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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学校章程(修改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 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 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
2、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第二章 办办学范学范围围第六条 学校办学范围:(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 日制、业余)等形式。(三)教学内容(专业);(四)学制;(五)办学规模;(六) 其他。第三章第三章 举办举办者的者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 需的经费。(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第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 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 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年,届满可连选连 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
4、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 校);(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 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 项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第五章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
5、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 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 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 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 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 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六
6、章第六章 资产资产与与财务财务管理管理第 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 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 的资产。第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 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二十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7、。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 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 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 身监督。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六条
8、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 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 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 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 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
9、、维护和教学设备的 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第七章 教教职职工工劳动劳动用工制度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 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章第八章 终终 止止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 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
10、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 15 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 有关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章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 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章第十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