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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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201834号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其中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为做好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验收的衔接,现就省环保厅开展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 一、验收范围。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由省环保厅

2、负责。省环保厅委托市、县(市、区)环保局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按照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苏环办2016326号)执行。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格式附后)和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可以与其他自主验收的监测或调查内容合并编制)。省环保厅受理后,参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参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具验收意见,明确所验收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合格。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省环保厅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前置。三、验收重点。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3、,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四、信息公开。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办2013365号)要求执行。 3 五、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属于省环保厅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程序向省环保厅报送相关材料,由省环保厅明确所验收的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合格。六、各地环保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的

4、规定对本地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也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附件: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月26日 4 附件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我单位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现向你厅申请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单位已知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知晓本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主体责任。我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建设单位年月日 5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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