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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开征求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办法(试行)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办法(试行)意意见的通知见的通知为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办法(试行),现全文向社会公布(可登录柳州建设网 http:/ 查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或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于 2012 年 5 月 5 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住房保障科。住房保障科邮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办法(试行)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111
2、90 号)、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柳政办2011191 号)、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1189 号)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轮候是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受审核并按本办法等候选房的方式;单列轮候是指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等候选房的方式。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轮候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轮候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按中低收入家庭(其中列入优先分配的特殊照顾对象可单列轮候)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根据需要可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其他对象经批准可单列轮
3、候。第五条 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第六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第七条 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并确定:(一)公布首批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二)在截止时间停止受理申请,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三)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人轮候号码并组织公示。3第八条 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确定后,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第九条 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由受理申
4、请的单位在申请人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由登记系统产生并当场发放。第十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轮候顺序的唯一依据。保障性住房必须按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配租(售),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售)。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填报对配租(售)房屋地点的安置意向。安置意向以本市的各行政区作为选择的区域范围。申请人的安置意向将作为房屋配租(售)地点的依据。申请人安置意向没有选择的行政区,视为申请人不同意安置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人不得挑选该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条 在取得轮候号码后申请人如需改变安置意向的,必须重新申请。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按房源情况分批组织配租(售),特殊照顾对象进入单列库轮候配租(售),特殊库和普通库的房源根据实际情况在组织配租(售)前明确。对本批次房源不符合申请人可分配房型和安置4地段意向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暂时轮空,但保留轮候资格和顺序,当有符合申请人配租条件的房源时再配租。有符合申请人配租(售)条件的房源而申请人放弃的,第一次放弃,原轮候号继续保留,再次放弃的,必须重新申请。申请限价普通商品房的可放弃两次。第十五条 轮候申请人一旦获得配租(售)保障性住房,其在轮候库中的所有轮候号自动作废。第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