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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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区发改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一八年九月 2 表 2-1 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21 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

2、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3、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 3 表 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

4、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5、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6、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 4 表 2-3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7、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活动中涉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8、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 5 表 2-4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

9、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 号)第二十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

10、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5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实

12、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

13、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14、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6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15、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

16、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17、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7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

18、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 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 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 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

20、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 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价格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9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21、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22、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8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

23、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24、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0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25、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9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26、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27、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 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

28、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0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

29、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30、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31、,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 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

32、5 2239016表 2-11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33、责令停业整顿。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3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 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13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5、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2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

36、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牟取暴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37、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3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38、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9、;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 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4序号

40、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41、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42、其他责任。 16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5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

43、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 高收费标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44、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

45、电话0825 2239016表 2-16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

46、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

47、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8 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7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任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48、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 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5 2239016表 2-18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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