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贯彻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送审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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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赣人社发201837 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此页无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2018 年 10 月 31 日(此件主动公开) 3 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维护职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

2、知(国办发 201518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92 号,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 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 32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579 号)等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

3、办法。第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涉及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统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人为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 4 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研 究 制 定职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和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主 要 履 行 下 列 职责 : (一)负责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审议职业

4、年金基金分配、管理费计提办法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审定职业年金基金分配方案和管理费计提方案等重大事项。(二)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从事职业年金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审核工作,监督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和合同履行情况,指导职业年金计划规范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二)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履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承担事务性工作。 5 (三

5、)建立职业年金计划。草拟职业年金基金分配办法和管理费计提办法,提出职业年金基金差异化分配方案和管理费计提方案;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指定支付赎回计划。(四)履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责。归集全省职业年金缴费;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基金风险控制机制等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负责职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和记录、账户转移、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与披露等工作。第七条 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负担原则,负责在受益人退休或办理职业年金待遇跨统筹区域转移时,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个人账户记实资金。第八条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年金参保登记

6、、缴费信息、基金缴费归集、待遇计算,受理待遇支付和账户转移申请,确保职业年金缴费账实相符,按期将本级职业年金缴费及利息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协助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对职业年金进行代扣代缴,将职业年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配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做好单位、个人缴费信息账实匹配工作。第十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为 7 人、9 人或 11 人,由省人 6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

7、市、县(区)代表、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遇工作、职务变动等情况可调整。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不得干涉职业年金计划具体管理、运营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制定选择、更换受托人的实施方案,确定评选形式,制定评选标准,编制评选文件,组织评选活动,对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承担其他相关事务工作。第十一条 受托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二)负责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

8、。(三)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第十二条 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保管职业年金财产。(二)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或者养老金产品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三)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四)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7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并建立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二)按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第三章 基金管理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 政 全

9、额 供 款 单 位 ,单 位 缴 费 根 据 单 位 提 供 的 信 息 采 取 记 账方 式 ,若 跨 统 筹 区 转 移 的 ,由 转 出 地 同 级 财 政 拨 付 资 金 记 实 ;非 财政 全 额 供 款 单 位 ,单 位 缴 费 实 行 实 账 积 累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全 部或 逐 步 将 财 政 全 额 供 款 单 位 缴 费 做 实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切 身 利 益 。第十五条 职业年金建立多个计划。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初期规模、缴费增量、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提出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数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0、厅、省财政厅审定。第十六条 每个计划设置 1 名受托人、1 名托管人,不少于3 名投资管理人;同一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首期职业年金计划中同一投资管理机构至 8 多担任 2 个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后期可视情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实账累计的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定期核算投资收益,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实行统一收益率。统一收益率由各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经加权平均后确定。记账部分也按统一收益率计息。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统一收益率计算方案

11、,确定统一收益率计算人、审核人。第十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运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各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有益竞争。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实施。绩效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年度及合同期对受托人进行考核,审核并监督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基金分配、管理费计提等事项挂钩,对受托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差异分配的依据,合同期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期机构评选委员会选择继续保留或更换受托人的依据之一。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将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方

12、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第二十条 首期职业年金待遇资金由各计划平均承担,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指定一个托管人集中支付,以后每年的待遇资金由上年度投资收益率最低的计划负责支付。当该计划资 9 金不足支付当年待遇资金时,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其他计划收益率情况确定待遇资金支付赎回计划。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 3-5 年。受托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

13、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终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接到清算报告后,注销该职业年金计划。第四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监控各计划委托投资基金运营和管理情况,研究和分析市场风险,设立职业年金基金总体风险上限,并与受托人沟通确定各个计划风险上限。第二十三条 受 托 人 应 相 应 地 建 立 本 计 划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受 托 人 兼 任 投 资 管 理 人 时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确 保 业 务 管 理 之 间 的独 立 性 ,首 期 各 计 划 里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所 投 资 运 营 的 资

14、 金 不 得 超 过单 个 计 划 总 资 产 的 40%,后 期 可 由 省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中 心 视 情 提 出调 整 方 案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财 政 厅 审 定 后 实 施 。 10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告本计划基金管理、收支、投资等情况,并对异常情况及处理方式及时作出说明。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应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办法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

15、、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相关职责、履行合同、各投资组合投资情况以及基金风险管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各 市 、县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负责 对 本 辖 区 职 业 年 金 经 办 管 理 、基 金 归 集 、拨 付 个 人 账 户 记 实 资 金等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本 级 参 保 单 位 人 员 的 监 督 举 报 ,发 现 问题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定期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披露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和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职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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