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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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0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 2015 年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5 年 3 月 18 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年 12 月 29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5 号发布,根据2015 年 3 月 18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结

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

3、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可以空缺。第七条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第八条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

4、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260 项。第九条第九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

5、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第十条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

6、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

7、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 30 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

8、特殊情况,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 10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 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 80

9、万元,其中 20 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 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 6 万元,二等奖奖金 3 万元,三等奖奖金 1 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在我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 1 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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