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规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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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规定1 目的1.0.1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促进DPDI 生产经营等项工作的顺利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2.0.1 本规定适用于DPDI 党政工团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聘任工作。3 选拔聘任的原则3.0.1 选拔聘任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员,按指数聘任的原则坚持逐级聘任的原

2、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原则。3.0.2 院人事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聘任领导干部的职责。4 选拔聘任的条件和任职资格。4.1 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4.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4.1.2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DPDI 的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业绩突出。4.1.3 善于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改革,务实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1.4 有高度的事业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

3、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有拟任聘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4.1.5 严于律已,从业清廉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4.1.6 坚持民主集中制,讲党性,顾大局胸襟宽阔公道正派,民主作风好生活作风严谨善于,团结同志并能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4.2 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4.2.1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应具备石油化工总厂干部岗位任职规范中对应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还应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和有关要求。(1)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还应具备有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

4、2) 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时由副处提正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由正科提副处一般要在正科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由副科提正科一般要在副科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 提任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岗位任职规范中规定的文化程度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 提任领导干部必须经过各级党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它培训机构两个月以上的脱产岗位培训。 (5)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所担任领导工作的身体条件需要。(6) 提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各自组织章程的有关条件要求。(7) 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

5、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任到党委纪委职能部门的应是中共正式党员。5 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办法5.1 选拔程序5.1.1 选拔聘任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程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测评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需报上级审批的上报审批。5.2 选拔办法5.2.1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5.2.2 党群干部的聘任由党委提出初步人选行政干部的聘任由院长或党委提出初步人选。5.2.3 采取民主测评和推荐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5.2.4 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对象。5.3 考核5.3.1 对已确定的考核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5

6、.3.2 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干部选拔聘任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5.3.3 考核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考核对象的表现。5.3.4 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组成考核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人数在两人以上拟定考核方案。 (2) 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考核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 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核专项调查同考核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 考核组综合分析考核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材料后向党政班子汇报。5.3.5 考核时个别谈话的范

7、围和对象为: (1) 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 (2) 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基层及部分机关的领导干部。 (3) 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群众代表。 (4) 其它有关人员。5.3.6 考核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文化大革命和八九年六四风波中的表现、 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综合评价优秀、 称职、 基本不称职、 不称职、今后使用培养教育奖惩的意见等。5.4 讨论决定5.4.1 聘任领导干部必须由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由本级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5.4.2 党政班子讨论决

8、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政班子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5.4.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干部日常任用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工会换届,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办理行政干部的任用由院长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讨论由院长做出任免决定。5.4.4 院里在任免财务、 党办纪检、 监察、 劳资、 人事部门领导时须事先征求总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得到批复后方可任免。5.4.5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干部任职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

9、、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培训材料、民主推荐材料、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审查批复后再履行任免手续。5.4.6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6 交流与回避6.1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6.1.1 科级干部在所在单位基层之间基层与机关之间党政之间及机关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6.1.2 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也要进行适当交流,对缺乏基层经验的中青年干部要交流到基层工作,以取得基层工作经验,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要交流到机关任职以提高其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能力。6.1.3 对在人财物等特殊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交流。6

10、.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6.2.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6.2.2 任职回避要求: (1) 领导干部与其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其直接主管的部门或在下一级业务对口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2) 党政正副职总工副总工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其直接主管的部门工作,也不得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室组织人事干部劳资、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工作。6.2.3 公务回避制要求: (1) 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有关本人的任免调资奖惩党纪处分按党章规

11、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项工作的讨论或决定; (2) 在干部任免调配调资分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选派进修学习或出国人员以及在招工、聘干毕业分配、军队转业人员安置等项工作中凡涉及领导干部亲属的领导干部本人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自觉回避本人事先不知道的组织上要通知其回避 ;(3)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其亲属或地域关系有物资供应工程承包产品销售等业务工作的本人不得直接处理或授意他人处理;(4) 领导干部在调动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带自已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到新任职单位工作。7 辞职降职7.1 建立领导干部个人申请辞职制度7.1.1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

12、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7.2 建立领导干部降免职制度7.2.1 因工作能力较差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免去领导职务降免职使用的干部按照新任职务或新到岗位管理并享受其待遇。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降免职 (1) 因主观原因连续两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政绩平平或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多次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 思想作风不正搞内耗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4)

13、 因违反制度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后果严重的;(5) 违反党纪国法厂规厂纪受到处分并影响很坏的; (6) 生活腐化堕落道德品质败坏的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影响很坏的; (7) 拒不执行回避规定的; (8) 在干部群众中威信不高考核不称职的; (9) 因患病脱离现职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10) 其它不具备干部任职条件的。7.2.3 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根据需要,可以重新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8 纪律与监督8.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8.1.1 不准以院长办公会党群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碰头等形式代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8.1.2 不

14、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8.1.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班子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班子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8.1.4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领导决定。8.1.5 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8.1.6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8.1.7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1.8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8.1.9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8.1.10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

15、弊。8.2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8.2.1 院党政班子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8.2.2 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8.2.3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政班子。8.2.4 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政班子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8.2.5 院党政班子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8.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8.4 院级党政班子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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