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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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内蒙古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

2、法 (以下简称办法 )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三年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等。第二章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 、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IMUFE”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第五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拥有专用权:(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二)校标;(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等。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

3、者,并享有著作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七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由一名副校长负责,下设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研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的咨询,制订并完善学校知识产权工

4、作规划以及相关制度;2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备案等事宜;3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形成成果的推广与宣传;4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5负责办理各类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6. 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第八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和转化等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非职务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必须事先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第九条 在科研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将研究结果(实验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准确、完整、

5、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院(部、所)报告。该单位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智力成果应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全套资料交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归档,不得遗失和流失。第十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或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第十一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

6、为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送交原所在项目组或科研处,离开学校后,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按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者,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凡涉及学校的知识产权都应对其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且必须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四条 涉及国防或其他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根据承担项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国防专利条例进行申请、维护和使用。第四章

7、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奖励和惩处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学校支付,同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职务晋升等待遇的审核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三)泄露、擅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四)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五)对造成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六)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十七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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