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8952514 上传时间:2022-06-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当前位置:文档视界【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于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关联运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到达国家强迫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

2、且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关联服务的场所。二手车运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运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运营活动。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于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于各自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运营

3、。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运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

4、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壹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运营主体的运营活动。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运营活动。第十壹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于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壹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且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和卖方约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情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约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情况及价值进

5、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获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创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且和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于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和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且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壹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且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二手

6、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过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于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于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下面内容:壹车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近期壹次转移的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二客户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络方式等;三维修保养记录。主

7、要包括维修保养时间、里程、项目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章二手车拍卖第十八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运营活动。第十九条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实、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实及其他关联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和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二十壹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情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如对车辆的技术情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约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

8、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且载明下列事项:壹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于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且于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二十四条进行网上拍卖,应于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表),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网上拍卖经过及手续应和现场拍卖一样。任何个人及未获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3。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和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

9、买受人和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实、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壹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且依法纳税。第五章二手车经纪第二十八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别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运营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于

10、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和交易市场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壹管理。第三十壹条买卖二手车能够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壹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实;二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且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应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当。第三十二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根据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实。第三十三条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下面要求进行: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二和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第三十四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实。第三十五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壹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且依法纳税。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协议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