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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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 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江 江苏 苏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 办公 公厅 厅文件文件苏政办发201730号 2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1日印发苏政办发201730号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 目 录1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12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43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34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435江苏省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556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67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08江苏省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029江苏省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2710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4611江苏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58 1 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

3、要抓手,也是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确保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控制煤炭消费、实现持续削减作为控制能源消费、调整能源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体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大力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确保“26

4、3”减煤目标落实到位。省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推进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建立和完善耗煤项目准入和淘汰体系,及时掌握煤炭消费动态,指导和督促地方切实落实减煤举措。(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量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 2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整治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

5、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实施关停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逐级落实责任主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由牵头部门确定,下同)(二)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去产能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钢铁、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力度。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耗煤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省经济和信

6、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压缩过剩产能。 3 严禁建设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退出一批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传统行业低端低效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

7、政府负责落实)(四)实施热电联产。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县级市)要依照规范,科学编制、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实现增量发展与存量整合有效衔接。按照逐步削减燃煤、扩大利用天然气、积极利用“三余”资源的原则,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全省禁燃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和热源数量。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

8、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五)深化节煤改造。 4 把节煤、减煤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用煤行业及其他重点用煤单位持续开展以减煤为重点的节能工作和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和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工程。全面实施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7年),加快推进煤电节能改造,提升煤炭高效利用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六)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

9、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原有自备燃煤电站鼓励改为公用电站或改造为公用热电联产。对耗煤企业开展能效评估

10、和节能专项监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 5 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七)严格替代标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将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非电行业,钢铁、水泥行业实行2倍减量替代;其他非电行业实行1.5倍减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全省各市空气质量排序较差的前4个市实行2倍减量替代);鼓励各设区市提高减量替代倍数。电力行业,在实行等量替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地区、不

11、同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八)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实施江苏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将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作为全省能源发展的主攻方向,制定实施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政策。扩大天然气利用,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利用区外来电。省市县政府采取政策扶持措施,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消费。科学安排发电计划,禁止逆向替代。 6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

12、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九)加强散煤治理。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制定更加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不允许销售。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与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已经存在的加快淘汰替代,逐步实现无煤化。大力推广非煤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逐步推行天然

13、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途径、多渠道减少民用燃煤使用的格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审议各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重点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煤炭减量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7 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二)强化推进落实。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照本地区煤炭消

14、费总量削减任务,建立协调落实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煤炭消费削减任务落实到位。2017年2月底前,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年度计划和上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工作任务。(三)实施综合考评。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相关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通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

15、建耗煤项目。对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四)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政策,实施发电机组绿色调度、环保电价、财税支持、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政策,鼓励燃煤机组实施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水平改造。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落实高效锅炉优惠 8 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按照煤炭等量替代政策和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同意函件,转出煤炭削减量“期货”的地区,要积极履行协议,兑现承诺。允许削减任务超额完成的设区市向其他市转让煤炭削减量。考核过程中,调出市人民政府出函明确同意转让的削减量,不再计入调出市的煤炭削减考核量,相应计入

16、调入市的考核量。(五)健全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加大分散燃煤的统计和监测力度。结合各设区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消费快报数据,实施季度预警。四、任务分解表综合考虑各地区煤炭消费基数、产业结构布局和经济发展阶段等差异,按照区别对待、共同承担原则,确定设区市2020年煤炭消费量削减总目标及年度目标。各设区市要按照削减总量不低于削减任务的要求,细化强化减煤措施,全面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 9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任务分解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地区削减任务削减任务削减任务削减任务 全省100018002

17、6003200 南京128231334411 无锡109197284350 徐州161290418516 常州4072104128 苏州238428617760 南通69124180221 连云港24436377 淮安17314555 盐城15273948 扬州325783102 镇江94170244300 泰州71127184226 宿迁2356 备注:1削减任务为各年末累计削减量。 2计算单位为万吨。 10 削减煤炭消费量重点工作分工表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工作内容主要落实部门完成时间1、关停替代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底前2、关停替代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省环境保护厅2

18、019年底前 3、实施6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环保改造省环境保护厅2019年底前 4、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省质监局2017年底前一、整治燃煤锅炉省环境保护厅5、禁止建设除公用热电联产 外的燃煤供热锅炉省环境保护厅持续开展 6、制定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7年底前 7、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二、淘汰落后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制定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 9、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 10、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 11、

19、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省环保厅2017年底前三、压缩过剩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制定财税等扶持政策省财政厅2017年底前13、科学编制或修订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底前14、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四、实施热电联产省发展改革委15、鼓励大型机组实施供热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9年底前 16、开展非电行业重点用煤企业节煤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五、深化节煤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全面实施煤电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底前 18、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7年底前19、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

20、信息化委持续开展六、提高准入门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 11 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工作内容主要落实部门完成时间21、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22、电力行业实行等量替代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23、非电行业实行1.5倍或2倍减量替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七、严格替代标准省发展改革委24、公布年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省环境保护厅持续开展25、组织实施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26、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 27、稳步扩大天然气利用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八、发展清洁能源省发展改革

21、委28、稳妥有序利用区外来电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29、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底前 九、加强散煤治理省环境保护厅30、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 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31、审议各设区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年度计 划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32、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控煤工作省环境保护厅持续开展十、强化推进落实协调小组33、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 34、开展各设区市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十一、实施综合考评 协调小组35、完成各设区市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

22、36、实施绿色调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持续开展 37、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省财政厅持续开展十二、完善配套政策 协调小组 38、落实煤炭削减量转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 39、完善省、市、县(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 台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3月底前 十三、健全统计制度 协调小组 40、实施季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预警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备注:主要落实部门一般只列一个,少数列两个。主要落实部门可视工作内容研究确定参与部门。 12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指标及分值考核依据评分标准及关键点自评结果考核结果年度目标 (50分)1年度煤炭削减目

23、标完成情况 (50分)省统计局 数据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 为依据 基数为2016年各设区市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 完成削减任务的得50分,未完成的得0分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实施 方案制定情况 (9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查看文件编号及发文单位,未发文得0分 已发文的,对削减目标明确到分年度的得3分,分 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 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实施方案 及年度计划 (18分)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 年度计划制定情况(9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查看文件,未分年度发文的得0分 已分年度发文的,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 区)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

24、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 得3分,落实责任主体的得3分4专项资金配套情况(4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出台相关专项资金配套的,得4分 配套政策 (8分)5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 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情况(4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出台相关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 扶持政策的,得4分6燃煤锅炉整治情况(4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按省要求建立锅炉清单的得1分 除公用热电联产外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得0分, 未新建并按省要求整治燃煤锅炉的得3分7落后产能淘汰情况(1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按省相关要求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得1 分,未完成的得0分工作举措 (24分)8过剩产能压缩情况(2分)

25、有关文件,按省相关要求完成年度压缩过剩产能任务的,得2 13 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指标及分值考核依据评分标准及关键点自评结果考核结果 实地核查分,未完成的得0分9热电联产落实情况(4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按规范出台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得1分 按规划推进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得1分 大型煤电机组改造供热的,得2分 10耗煤项目节煤改造情况(4 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按省要求实施煤电节能改造的,得2分 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的,得2分11准入条件落实情况(2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严格按照省要求落实准入条件的,得2分;存在一 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12替代标准落实情况(4分)有关文

26、件, 实地核查按省要求落实新建耗煤项目替代标准的,得4分; 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13清洁能源发展情况(1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14民用散煤治理情况(2分)有关文件, 实地核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得1分 推行天然气、电力等替代散煤的,得1分 14 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化工行业发展新趋势,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以下简称“减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27、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精神,结合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摸清底数、梳理清单、明确要求、限期实施,大力减少全省落后化工产能,到2020年实现“减化”三大目标:(一)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二)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三)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二、主要工作任务按照“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减化”工作主要抓好五大任务(以下均需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化工行业“四个一

28、批”专项行动。 15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2017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化工企业摸底排查,梳理“关停一批、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清单,明确整改标准和要求。2017年4月底前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由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资、地税、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统计、海洋与渔业、国税、法制办、太湖办、沿

29、海办和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责任分工落实)。(二)实施化工企业关停搬迁,加大低端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1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定应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2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经信、太湖办等部门配合)3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和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16 4无备案、许可、环评

30、、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由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铁路部门配合)(4)企业生产装置长

31、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7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牵头)(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

32、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

33、(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8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7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

34、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改、经信、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环保部门相应牵头)。(5)推进沿江和苏南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由发改部门牵头,沿海办配合)。(三)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

35、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 19 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产能规模、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

36、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商务、安监部门配合)(四)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2018年底前,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

37、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20 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部门配合)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措施。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

38、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环保、安监部门牵头,发改、经信部门配合)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发改、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部门配合)(五)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贯彻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危险化 21 学

39、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2017年1月至2017年

40、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019年11月全面完成。(安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三、保障措施(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减化”工作要按照“263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分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时序进度、职责分工和要求,强化实施推进。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定期听取“减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各级经信部门要牵头建立“减化”工作机制和机构,与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工作体系有机结合,及时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推进, 2

41、2 确保“减化”工作取得实效。(二)密切配合,依法推进。“减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同时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广、矛盾多。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经信部门要牵好头,统筹协调、依法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其他部门要认真配合,研究制定推进“减化”工作的资金支持等政策保障措施。(三)强化督查考核,及时验收总结。研究建立“减化”三大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时序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减化”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各责任部门都要加强工作督查,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并加以推广,及时发现工作中问题和不足。“减化”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全面

42、考核验收。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政策不力、不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23 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有关治理太湖水环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省实施方案和“水十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63”专项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以小流域整治为载体,以督查考核为抓手,突出精准治太,强

43、化长效管理,坚持不懈推进新时期太湖治理,不断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改善,努力将太湖综合治理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工程”。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到2020年,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重点断面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主要入湖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减16%以上(流域五市重点断面达标率和总氮、总量污染物减排目标详见附表)。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突破氮磷污染控制瓶颈。 24 1建立严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实施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流域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

44、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年度控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实现氮磷削减目标。健全总磷、总氮监测体系,完善基础数据资料,研究制定太湖流域河流水环境总氮标准(省环保厅牵头,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增加区域水环境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调整产业结构。2017年,制定并实施太湖上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明确并实施分年度压减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

45、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到2020年,大幅削减宜兴、武进两地化工、印染、电镀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全面开展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逐一排查企业基本情况,推进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效益评估,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坚决淘汰产值低、污染重、技术落后企业。全面巩固太湖流域十小企业取缔工作成 25 果。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大幅度提高企业入园率,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依法管理各类

46、涉及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化工项目,不得新改扩建染料工业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与)。严控工业废水排放。在太湖流域涉水重点行业组织实施2008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须通过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接管企业严格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工、电镀、印染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污水实施“一企一管”,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

47、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加强污水排放口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内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企业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生态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26 3大幅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在全面完成现有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基础上,2017年起逐步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完成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

48、模的确定工作。二级保护区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大型养猪(牛)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大型禽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加快规模以下养殖场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具备粪污直接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全面建成畜禽粪污收运体系。加强水禽养殖场整治,严禁在湖体、河道及岸边围网、围栏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每年创建一批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省农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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