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规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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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借阅规定1 目的1.0.1 为使DPDI 各类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设计及其它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2.0.1 为使DPDI 各类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设计及其它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3 内容3.1 借阅原则及签署规定。3.1.1 为了保障DPDI 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DPDI 档案机密DPDI 所属各部门及个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向非DPDI 人员提供DPDI 任何档案包括DPDI 退休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除名处分。3.1.2 非DPDI 人员查阅DPDI 档案时必须持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经院总工程师或主要领导,总工程师不在院内时的批准限于阅览室内查阅

2、指定的档案查阅密级档案时必须经DPDI 保密委员会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将科技档案借阅给非DPDI 的其它单位和个人。3.1.3 从外单位借调来DPDI 的临时工作人员如需借阅档案时应由借调单位负责人或所属工程的项目经理代办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代办人承担责任。3.1.4 DPDI 所有人员在查询DPDI 档案时如需借阅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应按时归还。3.1.5 一般情况下只能借阅本人所从事的与本院设计项目相关的本专业的科技档案,若借阅的科技档案是用于设管处管理的工程设计项目时借阅者需到设管处办理审批手续若借阅的科技档案是用于经营处管理的前期设计工作时借阅者需到经营处办理审

3、批手续若借阅的科技档案是用于技术处管理的业务建设项目时借阅者需到技术处办理审批手续如需借阅其它相关专业的档案时应经本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院主管领导批准限期一周内归还。3.1.6 DPDI 人员借阅各类密级档案时先经借阅人员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经DPDI 保密委员会批准方可借阅。3.1.7 任何人不得损坏涂改勾划剪裁或拆散档案违者按档案图书资料丢失损毁赔偿规定QHY03XD03-2004 处罚。3.1.8 调离DPDI 及离退休人员必须归还所借的全部档案无信息档案室的签字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手续。3.2 借阅管理规定,3.2.1 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档案借阅手续时应监督借阅人员及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台帐和档案借阅卡片归还时及时销帐并应当面清点核对出入库的档案内容与数量是否和实际相符。3.2.2 档案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经借阅人员所在部门领导签署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最多可续借两次。3.2.3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越权办理借阅手续并应经常检查借阅情况做到及时催还。3.2.4 所有孤本档案只能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于阅览室内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复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4 相关文件、档案图书资料丢失损毁赔偿规定QHY03XD0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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