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 威海市技术学院签订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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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职业学院威海职业学院 威海市技术学院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威海市技术学院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威职院办字201317 号 2013 年 4 月 2 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威政发20124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院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威海职业学院或威海市技术学院。禁止学院各部

2、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除外)、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五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学院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是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是合同签订的承办部门。第八条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学院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二)负责与法律顾问联系,及时审查合同文本中的法律事项。(三)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指导或参与我院合同纠纷的协商、调

3、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四)每月 1 日和 15 日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送审合同文本等资料,10 个工作日后,负责到市政府法制办领取审查意见书。(五)负责合同文本等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并将正式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九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合同的履行。(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六)负责向办公室移交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

4、的文件资料。第十条 对签订的重大合同时效性较强的,办公室可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在合同论证或谈判阶段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论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提交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第十一条 学院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签订合同,应当经学院领导同意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二)谈判、协商。承办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部门根

5、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在送学院办公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送审合同的简要说明。主要说明签订合同的目的、决策过程、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谈判协商过程、须经审批项目的审批情况等,并注明承办人和联系方式。2.送审合同的文本。3.学院对签订合同进行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如办公会议纪要、记录等材料。4.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包括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起到产生、变更某些权利义务或者其他法律效果的往来文电、信函及其他材料。5.合同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相对人是企业的,要提供企

6、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资信调查情况。6.属于重大合同的,除附送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可行性报告。7.属房产、地产或其他重要办公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合同,或者以上述资产对外开展合作的合同,需提供市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8.合同审查附送材料清单。9.合同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院长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院长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

7、同订立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学院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职能部门作为合同的承办部门报请市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部门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进行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办公室,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

8、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提交预警报告,学院办公室及时送交市政府法制办。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

9、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学院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学院书面报告,由办公室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学

10、院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送办公室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学院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 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准文件。(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

11、等。(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 学院签订合同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定期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对我院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未报送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六)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学院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学院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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