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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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文件崂政发20182 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 年 12 月 19 日印发的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崂政发201257 号)同时废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2018 年 4 月 8 日 2 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1 总则.51.1 编制目的.51.2 编制依据.51.3 分类分级.51.4 适用范围.61.5 工作原则.61.6 应急预案体系.82 组织体系.92.1 领导机构.

2、92.2 办事机构.102.3 工作机构.102.4 区旅发委、街道和基层机构.122.5 专家组.133 运行机制.133.1 监测预测.133.1.1 预防.133.1.2 监测.143.1.3 预测.143.2 预警.14 3 3.2.1 预警级别 .143.2.2 预警发布 .153.2.4 预警变更及解除 .173.3 信息报告.183.4 应急处置.193.4.1 先期处置 .193.4.2 分级响应 .203.4.3 指挥与协调 .213.4.4 应急处置措施 .223.4.5 现场指挥部 .243.4.6 扩大响应 .273.4.7 应急联动 .273.4.8 社会动员 .28

3、3.4.9 区域合作 .283.4.10 应急结束 .283.5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283.6 恢复与重建.293.6.1 善后处置 .293.6.2 社会救助 .303.6.3 保险 .303.6.4 调查评估与总结 .313.6.5 恢复重建 .31 4 4 应急保障.314.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324.2 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334.3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334.4 医疗卫生保障.334.5 交通运输保障.344.6 物资及生活保障.344.7 治安保障.354.8 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364.9 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364.11 财力保障.374.12 法制保障.3

4、75 宣教培训和演练.385.1 宣教培训.385.2 预案演练.386 责任追究.397 附则.397.1 检查考核.397.2 预案管理.407.3 发布实施.40 5 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 分类分级1.3.1 本预

5、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 6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

6、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1.3.2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全市突发事件分类、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应由崂山区政府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

7、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专业处置的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8、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应用,跟踪、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区、街、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有序、合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8)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态势及处置工作情况,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

9、 1.6 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6.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10、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相邻、相近的街道应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1.6.2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涉及需要与区政 9 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崂山和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6.3 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编制、修订、审批、

11、备案和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区旅发委、区科创委、崂山公安分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驻区有关单位等负责人组成。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12、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地区,以及与中央、省驻区单位、驻青部队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崂山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10 2.2 办事机构崂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落实区应急委决定,协调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值守应急,做好街道、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13、汇总和呈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街道、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区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街道、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区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有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街道、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区级应急平台、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建设;组织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建立健全区级应急管理制度,提出应急管理体系规划建议;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

14、3 工作机构2.3.1 区应急委下设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 11 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组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

15、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街道、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2.3.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突发事件

16、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街道、有关部门 12 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3.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3.4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

17、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果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街道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区分管领导、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或分管领导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首先是比照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其次是相近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再次是区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2.4 区旅发委、街道和基层机构区旅发委负责其管理区域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或确

18、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 13 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通知等,做好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2.5 专家组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教

19、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测3.1.1 预防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加强对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4 3.1.2 监测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20、)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1.3 预测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风险隐患数据收集,做好隐患排查整改。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跟踪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崂山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研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组

21、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形势,对监测预警、防范应对处置工作进行部署。3.2 预警3.2.1 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5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发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3.2.2 预警发布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

22、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街道进行通报。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3.2.3 预警响应预警发布后,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街道进行报告或通报。3.2.3.1 自然灾害

23、、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旅发委、街道办事处、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并 16 采取以下措施:(1)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3)适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

24、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5)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6)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3.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 3.2.3.1 款预警响应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

25、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7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7

2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3.3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3.2.4 预警变更及解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18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信息报告报告责任主体: 事

27、发单位、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发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在 10 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区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同时继续核实事件细节及处置进展情况进行续报,1 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

28、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也应在 1 小时内向区总值班室进行报告。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 19 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

29、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要求传达给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并跟踪落实情况。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公室)、崂山公安分局、区台办等有关部门办理。3.4 应急处置3.4.1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区旅发

30、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接报的各街道办事处及有 20 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会商研判,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

31、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在境外发生涉及崂山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公室)及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3.4.2 分级响应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1)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区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处置。(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

32、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21 3.4.3 指挥与协调(1)一般突发事件(级):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指分管业务工作领域的区领导,下同)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2)较大突发事件(级):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3)重大突发事件(级

33、):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区领导因故不能出现场的,根据区政府领导补位制度, 由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现场的,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市政府、省政府、国家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3.4.4 应急处置措施 22 3.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

34、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3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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