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公司债存续期发行人业务 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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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沪市公司债存续期发行人业务沪市公司债存续期发行人业务 操作手册操作手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 修订说明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业务名称 修订内容 2017-06-01 增加公司债兑付、 兑息、 赎回、回售等业务 首次编写操作手册 2017-08-18 PROP 更新 修改 PROP 操作界面 2017-11-07 公司债兑付兑息业务更新,增加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业务操作手册 修订兑付兑息操作手册,增加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操作指引 2018-01-12 增加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业务操作手册 增加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操作指引 2018-12-21 增加债券(

2、含资产支持证券)名册查询业务操作手册,公司债兑付兑息业务更新,公司债回售业务更新,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业务更新 增加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名册查询业务授权、查询申请操作指引;修改公司债兑付、赎回业务中债权登记日和债权发放日之间的关系; 修改公司债回售业务 PROP操作界面,增加填报字段“回售代码” ;修改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 PROP 操作界面 2019-5-31 公司债兑付兑息业务更新 修改公司债兑付兑息业务 PROP 操作界面和办理环节 目录目录 概述概述 . 1 一、环境准备一、环境准备 . 2 二、在线业务受理系统赋权二、在线业务受理系统赋权 . 2 2.1.2.1.权限说明权限说明 .

3、2 2.2.PROP2.2.PROP 用户权限检查用户权限检查 . 3 2.3.2.3.向组长赋权向组长赋权 . 3 2.4.2.4.向操作员赋权向操作员赋权 . 3 三、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三、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 . 4 四、债券发行人业务申报权限维护四、债券发行人业务申报权限维护 . 5 4.14.1进入授权申请界面进入授权申请界面 . 5 4.24.2申请业务授权申请业务授权 . 6 五、公司债兑付、兑息、赎回业务五、公司债兑付、兑息、赎回业务 . 8 5.15.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 8 5.25.2进行申报进行申报 . 8 5.35.3查看业务进度查看业务进度 . 13 5

4、.45.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 14 六、公司债回售业务六、公司债回售业务 . 16 6.16.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 16 6.26.2进行申报进行申报 . 16 6.36.3查看回售结果查看回售结果 . 20 6.46.4查看公司债回售注销结果查看公司债回售注销结果 . 22 6.56.5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 23 七、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七、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 . 25 7.17.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 25 7.27.2进行首次登记进行首次登记 . 25 7.37.3修改基本信息修改基本信息 . 28 7.47.4新增证券代码关系新增证券代码关系 . 28 7.57.5删

5、删除纳税人识别号除纳税人识别号 . 29 7.67.6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 29 八、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八、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 . 31 8.18.1进入订阅界面进入订阅界面 . 31 8.28.2手机号码维护手机号码维护 . 31 8.38.3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 . 33 8.48.4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退订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退订 . 34 8.58.5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 35 九、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名册查询业务九、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名册查询业务 . 36 9.19.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 36 9.29.2进行申进行

6、申报报 . 37 9.39.3查看业务进度查看业务进度 . 38 9.49.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 39 1 概述概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依据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业务制订操作手册。 沪市公司债存续期发行人业务包括公司债券(或资产支持债券)兑付/兑息/赎回、回售、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及名册查询等。 债券发行人可自行申报或者委托承销机构申报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兑付/兑息/赎回、 回售业务。 债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申报上述业务的,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XX 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

7、务的承诺函 。 债券发行人可自行申报或者委托承销机构进行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 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 PROP 在线业务受理平台申请债券持有人名册查询权限、提交债券持有人名册查询申请、接收债券持有人名册查询结果。 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均可自行订阅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 本操作手册是沪市公司债及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赎回、回售、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业务、名册查询业务以及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操作说明,业务规则请参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本操作手册所有截图、说明仅做参考,实际办理业务请以电子化申报系统上的内容为准。

8、 2 一、环境准备一、环境准备 使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的 Windows 操作系统登录用户必须拥有系统管理员权限。 二、在线业务受理系统赋权二、在线业务受理系统赋权 注意:仅使用 PROP 网关软件的用户需按以下步骤进行赋权操作。上市公司版软件的用户无需进行赋权操作。 2.1.2.1.权限说明权限说明 使用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办理业务时需要具备基础权限基础权限和业务权限业务权限。 基础权限:PROP 网点管理员必须必须对办理业务的组长和操作员进行赋权。 业务权限:PROP 网点管理员按需按需对办理业务的组长和操作员进行赋权。 1. 业务权限列表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公司债兑付兑息业务(SS

9、CCRC ZXYWSLXT 23)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债券回售业务(SSCCRC ZXYWSLXT 35)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SSCCRC ZXYWSLXT 29)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债券发行人业务权限申报(SSCCRC ZXYWSLXT 45)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债券持有人名册查询(SSCCRC ZXYWSLXT 46)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债券业务权限关系查询(SSCCRC ZXYWSLXT 47) 2. 基础权限列表 1) 权限一: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受理编号申请(SSCCRC ZXYWSLXT 00)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申报(SSCCRC ZXYWSLXT 01)

10、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撤销(SSCCRC ZXYWSLXT 02) 3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概要查询(SSCCRC ZXYWSLXT 03)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详细信息查询(SSCCRC ZXYWSLXT 04)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状态查询(SSCCRC ZXYWSLXT 05)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附件删除(SSCCRC ZXYWSLXT 06)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申报历史查询(SSCCRC ZXYWSLXT 07)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业务撤销(新)(SSCCRC ZXYWSLXT 08)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 2.0-所有基础权限(SSCCRC ZXYWJCQX * ) 2)

11、 权限二: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文件传输-查看目录(SSCCRC FTP_ZXYW *) 3) 权限三: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在线业务查询(SSCCRC ZXYWCHK *) 2.2.PROP2.2.PROP 用户权限检查用户权限检查 使用 PROP 用户登录 PROP 网关管理软件, 依次展开菜单 远程操作平台网关管理-本地网关服务器-网点管理-PROP 权限列表,检查该网点是否拥有2.1 中的所有权限。 2.3.2.3.向组长赋权向组长赋权 使用 PROP 用户登录 PROP 网关管理软件, 在用户管理菜单下选中需要进行赋权的组长,右键组属性,在组属性菜单中点击权限分栏,在可授权限列表中选中 2

12、.1 中的基础权限和需要办理的业务权限,最后点击增加按钮,将选中的权限添加至该组拥有权限列表。 2.4.2.4.向操作员赋权向操作员赋权 组长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依次展开菜单用户管理-操作员管理,选中本次应被赋权的操作员。在“组长权限列表”中选中 2.1 中的基础权限和需要办理的业务权限,点击右箭头将此权限添加到“操作员权限列表”中。 4 三、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三、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 发行人可自行或委托承销机构登录 PROP 系统/中国结算网站办理公司债券兑付、兑息、赎回、分期偿还、过手摊还业务(具体操作见“五、公司债兑付、兑息、赎回业务” ) 、回售业务(具体操作见“六、公司债

13、回售业务” ) 、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业务(具体操作见“七、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 ) 、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业务(具体操作见“八、发行人业务短信提醒服务订阅” )以及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名册查询业务(具体操作见“九、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名册查询业务” ) 。 PROP 系统基本功能、IE 浏览器配置、证书驱动安装的具体步骤等内容参见中国结算网站()首页-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发行人属于上市公司的,参考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操作手册(发行人版) 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办理业务的,参考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操作手册(结算参与机构版) 5 四、债券四、债券发行人发行人业务业务申报权限申报

14、权限维护维护 债券登记上市后,债券主承销商会自动取得债券兑付兑息回售业务申报权限, 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会自动取得债券兑付兑息回售业务申报权限和查询业务申报权限。 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如需取得债券查询业务申报权限,需提交新增查询业务权限的授权申请。 如果债券发行人需修改对承销机构的授权, 应委托承销机构提交新增或删除对该承销机构的授权的申请。 4 4.1.1进入授权申请界面进入授权申请界面 权限配置完成后,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进入“PROP 功能模块-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发行人业务-债券发行人权限维护” ,进入发起环节主界面: 6 4 4.2.2申请业务授权申请业务授权

15、经办人员必须录入以下要素:申请类型、债券代码、业务类型、申请机构经办人员姓名、申请机构经办人员手机,同时,须上传要求的附件。经办人员具体步骤如下: A、选择申请类型:如需新增授权关系,经办人员应选择“新增授权” 。如需删除授权关系,经办人员应选择“删除授权” 。 B、填写债券代码:点击“新增”图标后填写债券代码。填写完成后, “债券简称” 、 “发行人全称”自动生成,不可修改。申请时,一次可填写多只债券代码,进行批量授权申请。 C、选择业务类型:兑付兑息回售业务授权请在“业务类型”的下拉框中选择“兑付兑息回售业务” ,名册查询业务授权请选择“查询业务” 。 D、页面下方的“承销机构全称” 、

16、“承销机构 PROP 代码” 、 “申请日期”自动生成,不可修改。 E、填写经办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仅能填写 11 位数字。该手机号 7 码可用于接收业务办理的提醒短信: 在包括业务已受理、 业务已被审核人员驳回、业务已办结等三种情形下,中国结算会自动发送短信至该手机。经办人员下次申报时,系统会默认读取最近一次申报填写的联系方式。 F、授权承诺函:请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在“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栏目下载,完成承诺函填写并加盖公章,上传电子版文档。如需上传多份授权承诺函,请以压缩包的方式打包一并上传。 对于兑付兑息回售业务权限,授权承诺函为关于通过电子化业

17、务系统申报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 ;对于查询业务权限,授权承诺函为关于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领持有人名册业务的承诺函 。 G、信息暂存:填写过程中,如需中途退出,点击页面下方的“暂存”图标并退出,经办人员可在“首页”-“待办任务”中找到暂存的申报记录,继续填报信息并发起申请。 H、点击提交。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点击页面下方“提交”图标即可提交此次授权申报信息。 I、发起完成后,可在“首页”-“在办任务”中,找到该笔业务,查看业务办理状态。 经办人员如需查询已完成授权的债券兑付兑息回售业务、查询业务申报权限,可进入“PROP 功能模块-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发行人业务-债券业务权限关系查询”菜单

18、查询。 8 五五、公司债兑付、兑息、赎回业务、公司债兑付、兑息、赎回业务 5 5.1.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权限配置完成后,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点击“PROP 功能模块-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发行人业务债券兑付兑息业务公司债兑付兑息办理” ,进入发起环节主界面: 发行人/主承销商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网站主页登录,登录完成后,点击左侧菜单栏中“上海分公司业务” ,进入上海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选择公司债兑付兑息业务办理,中国结算网站主页页面与 PROP 系统相同,业务操作要求也与PROP 系统一致。 5 5.2.2进行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人员录入以下要素信息:证券代码、本期是否浮动利率、本期

19、是否分期偿还、权益类别、兑付/兑息/赎回日、债权登记日、公告日期、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每千元偿还本金金额、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户名、债券发行人银行收 9 款账户账号、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姓名、经办人员手机号码、经办人员固定电话、经办人员邮箱。其中,除公告日期、经办人员固定电话、经办人员邮箱为可选字段外,其余所有字段皆为必填字段,具体步骤如下: A、填写证券代码:债券主承销商(或债券发行人、ABS 管理人)仅能发起其承销(或发行、管理)的债券。填写完成后, “证券简称” 、 “证券当前面值” 、“债券托管数量”均自动生成,且不可修改。注意

20、:零托管债券输入代码后弹出提醒“债券托管数量为零的债券,无需提交兑息/兑付/赎回申请” ,无法强制提交。 B、选择本期是否浮动利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债券是否浮动利率。 C、 选择本期是否分期偿还: 若本次付息时同时偿还部分本金, 则选择 “是” ,经办人员需要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分期偿还本金公告 。 D、选择权益类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兑息” 、 “兑付” 、 “赎回” 。 兑息业务:指债券到期前偿还利息(含分期偿还部分本金) ;兑付业务:指债券到期偿还本金;赎回业务:指债券提前到期偿还本金。 E、填写兑付/兑息/赎回日:填写债券兑付/兑息/赎回日,必须为交易日。如付息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后一交易

21、日。 F、 填写债权登记日: 填写权益类别及兑付/兑息/赎回日后, “债权登记日”自动生成,为兑付/兑息/赎回日前一个交易日,不可修改。 G、填写每千元派发金额:填写每手债券本期派发利息的金额,注意需填写单位为千元价格。小数点后最多三位有效数字。 H、填写每千元偿还本金金额:分期偿还及兑付、赎回业务中,填写每手债券本期偿还本金的金额。分期偿还业务中,该字段小数点后最多 1 位有效数字;兑付、赎回业务中,该字段小数点后最多 3 位有效数字。如果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和偿还本金金额之和小数点后有 3 位有效数字, 兑付/兑息/赎回总金额自动增加 1000 元长款。 I、录入上述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 Q

22、FII 每千元发放金额、兑付/兑息/赎回总金额、手续费金额、长款、合计金额。一般情况下,上述五个字段均会准确计 10 算。如果经办人员对其中某字段的生成结果有异议,请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业务人员。确认各项金额无误之后,点击下一步。 J、填写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户名、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账号、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K、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在银行下拉选项中选择。选项仅限于中国结算 A 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账户一览表中的 16 家银行;如果发行人银行为一览表之外的银行,请选“其他”。 16 家银行包括(排名不分先后)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

23、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 L、填写经办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仅能填写 11 位数字。该手机号码可用于接收业务办理的提醒短信: 在包括业务已受理、 业务已被审核人员驳回、业务已办结等三种业务情形下,中国结算会自动发送短信至该手机。请各位经办人员填写手机号码完成短信订阅。经办人员下次申报时,系统会默认读取最近一次申报填写的联系方式。 M、上传附件:发行人发起其发行公司债券的兑付兑息业务,无需上传任何附件;债券主承销商受发行人委托发起债券兑付兑息业务,则提供发行人签署的关于通过电子化业务系统申报债券存续期相关业

24、务的承诺或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的电子版;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可以发起其管理 ABS 的兑付兑息业务,仅需上传收益分配报告 ,无需上传其他附件。注意:如本次兑付兑息业务的派发利息金额或偿还本金金额与发行条款不一致或有其他特殊安排,则经办人员还需上传兑付兑息公告。 N、阅读申请人声明,并勾选“同意”。点击下一步,预览待提交信息。 O、点击提交。 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11 12 填写过程中,如果当前页面内各项必填字段均填写完毕,则系统会保存申报信息。中途退出申报后,申报人员可在“首页”-“待办任务”中找到暂存的申报记录,继续填报信息并发起申请。 发起完成后,可在“首页”-“在办任务”中,找

25、到该笔业务: 13 5 5.3.3查看业务进度查看业务进度 发起流程完成后,在 PROP 显示的流程中, “发起申请”环节为已办理状态;中国结算业务人员受理业务后, “查阅信息并汇款”环节为正在办理状态。 中国结算审核申报信息完毕后, “查阅信息并汇款”环节为已办理状态。此时经办人员可以点击“查阅信息并汇款”节点,进入查询界面中,打开附件“申请信息汇总表” ,查阅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赎回申请信息汇总表 ,可供发行人汇款时作参考使用。 发行人汇款完毕,且我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 “资金到账确认”环节为已办理状态。 兑付/兑息/赎回日后,我公司确认业务完成信息后, “查阅业务完成表”环节为已

26、办理状态。此时经办人员可以点击“查阅业务完成表”节点,进入查询界面中,打开附件“债券兑付兑息赎回确认书” ,查阅债券兑付/兑息/赎回确认书 ,可作为我公司完成兑付兑息资金代理发放的依据。各节点如下图所示: 14 5 5. .4 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债券主承销商受发行人委托通过电子化系统发起债券兑付兑息业务流程,需在附件中上传发行人签署的关于通过电子化业务系统申报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或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的电子版。其中,承诺原件需邮寄至我公司,兑付、兑息确认表原件由主承销商或发行人留档备查。两份材料的模板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中国结算网站()首页

27、-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所有债券应在兑付/兑息/赎回日前 8 个交易日之前完成申报。可跨市场转托管的企业债券, 在兑付/兑息/赎回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停止市场间转托管。其兑付兑息业务从兑付/兑息/赎回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申报。 (3)兑息业务中,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当前年利率/每年付息次数当前面值)10;兑息并分期偿还业务中,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当前年利率/每年付息次数当前面值)10,每千元偿还本金金额=本次分期偿还本金金额10;兑付/赎回业务中,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当前年利率/每年付息次数 15 当前面值)10,每千元偿还本金金额=当前面值10。 (4)

28、若每千元派发利息金额和每千元偿还本金金额之和小数点后有三位有效数字,则合计金额中会增加 1000 元长款。兑付/兑息/赎回日后,中国结算会将剩余长款退还至发行人的银行收款账户。 (5)债券发行人需从本公司取得兑付兑息手续费增值税发票的,应委托承销机构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菜单中填报增值税涉税信息(如发行人已安装 PROP 系统,也可自行填报) 。 (6)一般情况下,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自动取得债券兑付兑息回售业务申报权限。如果债券发行人需修改对承销机构的授权,应委托承销机构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债券发行人权限维护”菜单中,新增或删除对该承销机构的授权。具

29、体操作可参照“四、债券发行人业务申报权限维护” 。 16 六六、公司债回售业务、公司债回售业务 6 6.1.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权限配置完成后,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点击“PROP 功能模块-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发行人业务-债券回售申报” ,进入发起环节主界面: 发行人/主承销商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网站主页登录,登录完成后,点击左侧菜单栏中“上海分公司业务” ,进入上海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选择债券回售业务-债券回售申报。中国结算网站主页页面与 PROP 系统相同,业务操作要求也与 PROP 系统一致。 6 6.2.2进行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人员录入以下要素信息:债券代码、债券简称、公

30、司全称、回售价格、回售专用证券账户、回售申报起始日期、回售申报截止日期、回售资金发放日等信息。所有字段皆为必填字段,具体步骤如下: A、填写证券代码:债券主承销商(或债券发行人、ABS 管理人)仅能发起 17 其承销(或发行、管理)的债券。证券代码填写完成后,自动生成债券简称和公司全称,债券简称不可修改,公司全称可修改。如公司全称与发行人当前全称不一致,请联系中国结算业务人员。 B、填写回售价格:系统默认 100 元。回售价格一般应与债券回售当日面值(如发生分期偿还,则可能面值不为 100 元)相同。若回售价格中包含利息或溢价,应对回售价格进行手工修改。 C、填写回售专用证券账户:填写发行人回

31、售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须为发行人开立的沪市 A 股账户,必须为有效、合格的账户,且账户名称需与发行人公司全称一致。 D、填写回售申报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回售申报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回售申报起始日期”应大于或等于当前日期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回售申报截止日期”应大于等于“回售申报起始日期” 。 E、填写回售资金发放日期:填写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回售资金发放日期” 必须大于或等于 “回售申报截止日期” 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F、回售代码:填写本次债券回售代码。回售代码及回售简称由上交所统一分配。填报回售申请前,申报人员需先向上交所申请回售代码及回售简称, G、填写

32、申报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仅能填写 11 位数字。该手机号码可用于接收业务办理的提醒短信: 在包括业务已受理、 业务已被审核人员驳回、业务已办结等三种业务情形下,中国结算会自动发送短信至该手机。业务人员首次申报需填写申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下次申报时,系统默认读取最近一次申报填写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可修改。 H、上传附件:发行人发起其发行公司债券的回售业务,无需上传任何附件;债券主承销商受发行人委托发起债券回售业务,则需提供发行人签署的关于通过电子化业务系统申报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的电子版或债券回售申请表和关于回售专用账户的说明的电子版。 18 填写完,点击发起申请,出现弹窗“申报该

33、笔业务成功” ,完成公司债回售业务申报。点击暂存,系统保存本次公司债回售申报结果,申报人员可在待办任务中找到暂存的申报记录发起申请。 公司债回售业务发起完成后,可在在办任务中查看申报业务的完成进度。若未在首页找到该笔业务,可点击“点击查看您的更多在办任务” 。 19 回售申报发起完成后,在 PROP 显示的流程中, “回售申报”环节为已办理状态,此时,申请人员可以撤回申报内容并修改后提交,当业务节点进入“申报审核”环节后,申请人员不可撤回申报。 20 中国结算业务人员审核申报数据步骤完成后, “申报审核”环节为已办理状态, “查阅回售申报信息”环节为已办理状态。此时经办人员可以点击“查阅回售申

34、报信息”环节,进入查询界面,查阅公司债回售申报信息。 6 6.3.3查看回售结果查看回售结果 回售申报截止日后一日,中国结算业务人员确认回售结果后, “回售结果通知”为已办理状态。发行人/主承销商经办人员可点击“回售结果通知” ,进入查询界面,查阅附件“债券回售资金付款通知书” 。其中: A: “回售资金到账日”为回售款最晚到账日,发行人应在最晚到账日前缴纳回售款。汇款账户见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汇款时,经办人员需在用途/备注栏注明“债券代码+回售款” ,并将款项一笔汇出。 B: “回售

35、数量”为本次回售投资者申报回售债券总量。经办人员在获知回售数量后,需向上交所提交回售结果公告。 C: “本次应付款”为本次回售发行人应支付的金额,等于“回售金额” 、 “手续费” 、 “代收经手费”和”代收证管费”之和。 “回售金额”为本次回售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回售款,等于回售数量回售价格; “手续费”为本次回售的手续费;“代收经手费”为本次回售的经手费, “代收证管费”为本次回售的证管费。 21 债券回售资金付款通知书内容如下: 22 发行人汇款完毕,且我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 “资金到账确认”环节为已办理状态。 6 6.4.4查看公司债回售注销结果查看公司债回售注销结果 中国结算于回售资金

36、发放日前一日将投资者申报回售债券过户至发行人回售专用证券账户中,并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将不选择转售的回售债券注销。 回售资金发放日后一工作日,中国结算业务人员确认债券注销完成后,公司债回售流程完成。发行人/主承销商经办人员可在办结任务中找到该业务,进入“查阅证券变更证明”环节,查阅附件“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 23 6 6.5.5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债券主承销商受发行人委托通过电子化系统发起债券回售业务流程,需在附件中上传发行人签署的 关于通过电子化业务系统申报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或债券回售申请表 、 关于回售专用账户的说明的电子版。其中,承诺原件需邮寄至我公司, 回售申请表和专用账户说明

37、的原件由主承销商或发行人留档备查。三份材料的模板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中国结算网站()首页-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通常应当与债券付息日相同。回售日不付息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利息的支付方式,并将公告作为附件上传。 (3)本次回售价格与债券回售日面值不相等的,经办人员应在公告中说明 24 溢价部分是否含利息以及利息税的扣缴方式,并将公告作为附件上传。 (4)债券发行人需在办理公司债回售业务前,开立回售专用证券账户,提前与我公司业务人员和上交所确认回售申报期限;之后,再向上交所申请回售代码和回售简称,并提交回售公告。 (5)

38、发行人接收回售结果后,需向上交所提交回售结果公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办理回售债券注销。 (6)债券发行人需从本公司取得回售手续费增值税发票的,应委托承销机构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菜单中填报增值税涉税信息(如发行人已安装 PROP 系统,也可自行填报) 。 (7)一般情况下,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自动取得债券兑付兑息回售业务申报权限。如果债券发行人需修改对承销机构的授权,应委托承销机构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债券发行人权限维护”菜单中,新增或删除对该承销机构的授权。具体操作可参照“四、债券发行人业务申报权限维护” 。 25 七七、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营改增

39、客户信息申报 7 7.1.1进入申报界面进入申报界面 权限配置完成后,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点击“PROP 功能模块-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发行人业务-发行人信息管理-营改增客户信息申报” , 进入发起环节主界面: 7 7.2.2进行首次登记进行首次登记 填报事项选择“首次登记” ,具体步骤如下: A、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发行人纳税人识别号。对未三证合一的客户,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且必须上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对已三证合一的客户,根据营业执照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无需上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B、确认纳税人识别号:再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且不允许粘贴。 C、填写证券代码/托

40、管代码:填写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证券代码。系统对代码 26 的申报权限进行校验控制。如果该代码并非发行人所发行或主承销商所承销,则校验失败,显示经办人员无申报权限;如果该代码已关联至其他纳税人信息,则显示“已登记过该证券代码关系” 。 D、选择是否联合发行人:默认为“否” 。如果该债券为多家发行人联合发行的,则选“是” 。 E、填写客户名称:指营业执照名称。名称需保证与营业执照一致。 F、填写国家/国籍:默认为中国。如发行人为境外发行人,则无法通过本菜单填报开票信息,请联系我公司业务人员。 G、选择纳税人规模:如发行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选择“一般纳税人” ,并且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41、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发行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选择“非一般纳税人” 。 H、开票用地址、开票用电话号码、基本户开户行、开户银行账号:如纳税人规模选择“一般纳税人” ,则必填,否则无需填写。其中:“开票用地址”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信息;“开票用电话号码”指对公电话;“基本户开户行”、“开户银行账号”根据开户许可证填写基本户信息, “基本户开户行”名称需填写完整(全称) 。如下图所示: I、选择取票方式:如选择“快递邮寄” ,则收件地址、收件地址邮编、联系人(领取人)姓名、联系人(领取)电话、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号均必填。发票开具完成后,我公司会将发票快递至收件地址。如下图所示: 2

42、7 如选择“前台取票” ,则联系人(领取人)姓名、联系人(领取)电话、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号均必填。发票开具完成后,我公司将联系发票领取人至我公司领取发票。如下图所示: 若发行人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文件发送”为取票方式。则联系人(领取人)姓名、联系人(领取)电话、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号、电子发票收件电子邮箱均必填。发票开具完成后,我公司将电子发票发送至该收件电子邮箱。如下图所示: J、上传附件:所有附件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纳税规模 一般纳税人 非一般纳税人 营业执照副本 必传 必传 28 税务登记证 未三证合一,必传 未三证合一,必传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必传

4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必传 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 其他附件 K、提交申请:经办人员在发起页面点击发起按钮,如果上述申报信息校验不合法,则提示表单校验不通过;如校验通过,提示申报业务成功。 点击暂存,系统保存本次申报结果,申报人员可在待办任务中找到暂存的申报记录发起申请。发起完成后,经办人员可在在办任务中查看申报业务的完成进度。 7 7.3.3修改基本信息修改基本信息 如果经办人员需要修改已审核通过的纳税人信息,则填报事项选择“修改基本信息” ,可查看已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并修改。具体步骤如下: A、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发行人纳税人识别号。 B、确认纳税人识别号:再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且不允许粘贴

44、。 C、填写证券代码/托管代码:填写已关联至发行人纳税人信息的一个证券代码。系统对代码的申报权限进行校验控制。如果该代码未关联至此纳税人信息,则显示“无权限修改纳税人信息” 。 验证通过后,下方界面会显示已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已上传附件不显示) 。经办人员修改相应信息,并上传附件,点击提交即可。业务操作要求与“7.2进行首次登记”一致。 7 7.4.4新增证券代码关系新增证券代码关系 如果发行人新发行证券,或有的证券代码未关联至发行人纳税人信息,则经办人员在填报事项选择“新增证券代码关系” ,将证券代码新关联至发行人的纳税人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A、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发行人纳税人识别号。 B、确认纳税人识别号:再次输入纳税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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