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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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10-16信息来源:省卫生厅科教处浏览次数: 31字号: 大 中 小 浙卫发 2011 214 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大力促进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省

2、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 号)和卫生部的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卫人发201115 号

3、)及卫生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第三条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 3 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第四条 本科毕

4、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 3 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在完成 3 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探索亚专科若干年的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管理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毕业后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地成立相应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5、训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第三章第三章 基地管理基地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及以上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第九条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 3 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6、第十条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与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第四章第四章 培训管理培训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基地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 6 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

7、招录计划。培训对象和培训基地按照招录计划和招录原则,完成报名和学员招录。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做好相关指导和调配工作,涉及学员辖区外调配,报上一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筹解决。整个招录工作在每年 8 月底前完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第五章 考核管

8、理考核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9、全面负责考试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结业考核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标准;年度考核由各地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组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第六章第六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

10、生、发改委、财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和培训对象所属医院、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等。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选送单位承担,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所需培训经费由政府和培训基地承担。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面向社会招

11、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培训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等保障制度。培训期间计算工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 3 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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