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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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环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科研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由其他渠道获得资金补助并纳入市环保局立项管理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主要包含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本市环境保护总体战略和重大环保政策的研究;(二)环境污染成因分析和控制对策研究(三)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研究;(四)环境保护适用技

2、术、设备研发、示范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五)其他根据环保工作需求开展的科研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是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科研项目统筹规划、统一立项和统2一管理的职责,市环保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全程参与,其它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协同管理。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五条第五条 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重庆市环保科研项目规划,建立环保科研项目储备库,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发挥专家在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管理咨询评议作用。第六条第六条 市环保局每年 2-3 月采用公开和定向征询方式征集科研项目需求,相关单位填写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需求征询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

3、责人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征集的情况,结合环保科技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项目指南发布时间为每年 4-5月。第七条第七条 具备项目承担能力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可以向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3(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组织方式;(八)经费预算;(九)

4、项目绩效表;(十)项目的进度安排和预期达到的目标;(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情况;(十二)示范工程申报材料中还须提供技术方和应用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三)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配套经费的能力;(四)具有相应学科和数量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已工作两年以上、或参加过市级相应科研课题研究

5、;4(二)项目负责人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研究优势,并具有能够组织、指导项目研究按计划实施的能力;(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学术信誉,无学术造假行为,没有无理由逾期未结题的环保科研项目;(四)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市环保局环保科研项目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五)研究团队主研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条第十条 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进入环保科研项目储备库,每年 6 月之前完成项目储备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环保科研的预算额度和实际需要,围

6、绕环保工作重点,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从项目储备库库中筛选项目,填写科研项目预算申报表,并按程序争取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纳入财政预算未明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由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承担单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研项目承担5单位确定后,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单位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合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市环保局签订合同,协作单位与主要承担单位签订子合同,作为项目合同附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自筹经费等条件,

7、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财政补助经费 50 万以上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并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中期评估由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承担单位每季度向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填报一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评表,并接受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阶段检查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当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市环保局批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

8、上不超过1 年,因不可抗力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 1 个月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 2 年。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未按期达到要求的,责令解除合同。(一)项目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又不提出调整申请报告,超过合同期限 1 个月以上的;(三)组织工作不力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改变技术路线又达不到合同规定效果的;(五)不按财经纪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9、或自筹经费不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在编制实施计划确定预算时应编制绩效目标。7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在按照合同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工作进行到约定阶段后,由项

10、目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提出拨款申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经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除外)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等 3 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 号)执行。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运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前 1 个月向市环保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结题报告、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支撑材料、研究成果及证明材料等。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补助资金 1

11、00 万元及以上的示范工程类项目,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后,签署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验收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 5名专家组成。对于补助资金 20 万元及以下项目,原则上不8少于 3 名专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在出具验收意见时,应明确“通过验收“、“整改完善后再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整改完善后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3 个月以内按照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完善项目并并重新申请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6 个月

12、内整改完善项目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则视为不通过验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 1 个月内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简本)、成果简介和电子文档及时报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并可向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申报成果登记和科研项目奖励。市环保局科研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成果(简本)汇编成册,供市环保局系统管理部门和单位使用和参考,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成果信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权利。第六章 奖励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根据项

13、目绩效目标,对科研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评等级好的项目,推荐参与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对考核等级较低的项目9负责人予以通报,并暂停其申请承担环保科研项目资格 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申请终止获得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尚未使用的经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被责令解除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已发生的费用由承担单位负责,并且 2 年内不得承担环保科研项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责令退还有关经费,并取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3 年内承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骗取研究经费或各种名誉、奖励的,一经查实,如数追回项目经费,撤销各种名誉和奖励,且 5 年内不得承担环保科研项目。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上级部门或领导临时交办的特殊科研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立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项目评审细则委托第三方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10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环2004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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