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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 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解读一、制定一、制定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的主要目的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部署,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规范和统一全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二、二、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的主要内容的主
2、要内容实施办法主要对实施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共五章 30 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组织协调、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和发布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税务机关,纳税评价、复评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的方法、流程和时间,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以及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等事项;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明确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开具方法,以及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
3、关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办法施行的时间。三、三、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部分条款部分条款说说明明(一)关于适用对象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同时明确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关于管理方式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行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一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三)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信用评价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三
4、章规定的标准实施,以确保我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全国的统一性。(四)关于信用评价的流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按照税务机关初评、A 级纳税人公示、税务机关确定等步骤进行,其中对A 级纳税人公示目的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性。(五)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反馈结果。同时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60 日内核实,核实期满 15 日后,税务机关才能依法、依规开发给相关部门,确保纳税人有足够时间提出复评申请,保护纳税人权益。(六)关于纳
5、税信用确定和发布的主体单位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纳税人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确定,通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七)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实施办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丰富充实了对 A 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同时还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激励措施或者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或者惩戒措施。(八)关于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同时还明确了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所提供的资料,以保证纳税信用情况证明为纳税人使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