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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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五章 地下管线维护第六章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2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的管线(含

2、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基本原基本原则则 城市地下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五条部部门职责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

3、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政府城市政府职责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3第七条管管线单线单位位职责职责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投投诉举报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4、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支持支持创创新新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第十条规规划划编编制制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一条规规划划编编制要求制要求 地下管

5、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4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对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

6、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规规划划许许可可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第十三条现现状状资资料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四条放放线验线线验线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

7、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竣工竣工测测量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规规划核划核实实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十七条道路管道路管线线建建设计设计划划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公开

8、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相互衔接。6第十八条道路管道路管线线建建设设年度年度计计划划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9、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九条挖掘禁止挖掘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预预留管道留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7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第二十一条施工施工许许可可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

10、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相关相关审审批批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三条道路建道路建设单设单位位职责职责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

11、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8(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四条管管线线建建设单设单位位职责职责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第二十五条相关相关单单位位职责职责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

12、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施工单单位特位特别职责别职责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9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

13、。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迁移改建管迁移改建管线规线规定定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八条竣工竣工验验收收 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迁移迁移变变更管

14、更管线线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废废弃管弃管线处线处理理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10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新区域建新区域建设设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确实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

15、划通道。第三十二条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 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规规划和划和设计设计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16、第三十四条建建设设和使用和使用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11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租赁或者购买价格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管线直接敷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的成本。具体指导价格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维护维护管理管理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第三十六条特特许经营许经营 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

17、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划分若干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特许经营公司,对地下管线实行统一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制度制定制度制定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章 地下管线维护第三十八条应应急急预预案案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12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各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运行运行维护职责维护职责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18、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五)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故障故障抢抢修修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19、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13第四十一条禁止行禁止行为为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六章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第四十二条政府政府责责任任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城市

20、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四十三条管管线线信息系信息系统统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14第四十四条管管线线信息信息标标准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基础地理数据,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四十五条行行业业信息系信息系统统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21、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四十六条建档手建档手续续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四十七条档案档案预验预验收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第四十八条档案移交档案移交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移交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15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

22、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第四十九条档案信息档案信息纳纳入入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第五十条竣工竣工备备案案查验查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第五十一条未建档管未建档管线线档案档案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

23、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五十二条变变更档案移交更档案移交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16第五十三条档案档案报报送要求送要求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第五十四条管管线线普普查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档案档案查阅查阅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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