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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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 )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二、保健食品名称命

2、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遵循一品一名。(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6地名词语;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8字

3、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10除“”之外的符号;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

4、“”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 。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 ,商标为“好视力”等。(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

5、,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

6、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 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

7、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如以“L-抗坏血酸钠” 、 “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 C” 、 “VC” 、 “Vc”或“Ca”等命名。(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 XX 牌 XX 片(菠萝味)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 XX 牌 XX 片(7-1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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