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气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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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淮安市气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淮安市气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化气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气象科技能力提升,根据江苏省气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苏气发201836 号)等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设立要符合气象科技发展总体部署,符合淮安气象业务、服务发展规划需求,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面向业务、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淮安市气象局为主投入的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遵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科研项目争取省、市政府和省气

2、象局等立项资助的,市局给予项目配套经费支持和奖励。科研工作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第五条 观测与预报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气象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市局自立项目的组织、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厅级及以上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推荐等工作;组织开展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预算及审查、2预算编制下达、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和财务决算审查。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部门申报科研项目;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和协调管理;提供项目

3、实施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等必要条件;监管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完成科研任务承担主要责任,并按照项目预算和科技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第九条第九条 市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评议年度项目指南、年度资助项目和资金额度,自立课题项目的结题验收;负责审查评议非自立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定、签约三个程序。观测与预报处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全市现代气象业务服务的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制定科研项目指南。在制定项目指南时,应

4、向各县区局和市局各部门等先行征集建议,通过审定后发布。市局可根据需要设立指令性项目,将相应的科研项目任务落实到指定的承担单位或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自立项目需按规定填写淮安市气象局科研项目任务书,经所在部门、县区局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观测与预报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观测与预报处根据申报情况及项目预算安排额度,3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初步意见,经市局科技委审查评议,报市局审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签约。市局委托观测与预报处与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报省气象局、市政府等科研项目,申请人要提前向所在部门、单位书

5、面报告,经市局领导同意后,才可以市局为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项目。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客观原因使任务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必须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观测与预报处提出申请,经市局科技委审查、报市局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承担单位可向观测与预报处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市局科技委审批:(一)项目研究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 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二)项目延期一年后,仍不能申请验收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通报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第五章第五章 项目验收项目

6、验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4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基本完成任务书的考核指标; (二)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观测与预报处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局科技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 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为市局科技委会议评审。市

7、局科技委参会人数不少于 5 人,方可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局科技委提出“优秀” 、 “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意见,报市局审定后公布。(一)圆满完成任务书的考核指标、成果的业务发展潜力良好、预算执行严格,可评为优秀;(二)完成任务书的考核指标、成果具有一定的业务发展潜力、经费使用合理,可评为通过;(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1、完成情况与任务书规定考核指标差距较大;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3、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积极推进成果转化。转化收益可5全部留归本单位,用于弥补单位经费预算不足和奖励。本市气象部门内部

8、单位之间成果转化不得收取费用。纵向横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观测与预报处进行成果登记备案。 第六章第六章 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局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研项目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用于自立课题、科技配套奖励、项目经费匹配、无科研项目的核心刊物论文版面费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 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保证经费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支

9、出等应严格按照淮安市气象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项目费用支出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按照财务制度和资金签批程序办理。购买固定资产、外包服务和大宗采购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公开招标手续。第七章第七章 信用管理信用管理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局执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分别进行信用评估,并在科研管理中加以应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在市局科研项目立项、上级科技项目申报推荐、评审专家确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科研信用评估和处罚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淮安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解释。 淮安市气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淮气发201643 号 )和淮安市气象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淮气发2016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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