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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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建发20147 号 签发人:熊 健全洪波何 旻新津县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指导意见为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障农村住宅需求,改善农户生活环境,解决农户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建配套便利化,推进就近就地城镇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和乡村规划、林盘改造,按照“四性”原则和“小规模、生态化、组团式”模式,并报县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特就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场镇规划区以外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三层以下且建筑面积 300m2以下(以下简称“限- 2 -额以下工程”)的农村住

2、宅。二、审批条件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各类城乡建设规划,且位于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二)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需要择地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不得新占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原有宅基地应还耕后交原集体经济组织。 (三)农户原基自建的,占地面积原则不得超出原建房占地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住房占地面积小于人均 30m2,改建时如需扩建,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人均 30m2,3 人及 3 人以下按 3 人计算,5 人及 5 人以上按 5 人计算。(四)农户择地新建的,应符合镇域、村庄、新村等

3、相关规划,并做好建房用地调整,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引导建房户向新型社区和林盘集中。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出人均 30m2,3 人及 3 人以下按 3 人计算,5 人及 5 人以上按 5 人计算。经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相关部门按政策给予危房补助。三、审批程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村庄、场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一)择地新建农村住宅审批(一)择地新建农村住宅审批1. 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3 -2. 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3.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户籍人口、原房屋现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完成权属调整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并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备案。(二)原址改建农村住宅审批(二)原址改建农村住宅审批1. 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 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原房屋现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并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备案。(三)(三)C C 级以上危房改造审批级以上危房改造审批1. 农户向

5、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 C 级危房改造申请;2. 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或议事会讨论后,进行为期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意,村委会通过邀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聘请的有资质的个体工匠和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房屋鉴定(鉴定人员必须在 3 人以上);3. 鉴定通过后由村委会报送所在镇政府审批;4.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出具改造批复;5. 农户按本意见上述两类审批要求进行报批,并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备案;- 4 -6. 房屋竣工后,由农户向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

6、事处)组织房屋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相关批复;7.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建设局申请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于市级补助和县级财政补助。四、房屋建设管理(一)规划设计(一)规划设计县建设局结合乡村规划和林盘整治,提供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供建房户选择,或建房户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在符合镇村规划和川西林盘保护规划前提下进行房屋设计,并报县规划局备案。(二)建设管理(二)建设管理按照“业主负责、社会监督、镇乡监管、部门指导”原则,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建设管理。1. 县建设局、县规划局负责对农村住宅自建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

7、2. 县规划局指派乡村规划师配合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建房户施工现场放线和规划设计进行指导。3.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制度,确定专业人员(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或施工人员)作为自建房屋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规范的施工合同样本。4. 村委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 5 -的村民,担任农村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所委托的村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5. 建房户本着自愿原则,选择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自行选择施工方和个体工匠进行建设,与承建方

8、签订施工合同和质量安全保证书,同时报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建房户承担房屋建设的管理、质量、安全责任,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方或个体工匠禁止将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三)房屋竣工验收(三)房屋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农户向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形态、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批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五、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办理农房竣工验收后,择地新建农户持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相关批复和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分别到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办理宅基地

9、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原址改建农户持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相关批复和原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到县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颁发新证单位应对原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注销。六、生活配套设施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弱电等设计方案应纳入村级规划,并制定入组方案,有条件区域应尽可能完成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弱电等管线配套。条件具备的聚居点应配套微- 6 -型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市政管网;条件不具备的由县农发局指导农户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附件:1. 新津县农村村民择地新建住宅申请审批表2. 新津县农村村民原址改建住宅申请审批表新津县城乡建设局 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新津县城乡规划管

10、理局 2014 年 6 月 20 日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新津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0 日印发附件 1- 7 -新津县农村村民择地新建住宅申请审批表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联系电话所在村组异地新建占地面积(m2)异地新建建筑面积(m2)建房用地调整情况村委会签字(盖章):年 月 日村委会初审意见村委会签字(盖章):年 月 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意见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字(盖章):年 月 日备注:此表一式伍份,农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执一份, 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报建县规划局、县国土局、 县建设局备案。附件 2- 8 -新津县农村村民原址改建住宅申请审批表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联系电话所在村组原址改建 占地面积(m2)原址改建 建筑面积(m2)村委会初审意见村委会签字(盖章):年 月 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意见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字(盖章):年 月 日备注:此表一式伍份,农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执一份, 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 县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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