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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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全体员工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执行主体本办法的执行主体为总经理及质量管理部。第3条 相关定义1.合格产品:贯彻执行国家、部(专业)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品处理。(1)产品不符合国家、部(专业)技术标准。(2)原材料、辅助材料经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公司内控标准。第4条 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产品质量事故的级别按下表规定划分。产品质量事故级别划分表级 别界 定轻微质量事故损失在1000元(

2、含)以下的事故,如包装材料、辅材等保管不善而引起的发霉、变质等一般质量事故损失在10005000元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1.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损失5000元(含)以上的,其中包括产品在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货和索赔2.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极坏影响的第2章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规程第5条 质量事故的上报。1. 质量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经理报告,然后逐级上报。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部门在1小时之内通知分管领导并上报总经理。3.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报告,上报质量管理部。4. 质量事故发现人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该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经理及分管领导应立即亲临现场处理。第6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1. 出现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2. 质量事故中的被调查人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经查实后该被调查人承担该质量事故的全部责任。3. 质量管理部在质量事故的调查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部门和个人。质量管理部经理根据质量事故的调查结果确定责任归属。第7条 质量事故的责任归属。1. 对于生产设备出现的不正常运转或因保养、维护不够引起的产品质量事故,由维修组负责。2. 对于由岗位工人的误操作或工作范围

4、内生产设备及机台等清洁不够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由该岗位工人负直接责任,该岗位工人的直接上级负管理责任。3. 对于测试结果不准确或测试结果误报、错报、反馈不及时引起的质量事故,由质检员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车间的车间主任和质量管理部经理负管理责任。下列情况均属检测事故。(1)抽样操作错误,造成样品差错。(2)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不符合公司质量手册的规定。(3)检验数据失真、漏检、错判,检验中违章操作造成检验仪器、设备损坏。(4)由于人为因素未及时完成检验任务,影响正常生产。(5)违反检验安全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4. 对于工艺文件、图纸、模具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产品质量事故,由该车间的生产

5、班长负直接责任,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5. 对于原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以及产成品等保管不当引起的质量事故,由该仓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物资供应部经理或市场营销部经理负管理责任。6. 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应以岗位描述和规章制度为依据,确定具体的责任部门或个人。7. 对于引起质量事故的原因,质量管理部必须全面、准确调查清楚,并逐一确定各责任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8. 总经理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进行核实,决定各责任部门或个人的处分,并由行政人事部备案。第8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1. 发生质量事故后坚持“三不放过” 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

6、范措施不放过。2. 产品质量发生事故要严肃处理,开好质量事故分析会议,找出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3. 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对不认真执行制度的人员, 必须追究其相关责任,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1)轻微质量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备案,直接责任人罚金金额为100200元, 负管理责任的罚金为50100元, 均给予行政处罚。(2)一般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备案,直接责任人罚金金额为100300元,负管理责任的罚金金额为50500元,均给予行政处罚。(3)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总经理审批,由行政人事部备案, 直接责任人罚金金额为3001000元, 负管理责任的罚金金额为2001500元,均给予行政处罚。若如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依法向相关机关提出诉讼请求。4. 对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不听从指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人员,必须从严处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第3章 附则第9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其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第10条 本办法报总经理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日起,若本办法同其他规章有所抵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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