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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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政发201777 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 年 6 月 6 日 2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 号)和内蒙古自

2、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治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第三条 围绕我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紧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

3、战3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加大人才对呼包鄂协同发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大数据综合实验室、东部盟市跨越发展支持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打造我区人才高地。人才流动应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流程,促进合理有序流动。第四条 自治区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第五条 自治区设立

4、“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 ,作为引进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重大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进人才,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4第二章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人才引进范围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一)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二)第二类。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

5、效候选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 “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 ,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三)第三类。5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5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

6、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四)第四类。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 “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5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五)第五类。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

7、就的。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六)第六类。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7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七)第七类。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3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4 “双师型”高技能人才。5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6其他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第七条 统筹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完善海

8、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方式。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引智项目、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高层次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应引进人才类别的,享受相应支持政策。8第三章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人才引进方式第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刚性与柔性并重的原则。刚性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区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各类

9、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引进单位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同意引进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列编注册。引进第五至七类人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外,用人单位还应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组织人事管理部门。9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的,应向编制部门申请核增人才专项编制为其列编注册。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

10、业团队的,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奖励。第四章第四章 科研支持科研支持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动,简化出国境审批程序,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与本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

11、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10容。第十五条 专门岗位聘用协议须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后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科研支持、岗位激励等待遇。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 1 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 5 年内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5000 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500 万元。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1000 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300 万元。第四类

12、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500 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150 万元。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 150 万元至 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第六类人才,给予 50 万元。11第七类人才,给予 20 万元。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一)第一类人才,每年 30 万元。(二)第二类人才,每年 20 万元。(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 15 万元。(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 10 万元。第十八条 刚性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直接认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 ,享受相关奖励支持政策。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

13、符合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能够在科研、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属自治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第五章第五章 待遇保障待遇保障第二十条 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12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并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评估通过后,聘期内参照下列标准享受年薪和住房补贴。享受住房补贴的,须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 200 万元+N(住房补贴)

14、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 150 万元+N(住房补贴) 。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 80 万元至 150 万元+N(住房补贴)。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 50 万元至 80 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五类人才,税前年薪 30 万元至 50 万元+N(住房补贴) 。第六类人才,税前年薪 30 万元至 50 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 10 万元至 30 万元+N(住房补贴) 。13第二十二条 引进到我区的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 。第二十三条 刚性引进人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引进单位根据其业绩、经历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并报人力资

15、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应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协议的,聘任期内不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任协议。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其他刚性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到引进单位。第二十五条 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

16、寓,提供给引进高层次人才租住。刚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当地财政可按以下标准,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二类 5 万元;14第三、四类 4 万元;第五、六类 3 万元;第七类 2 万元。第二十七条 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 60岁执行。第二十八条 放宽外国人才来我区签证、居留条件,简化审批程

17、序。经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给予不少于 50%的工薪支持,并按认定人次给予食宿交通补贴。第六章第六章 人才流动人才流动第二十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报酬。兼职工作内15容须与本职岗位、所学专业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所在企业、兼职单位协商确定。第

18、三十一条 鼓励人才向旗县以下基层用人单位流动,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因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基层选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需要办理人员调配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及编制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理流程。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调配时,应向编制部门提交首次入职证明、历次工作变动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从区外调入的,须由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编制部门出具在编证明等。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商调人员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

19、审批表、拟调人员档案、考察材料、档案审核报告和空编使用通知单等。从区外调入公务员(含参照管理)的,须由调16出单位所属省部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出具公务员身份证明。第三十四条 调入单位应当对拟调人员严格考察,重点考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情况,对拟调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形成考察审核材料,并对考察审核材料负责。第七章第七章 服务保障服务保障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人才引进协议、专门聘任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科研支持、岗位激励和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依据。人才引进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整合现有涉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用。根据需要增加自治区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人才引进所需经费从“草原英才” 、人才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现有人才方面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人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17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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