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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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 年年 11 月月 23 日发布日发布 2017 年年 1 月月 1 日实施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目 次1 基本规定.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32.1 进井场道路.32.2 井场.3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42.4 接转站.62.5 转油放水站.72.6 脱水站.82.7 注水站.92.8 配注站.102.9 采出水处理站.12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15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15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162.13 集中处理站.16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173.1 进井场道路.173.2 井场.173.

2、3 集气站.183.4 增压站.193.5 脱水(硫)站 .20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21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23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25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26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274.1 原油管道站场.274.2 成品油管道站场.304.3 天然气管道站场.33i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365.1 站场用地指标.36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36附录 术语.37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41附件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420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3、,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1 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1.2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1.3 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

4、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1.4 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1.5 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1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和尺度。1.6 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指标确定各站场用地面积。并在报告中对用地面积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1.7 审批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指标核定各站场用地面积。1.

5、8 核发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各站场用地规模。1.9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指标规定的站场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指标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1.10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地。1.11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22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2.1 进井场道路进井场道路

6、2.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 4.5m,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2.2 井场井场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2.1 的规定。表 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 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2)1井深1000m390021000m井深3000m9000

7、33000m井深5000m100004井深5000m120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 20%。2.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3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2.2 的规定。表 2.2.2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 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2)1井深1000m100021000m井深3000m150033000m井深5000m24004井深5000m49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 50%。2.2.3 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2.3 计量

8、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2.3.1 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1 的规定。表 2.3.1 计量站用地指标序 号规 模用地面积(m2)110 井式44021116 井式50031720 井式55042126 井式61052732 井式710注:规模超过 32 井式时,在 2732 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口井(或 1 套阀组) ,应增加用地 10m2。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 2.3.1 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 300m2。2.3.2 集油

9、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2 的4规定。表 2.3.2 集油间用地指标序 号规 模用地面积(m2)16 环式4502710 环式520注:集油间管辖集油环数高于 10 环式时,在 710 环式基础上,每增加 1 个集油环,应增加用 地 10m2。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如果集油间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 2.3.2 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 300m2。2.3.3 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3 的规定。表 2.3.3 配水间用地指

10、标序 号规 模用地面积(m2)125 井式2002610 井式25031115 井式30041620 井式350注:单井式配水间一般与注水井场在一起,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配水间井数大于 20 口时,在 20口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口井,增加用地 10m2。2.3.4 注配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注水泵房及辅助设施(配电值班室、维修间、工具间、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3.4 的规定。表 2.3.4 注配间用地指标序 号规 模用地面积(m2)15 井式3802610 井式48031116 井式58052.4 接转站接转站2.4.1 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

11、、油水泵房、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4.2 的规定。表 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液量1000450021000处理液量3000650033000处理液量8000750048000处理液量2000010000520000处理液量11000注: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 于 600m2。2.4.3 稠油计量接转

12、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4.3 的规定。表 2.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转输液量35021002350转输液量80047003800转输液量1200500041200转输液量2400550052400转输液量600065002.4.4 接转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 2.4.4 的规定。6表 2.4.4 接转站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序号事故罐单罐罐容(m3)用地面积调整值(m2)1单罐罐容5007002500单罐罐容70012003700单罐罐容10001500注:当事故罐数量多于 1 座时,每增加 1 座事故罐,用地按表 23.4.4

13、规定的 50%递增调整值。当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 1000m3时,参照表 2.5.2 执行。2.5 转油放水站转油放水站2.5.1 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5.1 的规定。表 2.5.1 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指标面积(m2)1处理液量2000020000220000处理液量3000025000注:以上用地不

14、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2.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 2.5.2 的规定。7表 2.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序号事故罐单罐罐容(m3)用地面积调整值(m2)11000单罐罐容3000800023000单罐罐容700010000注:当事故罐数量多于 1 座时,每增加 1 座事故罐,用地按表 2.5.2 规定的 50%递增调整值。2.6 脱水站脱水站2.6.1 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

15、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6.1 的规定。表 2.6.1 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序号原油处理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油量50085002500处理油量10001500031000处理油量30002000043000处理油量50002500055000处理油量1000030000注:以上用地指站内设 1 座事故罐和 1 座污水沉降罐用地,如果超过 1 座,则每增加 1 座事故罐 参照“转油放

16、水站增加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表 2.5.2”执行。 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2.6.2 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锅炉房、消防)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8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6.2 的规定。表 2.6.2 稠油脱水站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油量10004500021000处理油量16006500031600处理油量3200800002

17、.7 注水站注水站2.7.1 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油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室、化验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7.1 的规定。表 2.7.1 注水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注水量5000370025000注水量100005100310000注水量200005600420000注水量340008000注:注水站同时注两种或两种以上水质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各水质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当注水站有曝氧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同时注两种水质的注水站执行。2.7.2 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

18、注气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公共配套设施(变配电间、值班室与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7.2 的规定。表 2.7.2 热采热注站用地指标序号注气锅炉规模(台t/h)用地面积(m2)91123360022235400332379002.8 配注站配注站2.8.1 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母液储罐、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8.1 的规定。表 2.8.1 注入站用地指标注:注入站辖井超过 60 口时,在 60 口井的基础上,每增加

19、 1 口井,其用地面积增加 40m2。 2.8.2 聚合物配制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聚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台、储水罐)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8.2 的规定。表 2.8.2 配制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干粉 104t/a)用地面积(m2)1配制量0.70940020.70配制量1.051050031.05配制量1.501600041.50配制量2.524100注:配制站同时配制两种或两种以上分子量的聚合物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2.8.3 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设

20、施(干粉碱配制间、料库、碱液罐表活序号规 模用地面积(m2)119 井式220022030 井式330033140 井式420044150 井式460055160 井式500010剂罐、表活剂罐平台、碱液泵房、表活剂泵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8.3的规定。表 2.8.3 调配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调配量50001400025000调配量1000016000310000调配量1500020000415000调配量20000240002.8.

21、4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注气阀组间、储罐区、汽车衡、卸车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8.4的规定。表 2.8.4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注气量1000850021000注气量1500950031500注气量20001050042000注气量6000190002.8.5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液化装置区、储罐区、装车泵房、装车场、放空区、排污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值班室、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空压机房、水处理间、供热间、车库、卫生间

22、)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8.5 的规定。11表 2.8.5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指标用地面积(m2) 序号规模(104t/a) 不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1液化量675001200026液化量980001300039液化量 128500140002.9 采出水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站2.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9

23、.1 的规定。 表 2.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量50001000025000处理量1000018000310000处理量2000025000420000处理量3000029000530000处理量4000033000注:地下水处理站用地面积参照本表执行。2.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操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4、 2.9.2 的规定。12表 2.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量2000019000220000处理量3000033000330000处理量40000390002.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罗茨风机间、空压机间、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9.3 的规定。表 2.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

25、面积(m2)1处理量2000035000220000处理量30000450002.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9.4 的规定。表 2.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采出水100007000210000处理采出水2000012000320000处理采出水300001500013430000处理采出水40000220002.9.5 稠

26、油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污水泵房、加药间、过滤操作间、沉降罐、除油罐、缓冲罐、调节水罐、斜板除油池、综合水池、除硅沉淀池、酸碱计量间、浮选机、污泥脱水间、污泥浓缩设施)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9.5 的规定。表 2.9.5 稠油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量50001200025000处理量1000020000310000处理量1500027000415000处理量20000370002.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沉降罐、气浮间、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储水池及泵房、鼓风机间、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

27、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站场采用生化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9.6 的规定。表 2.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3/d)用地面积(m2)1处理量5000440025000处理量100006000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油田集气增压站2.10.1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分离区、增压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卫生间)的14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10.1 的规定。表 2.10.1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104m3/d)用地面积(m2)1集

28、气增压量154500215集气增压量306500330集气增压量407000注: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本表轻烃储存设施按 1 天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2.11.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包括天然气压缩、脱水、凝液回收、凝液储存外输、导热油设施、中控室、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11.1 的规定。表 2.11.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指标序号规模(104m3/d)用地面积(m2)1处理油田气10047000注: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本表轻烃储存设施按 1 天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2

29、.11.2 原油稳定(分馏工艺)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泵房、轻烃泵房、设备区、加热装置区、储罐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更衣室、资料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2.11.2 的规定。表 2.11.2 原油稳定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104t/a)用地面积(m2)备 注1处理原油量15075002150处理原油量3009500不含储运及装车设施15注: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汽车装卸油装置2.12.1 四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用地包括零位油罐或高架油罐、泵房、汽车衡、装卸油场地及回转车道等的用地。采油井场、接转站、集中处

30、理站等若需新建四车位装卸油装置,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2.1 的规定。表 2.12.1 汽车装卸油装置用地指标序号名 称用地面积(m2)1四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4000注:卸油点或装车场每增减一个车位,用地面积相应增减 500m2。2.13 集中处理站集中处理站2.13.1 集中处理站是指油田内部主要对原油、天然气、采出水进行集中处理的站,也称联合站。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各组成单元站场面积的叠加。3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3.1 进井场道路进井场道路3.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31、16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 4.5m,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3.2 井井 场场3.2.1 采气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序 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2)1井深1000m390021000m井深3000m900033000m井深5000m100004井深5000m120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

32、基础上不超过 20%。3.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序 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2)1井深1000m100021000m井深3000m150033000m井深5000m24004井深5000m49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 50%。173.2.3 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页岩气、高含硫化氢的气井井场用地按实际情况处理。对于高含硫化氢气体、高压、高危险气井在安全范围内需要拆迁的用地按相关规定处理。3

33、.3 集气站集气站3.3.1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进出站阀组、集气分离设施、加热设施、加注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的用地。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根据站场功能、处理量及集气支线数等综合确定,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3.3.1 的规定。18表 3.3.1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工艺功能序号规模(104m3/d)(功能:汇管+分离 1 套;集气支线 2 条)用地面积(m2)分离设备 每增加 1 套,用地 指标增加 值(m2)加热设备 每增加 1 套,用地 指标增加 值(m2)加注设备 每增加 1 套,用地 指标增加 值(m2)集气支线每增减 1 条用地指标增 减值(m2)1

34、处理量20380010015010050220处理量50400011016011060350处理量1004400120180120804100处理量2005600150220150100注:本表用地未包括井场用地。 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 3.6.6 条的规定。 当设置有 3.6 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 3.6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3.3.2 低温分离集气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进出站阀组、预冷(换热)设施、低温分离、注醇泵房、醇储存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消防器材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低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104m3/d)(分离设备 2 套;集气支线 2 条)用地面积(m2)分离设备每增加 1 套用地指标增加值 (m2)集气支线每增减 1 条 用地指标增减值(m2)1处理量50420011060250处理量1004800120803100处理量2006800150100注:本表用地未包含井场用地。 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 3.6.6 条的规定。当设置有 3.6 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 3.6 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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