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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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海省气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1、气象台站迁建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 承办部门: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新、旧站址勘察,核查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 核准时间)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新、旧站址勘察,核查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 核准时间) 服务电话:5115609 6184137 监督投诉电话: 5115603、6145539不不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 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

2、站 的,建设单位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其它台站,应当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新、旧站址勘察报告书,包括 观测资料影响报告、环境破坏程度和探测环境保护历史沿革相关材料及当 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拟迁站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承诺文件或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新的站 址四围 16 个方位的照片等;当地政府现行城市建设规划图。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工作人员 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初查,并向申 请单位出具书面接收(受理)凭证。予以受理的,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电话:0971-6184137,监督电话: 0971-6145539)

3、管理人员会同市(州)、县气象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 行初审,并进行新、旧站址勘察,将勘察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勘察 结束后提出站址勘察评价报告及意见。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管理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核 查意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 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 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 点的气象台站的,省气象局在 6 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报中 国气象局审批。不予受理的, 省气象局书 面告知申请 单位,说明 理由。需要补正材料 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一次 性告知申请单 位需补正的全 部内容。迁移除中国气象局审批 以外的气象台站的,省 气象局在 6 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初审

4、、勘察及 核查时间)做出行政许 可决定。审查不同 意的,省 气象局书 面告知申 请单位, 并说明理 由。2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 承办部门: 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时间)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时间) 服务电话:5115609 6184137 监督投诉电话:5115603、6145539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地 方政府相关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 省气象局 10 个工 作日

5、内书面告知 申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不予行政许可 的,省气象局 书面告知申请 单位,并说明 理由。在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扩、改建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市(州)气象局工作人员 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 初查,作出受理或不

6、予受 理决定。不予受理的, 市(州)气象 局书面告知申 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市(州)气象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 行初审,并形成现场踏勘记录表,申请人或代理人应 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需要补正材料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一次性告知申 请单位需补正的 全部内容。33、青海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证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 承办部门: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 和考核实际、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18 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核查和考核实际、评审时间) 服务电话:5115609 监

7、督投诉电话:5115603、6135878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向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气象窗口(电话:0971- 5115609)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 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防雷装置检测 质量管理手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仪器、设备及相关 设施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不予受理的,书 面告知申请单位, 说明理由。窗口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8、需要补正材料的,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 单位需补正的全部 内容。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 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书面 告知申请人,报送当地地方政府 相关单位。审查不同 意的,省 气象局书 面通知申 请人,并 说明理由。不予行政许可的, 省气象局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省气象局在 3 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决定4法定时限:法定时限:2020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承诺时限:1818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优化流程:优化流程:2 2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合格的,省气象局委托青海省防雷资质评审委员会

9、进行评审。 必要时,指派 2 名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予以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等进行 初审。省气象局收到评审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在作出决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单位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同时向社会公告。初审不合格的, 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说明理由。不予行政许可的, 2 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5(二)行政处罚通用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承办部门:市(州)、县气象局 监督投诉电话:6135878(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符合立案条件(

10、7 日内) 不符合立案条件无管辖权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 无管辖权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构成犯罪事实不清 认定正确监督中发现检查中发现举报移交案件受理不予立案立案调查取证当场处罚结案调查报告合议移交送达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关执法部门当事人陈述申辩公安部门举行听证决定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执行履行6(三)行政强制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强制 承办部门:市(州)、县气象局 监督投诉电话:6135878(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 请见证人到场,由见 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在现场笔录签名或盖 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 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通知认领按无主物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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