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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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津县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建议;拟订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县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提出粮食流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建议。(二)承担全县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管理社会粮食流通,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承担全县范围内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管理工作。(三)承担县级储

2、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县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及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在津中央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全县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四)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各类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帐,依法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五)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全县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核工作。(六)负责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监督

3、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七)协调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县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八)组织编报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省、市和县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受县国资局委托对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九)管理局机关的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组织和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

4、责边界 无(行政处罚类)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

5、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6、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

7、质量标准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

8、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9、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接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10、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11、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12、 (028)82523047表 2-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

13、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14、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5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

15、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17、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6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18、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

19、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

20、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7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21、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22、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3、。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8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

24、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

25、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2523047表 2-9序号 9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

26、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责任主体 新津县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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