基础。 (三)征求意见后,由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分析研究及处理,完成 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提出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四)若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分发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 见。 (五)如果

5、预计该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 长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第七条第七条 审查阶段 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会审或函审) ,或 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一)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 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大专院校、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应不少于四分之一。 (二)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的送审 稿,应采用会审方式。对比较成熟,各方面分歧意见不多的标准送审稿,可采用函审方式。(三)会议审查时,会议组织者应将会

6、议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 总表等提前 15 天提交给被邀请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 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 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会审过程中应成立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地方标准的审查意见、结论和 “审查会议纪 要” ,由审查委员会完成。 (四)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 1 个月,将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 汇总表、以及函审单等材料寄交参加审查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 意方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八条第八条 批准阶

7、段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将审定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 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连同编制说明、审定结论、审查会议纪要,验证材料和参加审查 人员名单,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 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30 天内应分别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地方标准备案后,由海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指定单位按国家 标准的规定印刷、出版和发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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