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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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各行业、各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激励专 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 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0420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 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29 号)精神,制定本考核暂行 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是本省在职专家,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突贡”专家),“经国务院批准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的人

2、员”(“特贴”专家),“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 专家”(“省优”专家),“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重点专家) 。 第二条第二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专家在本次考核期间的业务实绩和培养人才等方 面内容。 思想政治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敬业和奉献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的 情况等。 业务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质量 和效率、获得科研项目及基金资助情况、科研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成果获奖情况等。 知识更新方面:主要包括参加各类进修、研修、培训、 考察情况,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情况等。 培养人才方面:主要包括举

3、办学术、技术讲座,对青年 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条第三条 考核原则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方法和程序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组织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 专家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专家按以上考核内容的各方面,对两年来工作情况进行 总结,认真填写海南省专家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所 在单位。 专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 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意见。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讨论研究,审定考核意见。 将考核结果反馈专家本人。专家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 可在接到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或

4、有关部门提出。 按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将考核意见及专家考核登记 表等材料上报。市县人事行政部门(专家管理部门)或上一级 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 省人事行政部门对考核等次优秀、不合格的,进行复核 确认。 专家所在单位将海南省专家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 案。 如专家为所在单位负责人,则参照以上程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未明确考核单位的专家直接将具体情 况报省人事行政部门。 属于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的,其考核结果同时报 送省组织部门备份。 第五条第五条 考核等次和标准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政治素质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确

5、定为优秀 等次: 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开展具有自主创新的研究与攻关, 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重 大技术推广,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获得部级或海南省科技成 果进步奖、成果转化奖的主要完成者。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或应用研究具有实用性、前瞻性,能解 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难题。在其他领域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次考核期间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

6、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或经批准出国(出境)逾期不 归半年以上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次考核期间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其它不符合享有专家荣誉称号的。除了优秀和不合格等次外,其余均为合格。 第六条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晋升、奖励、培训、享受待遇的重要 依据。 考核等次为优秀者,保留荣誉称号,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并由省组织部门、省人事行政部门联合通报表彰。 考核为合格者,保留荣誉称号,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考核为不合格者,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报经人力资源

7、和社 会保障部或省政府批准,取消专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省 人事行政部门收回专家证书,相关情况报省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专家发生调动、退休、去世或违法违纪等异动情况,所 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填写专家异动情况登记表报省组织部 门、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省人事行政部门汇总考核信息,进一步完善专家动态信 息数据库,掌握专家的人员增减、流动等基本情况,及时实行 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专家主题词:专家 考核考核 办法办法 通知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8 年 11 月 10 日印发(共印 1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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