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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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提高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和学院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辽宁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学院

2、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各系主任、科研团队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第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 GB/T 16483 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实验室应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佩戴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第五条 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专人提

3、交采购申请,经学院、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市公安机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购买。第六条 采购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使用人提交采购申请,依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第七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任何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部门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第八条 本科教学所购置的危险化学品由实验教师管理,科研项目及研究生实验所购置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团

4、队负责人及硕士生导师负责管理。第九条 各实验室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第十条 各实验室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储存和回收。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保证完好无损,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材质及衬里要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相容,应确保不会发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渗漏、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

5、、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第十二条 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混装收集。第十三条 矿业工程学院实验室不具备存储危险化学品资质,严禁任何人私自储存;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申领数量,当天现用现领,剩余返库(学校制定危险化学品仓库) 。第 14 条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6、第 15 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须保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须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 16 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政治可靠、思想稳定,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老师应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培训,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第 17 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其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第 18 条

7、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 GB 15258 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 a) 符合 GB 13690 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 符合 GB 13495 和GB 15630 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 符合 GB 2894 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第 19 条 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领取和使用记录,使用教师须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

8、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 20 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定期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第 21 条 每年应至少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应按辽宁科技大学应对突发事件总预案及辽宁科技大学剧毒化学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第 22 条 对违反辽宁科技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3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第 24 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矿业工程学院 2018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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