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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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22-02-20 来源: (2022年10月18日 证监会公告202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托付,与客户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地账户管理客户托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

2、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原则;诚恳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允交易,避开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爱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限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限制风险。 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担当,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

3、规、管理方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其次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托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托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

4、、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阅历、风险认知与承受实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具体记载、妥当保存。 客户应当照实披露或者供应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照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淌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

5、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楚、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情愿自行担当参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客户托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安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托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

6、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加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供应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供应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觉客户托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客户托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平安保管客户托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

7、行为等职责。 第十七条 资产托管机构发觉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马上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托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刚好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托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托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托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托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

8、种,应当运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全部。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托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其次十条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一般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一般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托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

9、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运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其次十一条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运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供应给他人运用。 其次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依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一般证券账户

10、。 客户已经开立一般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一般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一般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其次十三条 客户将证券在其一般证券账户与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应当由证券公司依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全部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其次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运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供应必要帮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其次十五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

11、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实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阅历、管理实力和风险限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加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其次十六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托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刚好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12、其次十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酬劳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其次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托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其次十九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供应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托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状况。 第三十条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

13、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刚好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状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

14、一款规定的情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刚好通知客户;未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客户应当刚好通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刚好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

15、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三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当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限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允交易、会计核算、风险限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限制业务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居处地、

16、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开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限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探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允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

17、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允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允、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的规定,依据自身管理实力及风险限制水平,合理限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状况进

18、行合规检查,发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刚好订正处理,并向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特地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托付资产净值、托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看法应当对上述特地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上市证券公司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不受本条第一款、其次

19、款的限制。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值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详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托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加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运用客户托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值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允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20、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看法。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

21、证券公司居处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实行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三)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暂停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五)法

22、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缘由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妥当处理有关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实时监控专用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发觉异样状况的,应当刚好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

23、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惩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全文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法 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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