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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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试行) )序号项目名称页码1现金损失22银行存款损失43坏账损失64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85固定资产损失106在建工程损失127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148债权性投资损失169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201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2211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23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汇总表242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现金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2、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 金额等);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批文件; 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 董事会

3、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9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项损失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市局审批:单项损失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现金损失。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

4、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 局)。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3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5、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 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 额; 2. 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4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银行存款损失银行存款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

6、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原因、发生时 间、金额等); 2.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 4.银行存款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 5.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吸收存款的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8.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破产、清算的,应提供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 产、清算的法律文书; 9.属

7、于吸收存款的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应提供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的文件等外部证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10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项损失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市局审批:单项损失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银行存款 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

8、 局)。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5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银行存款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银行存款损失

9、税前扣除 的金额; 2. 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6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坏账损失坏账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

10、.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 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 事故损失情况等);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 加盖企业公章)(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 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4.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6.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属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

11、院的破产公 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8.属于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其清算财产不 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 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9.属于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10.属于被政府部门撤销、责令关闭,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 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11.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12.属于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提供债务人所

12、 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 公司理赔证明; 13.属于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应提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14.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 7 至 13 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融资、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715.属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少单笔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提供企业专项说明; 16.属于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已

13、无力清偿债务的,应 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 (3)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1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17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笔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市局审批:单笔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坏账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14、); 属于市局审批的,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 局)。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6.属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

15、坏账损失的,还要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发 送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 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8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

16、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

17、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 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 存货,即占企业同类存货 10%以下(含 10%)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 损 10%以下(含 10%);或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对“减少当年应纳税 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下(含 10%)”的单项或批量存货损失,企业应在年度 终了后 45 日内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自行

18、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或亏损)。 (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 证明(除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以外的存货);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

19、卖,其账面净 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9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9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项或批量损失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市局审批:单项或批量损失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存 货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 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 市局)。 审

20、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 额; 2

21、.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10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2、(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申报理由、使用部门、盘亏毁 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赔偿追讨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2.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企业应逐 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23、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逐 项说明及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 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专项说明及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 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 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 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 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

24、5)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7.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 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1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9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项或批量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市局审批

25、:单项或批量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固定资 产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 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 市局)。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固定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 4.

26、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的数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12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在建工程损失在建工程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

27、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等在 建工程损失原因); 2.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5.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

28、复); 6.属于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若单项数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 鉴定报告及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7.属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批文件。 8.税务机关

29、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8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项损失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市局审批:单项损失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在建工程 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 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 市局)。13审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

30、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在建工程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 的数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

31、知单14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原因、 赔偿追

32、讨等内容和情况); 2.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的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盘亏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

33、量金额 50 万元以 下(含 50 万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2)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对单项或批量金额 50 万元以上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3)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可不抗力原因造成的森林病虫害、疫情、 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4)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5)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伐、被盗、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

34、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 1-8 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损失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15市局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损失 200 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 的在建工程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 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 市局)。 审批流程审批流

35、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

36、前扣除的金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16审批事项名称:债权性投资损失审批事项名称:债权性投资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

37、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债权性投资 (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形成债权性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相关措 施和结果,债务人、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债权受偿及损失情况, 属于责任人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 2. 债权性投资损失申请审核表(贷款损失除外)或贷款损失申请审核明 细表; 3.债权性投资合同(或贷款合同)以及债权性投资(或发放贷款、还款)的相 关凭证复印件; 4.债权性投资(或贷款)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6.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上级公司(或企业总机构)批复、国有资产监管机

38、 构批复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 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 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8.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 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 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9.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 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企业对其资产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

39、 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10.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 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 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11.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 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 进行追偿后,未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 资产清偿证明;1712

40、.属于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 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应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 证明; 13.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 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 后,企业仍无法收回债权的,应提供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其中 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 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 14.属于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 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

41、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 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 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应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 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 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15.属于债务人由于上述 7 至 14 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 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债权的,应提供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 上述 7 至 14 项相关的证明; 16.属于债务人由于上述 7 至 15 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 组而发生损失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

42、重组方案; 17.属于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 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提供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 (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8.属于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 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由企业承担金额的,应提供损失原因 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9.属于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债权损失,应由企业承担金额或经公安机关 立案侦察 2 年以上仍无法追回金额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 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20.属于余额在 500

43、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金融企业抵押(质押)贷款或农 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 索 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21.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 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2.属于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款项损失的,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 提供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

44、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 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供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18(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诉讼判决 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 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 还清的款项,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余额在 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应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 人员和负责人

45、签章确认。 23.属于金融企业助学贷款损失的,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 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 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供债 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 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 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 况;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 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

46、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供 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 (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 的贷款,应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24.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上述 1-24 项材料。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1.分局审批:贷款损失单笔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债权性投资损失(除

47、贷款损失外)单笔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2.市局审批:贷款损失单笔 500 万元以上;债权性投资损失(除贷款损失外)单 笔 200 万元以上;国税发200988 号文第三十四条(十二)、(十三)款所规定 的损失;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金融企业债务重组 损失。 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 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30 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 60 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 市局)。19审批流程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

48、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债权性投资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二、 市局工作要求: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 除的数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回复方式:资产

49、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20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88 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 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 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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