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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 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部署,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优化退税服务,提高退税质效,促进广西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规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一、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和统一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事项,共
2、五章 23 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组织实施和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可由省级国税局规定的风险可控条件,以及可由省级国税局规定的失信以及严重失信情形。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一类出口企业优先“办退”的措施,对四类出口企业的发函比例,以及复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和开展退(免)税评估的时间要求。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评定2标准的信息来源,复评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公开一类、四类出口企业名单的主体单位和方法,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名单逐步公开的原则,以及实施动态管理的补充要
3、求。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中用语的含义和实施的起始时间。二、二、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部分条款的部分条款的说说明明(一)关于适用对象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因此,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等),不适用本办法。(二)关于风险可控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具备的个风险可控条件。(三)关于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和第
4、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的种失信情形;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应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的严重失信情形。(四)关于分类管理措施1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信用好的一类出口企业3实行“先退后审”,在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计划内优先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此项措施极大地缩短了信用好的企业出口退税时间,有利于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为规范管理,明确了该类企业退(免)税原始凭证凭证、出口备案单证的装订要求和保存期限。2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或视同自产产品,明确了 30%以上的发函调查比例。此
5、项措施为主管国税局对信用差的企业加强函调、严格审核、防范出口骗税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3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明确了主管国税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出口退税进行 复核及开展出口退(免)税评估的时间要求,确保这两项工作在全区的整体推进。(五)关于评定工作要求1.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了与评定标准有关信息的来源,用好现有条件,尽可能以信息化手段开展评定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税企双方工作负担。2.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复评。主管国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复评并反馈结果。以上措施保障了出口企业申诉的权利,维护了出口企业的
6、权益。43.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由自治区国税局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以及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规定,由自治区国税局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三、三、2015 年管理年管理类别评类别评定工作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2015 年 3 月 1 日启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如暂无 2015 年出口企业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主管国税局可先以上年的为依据,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如无上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主管国税局可先按规定的其他条件,将出口企业的管理等级评定为二类、三类或四类企业。待 2015 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公布后,主管国税局再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