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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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法律制度1贷款通则的调整对象。(1)贷款通则,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借款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公布和立即施行的(贷款通则),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均有规范意义。(2)贷款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金融机构。自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后,对外资银行逐步开放人民币存贷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将归另外的专门的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法规的调整对象;而非金融机构的公司和个人则无权经营贷款业务,也不属于本法规的调整对象。(3)借款人,是指从

2、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4)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类货币,不包括其他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和未到期的票据等有价证券,也不包括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5)管理监督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均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所以贷款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及其在各省市设置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否违背平等、自愿、公安然平

3、静诚实信誉的原则,能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拥有一定程度的监控权。2贷款种类。(1)贷款方式包括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方式,前面介绍商业银行的业务时已经介绍,此处从略。(2)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种期限(详见前述“商业银行的业务内容)。(3)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信誉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贷款担保方式,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已经有所介绍,此处从略。3贷款的期限与利率。(1)贷款的期限,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贷款用处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止。

4、(2)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的贷款属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实,在原借款合同中对此情况已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执行。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但国家对某些重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展期的情况,如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3)贷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应当根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记载清

5、楚。4贷款管理的十分规定。(1)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借款人应按规定与其基本账户行建立贷款主办行的关系,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2)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以及各种金融代理服务。(3)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根据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归还。(4)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家

6、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以利于国家对宏观资金流向的把握和监控。编辑本段贷款主体1借款人。(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借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遵守信誉等基本条件。(3)借款人的权利:能够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获得贷款。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获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7、自主地使用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得提早扣除利息。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央行和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例如贷款行或贷款详细经办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钱、财物或免费服务等好处、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报等。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4)借款人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各种资料,包括本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须经适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单位或本人在所有银行的开户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就涉及贷款的运用和资金的安全情况,积极地配合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

8、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实和有关资信证实。在尚未还清贷款前,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处使用贷款,不经贷款人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的用处。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将归还贷款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当获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碰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全遭到危险或威胁的财产。(5)对借款人的限制: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

9、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本人的归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需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实。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除依法获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获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

10、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借款人不得违背国家外?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2贷款人。(1)贷款人的资格,(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贷款人的主要权利:贷款人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信资料,供判定贷款风险之用;根据借款人的条件

11、,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贷款人在贷款前和贷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无须在划收款项前与借款人协商和办理其他配合还款的手续。当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提早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遭到或已经遭到损失时,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贷款免受损失,包括要求提早收回贷款、冻结尚未使用的贷款、冻结借款人的账户,直至提出财产保全和返还贷款的民事诉讼。(3)贷款人的主要义务:金融机构应当公布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公开贷款审

12、查的资信条件的内容和发放贷款的详细条件,并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咨询。贷款人应当及时审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明确答复申请人能否同意贷款。贷款人对申请短期贷款的审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中期、长期贷款申请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予以保密,这些情况属于商业机密,但是对有关机构的合法调查则应配合,告以有关情况。(4)对贷款人的限制: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

13、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誉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以维护公平交易和本身的资金安全。发现借款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事实上已经构成或即将构成对贷款人资产安全的侵犯或威胁时,不得发放贷款:不具备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的,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投资项目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借款人违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借款人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文件的,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获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借款人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

14、变更经过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以及借款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金融机构的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了根据央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人不得给借款人垫付资金,在贷款前后都不能以贷款人的自有资金充填贷款资产,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编辑本段贷款流程1贷款申请及审批。(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处、归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2)信誉评估。贷款人

15、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构造、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誉等级。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誉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经过上述的调查之后,贷款人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贷款申请。2借款合同的履行。(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

16、,还应当具体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担保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公章(私章),并由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受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3)贷款运营。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无论因何原因,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4)贷后检查及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

17、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归还贷款本息。3不良贷款的监管。(1)(贷款通则)第34条指出,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以为无法归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2)贷款质量等级。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分类等级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信贷资产分类的规定,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后三级次级、可疑和损失资产为不良资产。(3)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4)不良贷款的考核。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规定的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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