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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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为规范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切实提高招标投标过程对异议、投诉的处理效率,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异议及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合理、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则。一、异议处理规则(一)异议的提出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

2、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提前离场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4.异议内容应准确明了,具备合法合理的事实依据。对招标人已明确答复的问题,异议提出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二)异议的处理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2.投标人对开标有

3、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3.投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抄送市住建局(需进行鉴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应报市住建局核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并提供场地,复核意见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招标人应根据复核的情况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 3 日内(第3 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向市住建局递交书面投诉的,招标人可

4、按程序办理签发中标通知书等手续。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二、投诉处理规则(一)投诉的提出- 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投诉。就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建议投标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 3 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二)投诉书应当包含的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5、;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需附上异议书和异议回复。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资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投诉的受理。市住建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 4 -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

6、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4.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受理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市住建局不再发出受理通知书。(四)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

7、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的;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五)投诉的处理1.处理时限。市住建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5 -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处理方式。市住建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8、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投诉内容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评标过程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或者投诉内容虽然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但投诉人以猜测、间接证据推断等理由提起,缺乏直接事实证据,且被投诉人向招标人承诺愿意承担被行政监督部门查明投诉真实有效带来的风险的(包括取消中标资格、认定所签订合同无效且签订合同后开展的工程建设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一律不予支付、接受从重处罚等),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否则,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3.处理结果。市住建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并按规定送达。(1)投诉缺乏

9、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3)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 6 -意投诉,市住建局将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和通报。4.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5)处理意见及依据。(六)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市住建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住建局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其它(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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