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修订-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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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编制组2019 年 9 月目 录1项目背景.11.1任务来源.11.2工作过程.2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23修订的原则与主要内容.33.1修订原则.33.2修订主要内容.4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4.1适用范围.44.2标准性引用文件.44.3术语和定义.54.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64.4.1一般规定.64.4.2住宅区.74.4.3机关企事业单位.94.4.4公共场所.104.4.5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和分类处理设施.114.4.6分类收运车辆.134.4.7实施与监

2、督.135主要效益.145.1环境效益.145.2社会效益.146实施建议.147参考文献.141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自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6 年 12 月发表“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 13 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讲话以来,国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速推进。2017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同意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 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 46 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到 2020 年底,基

3、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 ”随后,2017 年 12 月 20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7253 号)要求“2020 年底前,46 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在进入焚烧和填埋设施之前,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合计达到 35%以上。2035 年前,46 个重点城市全面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18 年 11

4、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口区调研时谈到“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紧接着,2019 年 2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上海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会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的时间节点提前, “2019 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 年底,46 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2019 年 6 月 3 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

5、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自 2015 年颁布施行深圳市

6、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圳模式”。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SZDB/Z 152-2015)对于指导分类设施设备建设、分类分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 SZDB/Z 152-2015 出台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做法成熟以前,2思路已经滞后,随着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即将出台,SZDB/Z 152-2015 已不适合继续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为此,针对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的实际情况,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

7、置的有关要求,强化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分类转运站与分类收运车辆等的协同,补充评价要求,为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战略、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供标准支撑。1.2工作过程本项目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启动,4 月对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端、转运和处理端等垃圾分类的全流程进行了实地调研,5-6 月对国内典型城市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端和处理端进行了实地调研,6 月 30 日提交2019 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制度修订项目调研报告 ,7 月提交初稿,8-9 月间对初稿进行多次修订,9 月 27 日提交征求意见稿。计划 XX 月 X 日召开征求意见稿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意见建议进一步

8、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1)收集整理近年来相关标准规范的变动情况。编制组收集整理了 2015 年以来,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变动情况,还收集整理了上海、广州、成都、重庆和广西等地区所颁布的相关地方标准,作为本标准修订的依据和参考文件。(2)收集深圳市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意见建议。编制组重点收集了深圳市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关于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设施配置的相关意见。(3)对国内典型城市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学校、处理设施等进行现场考察与调研。为了更好地开展规范修订,编制组调研了典型城市典型垃圾分类试点,考察了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端、转运和处理端等垃圾分类

9、的全流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了部分典型垃圾分类试点的管理和运行情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编制组根据深圳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订要求,确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各类设施配置的要求等内容,起草规范文本和编制说明。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一)紧跟深圳(一)紧跟深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2018 年 8 月 18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 意见指出深圳要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垃圾分类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

10、,也是一种新时尚。在党中央和国家领导的重视下,全国各地的垃圾分类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同时,随着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取得成效,分类考核3的指标也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这种形势下,深圳市已经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按照按照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进行全流程立法。为了给条例的实施提供有力抓手,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相关配套标准也亟需进行修订。(二)加快推进源头分类和减量,破解(二)加快推进源头分类和减量,破解“垃圾围城垃圾围城”危机的需要。危机的需要。目前,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 20000 吨/日,现有 6 座焚烧发电厂和

11、 3 座卫生填埋场,总设计处理能力共 14565 吨/日,但龙岗红花岭应急填埋场邻避矛盾突出,平湖垃圾焚烧厂一二期设备老旧,亟需封闭整治。垃圾处理设施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即使东部、南山和宝安三大新建垃圾焚烧厂投产,未来依然不能满足持续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而新建焚烧、填埋处理设施举步维艰,总体上来看,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仍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很有必要对深圳市的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减量、垃圾分类。深圳市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垃圾分类。截至 2019 年 4 月,深圳市全市已有 807 个小区实行垃圾分类 2.0 标准和 3.0 标准,其

12、中 2.0 小区 560 个,占比 69.4%;由 2.0 升级为 3.0 小区 247 个,占比 30.6%。虽然投入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可回收物的可回收潜能仍有较大空间,且目前尚未达到 35%的回收利用率。在此情况下,按照“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为破解这一危机,亟需通过立法和修订标准,加强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三)为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实施提供抓手的需要。(三)为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实施提供抓手的需要。2015 年 6 月,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277号,以下简称办法 ) 。 办法

13、在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促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初步构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但是,随着国家对垃圾分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实施路径不断深化,提出了“提高减量率”、 “提高参与率”两大目标,建立了分流分类、宣传督导和责任落实三大体系。 办法和现行标准的不足逐步凸显。目前,深圳市已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流程,计划于 2019 年底发布实施。SZDB/Z 152-2015 已不适合继续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为此,有必要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14、法规与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进行修订。3修订的原则与主要内容3.1修订原则(1)前瞻性。紧扣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核心思想和具体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典型城市垃圾分类的经验,充分考虑 5-10 年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需求,保证标准修订后 5-10 年不落后;4(2)可行性。结合深圳市设施设备配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标准实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步,有效保障源头减量。3.2修订主要内容(1)修订了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2)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3)删除了总则,将

15、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的相关节点划分为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分类转运站、分类处理设施,分类收运车辆连接各类节点,厘清了节点之间的任务边界;(4)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情况,用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替代了原标准中的分类收集点,细化了相关要求,并删除了资源回收日相关规定;(5)细化了对分类转运站、分类处理设施、分类收运车辆的要求;(6)新增了实施和监督的相关规定;(7)调整简化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分类标志和收集容器图例。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1适用范围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新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分类转运站、分类处理设施、分类收运车辆等设

16、施设备的配置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现有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运车辆、分类收集站、分类转运站、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和分类标志等内容。现有标准中的分类收集站即新标准中的分类暂存点。同时,新标准按照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分类转运站分类处理设施实际操作流程对现有标准的布局进行了优化,使标准结构更为清晰合理。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适用对象一致: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适用对象一致: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及标志。同时,新标准明确了不适用标准的垃圾范围:不适用于病死畜禽、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类型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

17、生活垃圾。此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也不适用此标准。也就是说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列入建筑垃圾范畴,不适用于此标准。4.2标准性引用文件新标准对标准性引用文件的主要修改如下:(1)更新文件:新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更新为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5(2)新增文件 5 项: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79)、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SZDB/Z 153) 、 生活垃

18、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 (SZDB/Z 233)和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SZDB/Z 326) 。4.3术语和定义新标准对现有标准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除、增加和调整,改动较大。新标准删除了现有标准 15 项术语和定义中的 14 项,只保留了 1 项定义;新标准增加了 8 项术语和定义,具体变化如下。现行标准共有 15 项术语和定义,分别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资源回收日、生活垃圾分类设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常设收集点、资源回收日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19、、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和年花年桔。现有标准中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1 项术语和定义改为新标准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外,其他术语和定义均删除。新标准删除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等行业内熟知的术语定义和不再符合实际需求的“资源回收日收集点”等术语定义;新标准不再重复定义配套标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SZDB/Z 153)中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等术语和定义。新标准共有 10 项术语和定义,分别为生活垃圾产生源、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定时定点投放。新增的 9 项

20、术语和定义主要对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型和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流程的关键环节及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了定义,特别是明确了学校(含幼儿园) 、医疗(含医院)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场所所属的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型。此外,有关新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的英文翻译说明如下。(1)生活垃圾产生源:“source of solid waste”优于“source of household waste”。 “生活垃圾”一般对应“solid waste”,比如“城镇生活垃圾”用 “municipal solid waste”, “农村生活垃圾”用“rural solid waste”;而 “household waste”侧重于“居民生

21、活垃圾”。(2)公共场所:“public space”优于“public place”。place 和 space 用作公共场所时,区别不大,如 wiki 百科定义:A public space is a place that is generally open and accessible to people. 例句:Roads (including the pavement), public squares, parks and beaches are typically considered public space。但 space 的含义更偏向于抽象的空间,place 的含义更偏向于人

22、们可以感知的物理空间。(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drop-off point in compli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 “drop-6off point for waste separation”和“waste separation and drop-off point”中, “drop-off point in compli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最优,含义为“与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投放点”。一是因为习惯上将 waste separation 视作人们在产生源(如家中)将不同组分垃圾分开的过程,这是一个过程,投放点(dro

23、p-off point)只是为了延续和保持这个过程,用 for 衔接比用and 好;二是因为欧美国家一般只用 recycling drop-off points/locations 和 kerbside/curbside collection 两个概念,前者就是居民将可回收物投放到一个固定地点(类似于我们的废旧织物回收箱、废品收购站) ,后者就是居民将垃圾投放到家门口的分类垃圾桶里面,然后垃圾车沿路收集;三是因为深圳的做法是先有数量多的投放点、再汇聚到数量少的收集点,故将 drop-off point 与 collection point 分开。(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collection

24、 point in compli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优于“collection point for waste separation”和“waste separation and collection point”,原因和上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取“drop-off point in compli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相同。(5)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collection point in compli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6)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transfer station in compli

25、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7)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treatment facility in compliance with waste separation。具体定义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要求,专门用于对已分类生活垃圾进行破碎、分选、打包等预处理或回收利用、堆肥、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操作的设施。其中的资源化处理包含了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易腐垃圾的堆肥化处理、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等。(8)定时定点收集:regular collection at a fixed point。4.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4.4.1 一般规定新标准 4.1.1 条和 4.1.

26、2 条要求产生源应设置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收集点,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的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标志醒目、引导性强、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垃圾分类参与率、收集率等分类成效。有关垃圾分类的评价指标,可参见修订后的SZDB/Z 153 标准。新标准 4.1.3 条放宽了对分类投放指引牌的要求。现行标准要求住宅区应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而根据深圳市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 (深城管联席办201717 号) ,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截至 2019 年 4 月,深圳市全市已有 807个小区实行垃圾分类

27、 2.0 标准和 3.0 标准,根据 2019 年 10 月实地调研情况,实行 2.0 标准和 3.0 标准的试点小区均在分类投放点设置了分类投放指引牌,且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但是,考虑到确实存在分类投放点空间有限、分类投放指引牌宣传指引的实7际效果有限等问题,且随着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可通过手机推送分类投放指引即可达到宣传分类投放指引的效果,新标准对分类投放点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不做强制性规定,改为“各类生活垃圾产生源宜设置醒目的分类投放点指示牌,指示牌的格式和内容由主管部门确定;所配备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和分类标志应执行 GB/T 19095 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统一规范、清

28、晰醒目”。新标准 4.1.4 条要求住宅区应配备分类暂存点,且提出了对分类暂存点分类标志的要求。新标准和 4.1.5 条针对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或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使用垃圾分类智能回收设备的情况,提出应符合本章有关要求。新标准 4.1.6 条对使用气力收集管道进行分类收集提出了要求,为避免湿度大的有机易腐垃圾的污染,气力收集管道仅适用于含水率较低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4.2 住宅区相比于现行标准,新标准主要变化之处为:(1)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由“三分类法”改为“四分类法”;(2)删除了现行标准有关“资源回收日收集点”的相关要求;(3)调整了分类投放点的设置要求;(4)细化了有害垃圾、可

29、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分类暂存点的具体要求。新标准 4.2.1 条明确规定“住宅区应开展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4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而现行标准 5.2.1 条规定的是“住宅区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开展厨余垃圾分类的住宅区应增加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即现行标准对厨余垃圾不作强制分类要求,而新标准则要求对厨余垃圾作强制分类要求。现行标准 5.2.2 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分常设收集点和资源回收日收集点”,新标准对四分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都作了相应规定,有关资源回收日的做法也不再实行。因此,新标准删除了所有有关“资源回收日”的规定。新标

30、准 4.2.2 条要求住宅区应布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摆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并对四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用途和规格提出了细化要求。新标准 4.2.3 条规定了住宅区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新标准 4.2.3 条则按照深圳市开展试点小区分类的实际情况(每 170 户设 1 处分类投放点较为合理) ,确定每150200 户设置 1 处分类投放点,且以服务半径不超过 70m 作为限制条件。70m 是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中第 3.2.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确定,在这一点上现行标准和新标准是统一的。新标准还规定:每

31、栋户数超过 200 户的超高层住宅或公寓仍可按每栋 1 处的原则设置集中分类投放点。现行标准对分类收集点的设置要求为“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宜分别按每 4 栋、2 栋和 1 栋的标准设置一处常设收8集点。常设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2m0.8m,服务半径应不超过 70m。 ”现行标准主要是根据楼层高度确定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且以服务半径不超过 70m 作为限制条件。新标准参考了上海、广州、成都等其他地区相关标准中分类投放点的设置要求:1)上海上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数量要求为:一个小区至少设 1 个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点;每 35 户配备 240L 的易腐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各 1 个

32、;可回收物分类投放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备。2)广州广州的分类投放点设置要求为:一个小区至少设 1 处可回收分类投放点,对于高楼层每 1500 户设 1 处,而低楼层的服务半径为 1000 米;每 200300 户设 1 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点,且服务半径不超 70 米;一个小区至少设 1 处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点。3)成都成都:非电梯公寓,120 户以内设 1 处四分类点,每 120350 户设 12 处四分类点;高层电梯公寓,宜每单元设 1 处四分类点;别墅和排屋类,宜每 4 户设 1 处四分类点。4)广西广西对分类投放点的要求和广东广州的非常类似:一个小区至少设 1 处可回收分类投放点

33、,高层按 1500 户设 1 处,低层按 1000 米服务半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投放点按 200300 户设 1 处,且服务半径不超 70 米。5)重庆重庆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要求比较细致:每 50120 户设 1 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组合桶,易腐垃圾每 30 户设 60L 桶 1 个,每 50 户设 120L 桶 1 个;其他垃圾桶每 30 户设 120L 桶 1 个,每 50 户设 240L 桶 1 个;可回收分类投放点宜以 20002500 户设 1 处,或服务半径不超 500 米;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点 1 个小区至少设 1 处,用 120L 或 240L 桶,此外,布置在

34、楼道的小桶容量宜取 10L 或20L;一个小区至少设 1 处可回收物四分类点,每 20002500 户设 1 处,且服务半径不超 1000 米。通过与上述 5 个典型地区作比较,深圳市新标准中对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要求最为严格,居民投放最为便利。新标准 4.2.4 条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兜底数量提出了要求,以避免发生垃圾容器满溢的现象。新标准 4.2.5 条说明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一般设置在楼宇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如设置在户外,应采取防雨防晒措施。集中分类投放点应硬化地面,配备洗手池,连接污水管网,以消除二次污染。新标准 4.2.6 条对可回收物中废旧织物投放点作了要求, “专为废旧

35、织物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可设置在住宅区主要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废旧织物应配备专门的废旧织物回收箱,具体执行 SZDB/Z 326 的有关规定。 ”9新标准 4.2.7 条说明了垃圾分类暂存点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的目的是为了暂时存放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并衔接分类收运系统。分类暂存点可由多块区域共同组成,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暂存点与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暂存点不同,前者清运周期较长,应设置合适大小的区域或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绿化带、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进行设置;后者清运周期较短(日产日清) ,应便于日产日清,靠近道路,但避开主要人流、车流轴线。考虑到深圳市土地资源极其

36、紧张的实际矛盾,新标准不再对分类暂存点的具体用地面积做要求。新标准 4.2.8 条明确楼层撤桶和禁止住宅区户外活动场所摆放其他垃圾桶,具体要求:住宅区内除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单独为投放废旧织物摆放的收集容器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之外,不得在楼层、户外活动区等公共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或堆积垃圾。这是因为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分类投放点】中明确“居住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停车场)除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外,不得摆放用于收集其他垃圾的容器。 ”新标准 4.2.9 条首次提出了垃圾分类宣教视频的要求,要求:有条件的住

37、宅区,宜在主要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入户大堂、电梯间等人流节点重复播放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视频。4.4.3 机关企事业单位相比于现行标准,新标准主要变化之处为:(1)增加了集中供餐的机关企业事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的要求;(2)现行标准将学校、医院列入机关企事业单位,新标准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含了学校,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3)删除了现行标准有关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要求;(4)增加了办公室内不宜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5)增加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等。新标准将医院归入生活垃圾产生源中的公共场所,因为公立医院虽然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但其人员流动大不符合机关企

38、事业单位人员相对较稳定的定义描述。新标准 4.3.1 条明确规定了垃圾分类类型:“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开展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3 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集中供餐的,还应开展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 ”新标准 4.3.2 条保留了现行标准的部分要求(a 条和 b 条) ,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同时新增了集中供餐的机关企业事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的要求(c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数量、人员结构、建筑特点等因素,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需配备外观与单位性质相协调的分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a)有害垃圾的分类投放点,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至少应设置 1 处

39、,可设置在入户大堂、电梯间、卫生间等人流量较大的室内位置。每个分类投放点配备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b)可回收物、10其他垃圾的分类投放点,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至少 1 处,条件允许的,可每层楼设置至少 1 处,宜设置在楼梯口、电梯间、卫生间等人流量较大的室内位置。每个分类投放点应配备 1 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若干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规格一般为 120L 或240L。c) 实行集中供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集中供餐位置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投放点,应根据用餐人数和餐厨垃圾产生量,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规格一般为 120L 或 240L。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带滤水功能。

40、新标准 4.3.3 条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分类投放点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规格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除已分类垃圾,不得出现容器满溢的现象。新标准 4.3.4 条对分类暂存点的布设提出了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至少设置 1 处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如果空间有限,可选择合适的分类投放点兼作分类暂存点。分类暂存点的存放容器宜为 240 L 或 660 L 的标准塑料垃圾桶,容器数量应满足各类垃圾的清运频次要求,确保垃圾不落地且不被重新混合。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应当在 24 小时内收运。新标准 4.3.5 条同样延续了“楼层撤桶”的思想,推动人们遵守分类投放的要求。除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分类暂存

41、点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户外活动区等场所不宜再摆放垃圾收集容器或堆积垃圾。4.4.4 公共场所相比于现行标准,新标准主要变化之处为:(1)增加了对园林绿化场所开展绿化垃圾收集的要求;(2)取消了现行标准对城市公园主、次路及各级保洁道路设置其他垃圾桶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对公共场所分类暂存点的要求;(4)集贸市场应配备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新标准 4.4.1 条明确要求公共场所应开展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 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经营性餐饮场所和食堂、集贸市场、园林绿化场所等产生较多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的公共场所,还应分别开展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其中,公共场所至少应开展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 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与现行标准一致。园林绿化场所开展绿化垃圾收集为新增要求。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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