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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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組織規程8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83年10月24日董事會審核通過 84年3月4日校務會議(臨時)依教育部核意見修訂 8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 84年10月18日董事會審核通過 84年11月16日教育部核備 86年5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第5、6、8、9、10、11、12、 14、49、23、26、28、29、30、31、32、34、37條 87年6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第11條 90年12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2條 92年4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3條 92年6月13日董事會議修訂第23條 94年1月10日教育部核備 94年3月15日教育部核備 94年5月25日校務會議追認第9

2、、12、20、22條 94年6月24日董事會會議追認第9、12、20、22條 94年12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年1月26日董事會通過 95年3月29日教育部核定 96年5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第8、9、11、15-1、21、24、25、26條 96年6月20日董事會通過 96年10月31日教育部核定 99年6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4、5、6、37條 99年7月15日董事會議通過 99年8月16日教育部核定 100年6月8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6條 100年6月17日董事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第9、13、24、25條 101年5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第7、9、9-1、12、13

3、、13-1、13- 2、14、15、15-1、15-2、20、23、24、25、26、28、29 條 101年6月19日董事會議通過 101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修訂第7、9- 2、1117、1921、2326、28、29、39條 101年11月12日董事會會議追認 101年12月19日校務會議追認 102年5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第5、7、8、9、9-1、11、12、13、13- 1、13- 2、14、15、16、17、18、19、20、21、22、23、2 4、26、28條 102年6月21日董事會議通過 102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修訂第79、9-1、1113、13-1、13- 2、1424、

4、2628條 103年10月29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第7、8、9、11、13、13- 2、19、20、22、26、28、29、30、32、34條 104年6月24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第8、9、11、13、29、30、32、34條 104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 106年5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7、9、11、12、14、26、28、29、35 條 106年6月23日董事會通過 106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及本校辦學宗旨訂定。 本校組織於本規程未規定者,依有關教育法規定。 第 二 條 本校校名為東吳大學。 第 三 條 本校以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

5、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本校應保障校園內之學術自由。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 四 條 本校設董事會,其組織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本校校長之產生,應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 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得連 任,以兩次為限。 前項所稱之遴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 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 方式另訂,經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實施。 前項所稱教師,指本職為教師之人員;所稱行政人員,指本職為教師以外之 職員及技術人員。 第 條

6、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遴 選教授,報請董事會同意後聘請兼任之,其任期應與校長配合。 第 七 條 本校置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分別主持全校教學與學術行政 事務、學生活動與輔導行政事務、一般行政事務。 本校置研究發展長一人,主持校務發展規劃與評鑑,並負責推動研究事務與 產學合作有關事務。 本校置學術交流長一人,主持國際與兩岸交流合作及境外生招生宣傳與輔導 有關事務。 本校置社會資源長一人,主持校友服務與募集社會資源事務,並負責推動畢 業生生涯發展有關事務。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總務 長、社會資源長由校

7、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任期均為四年,得連任,以兩次為限。 第 八 條 本校分設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院、理學院、法學院、商學院、巨量資 料管理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各學院分別組成遴選委員會就校 內外教授中遴選二至三人後,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 期屆滿,經院務會議同意,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一次。新設立之學院, 其首任院長人選由校長指派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教授兼任。 院長於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經該學院三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連署, 經院務會議應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獲出席教師過半數同意,報 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院長職務。 院長遴

8、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學院得置副院長,協助院長推動院務,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續聘 時亦同,其任期應與院長配合。 副院長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副院長職務。第 九 條 人文社會學院分設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政治學系、社會學系、 社會工作學系、音樂學系。另設師資培育中心,負責全校教育學程,其組織 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外國語文學院分設英文學系、日本語文學系、德國文化學系;又為支援全校 外國語言教學,另設語言教學中心,負責全校共同外文課程。 理學院分設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微生物學系、心理學系。法學院設法律學系。 商學院分設經濟學系、會計學系、企

9、業管理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財 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資訊管理學系。 巨量資料管理學院設學位學程。 本校各學院、學系得依規定另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 班,並得分組教學。(設置明細詳如附表:東吳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學 制一覽表) 以上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務,由各學系分別組織遴選委員會就校內 外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一至三人,送請院長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 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系務會議同意後,送院長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 一次。 學系主任於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經該學系三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連 署,經系務會議應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獲出席教師過半數同意,

10、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主任職務。 單一學系之學院,得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同意後,由院長兼任學系主任, 不須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前項由院長兼任學系主任時,原應由學系主任參加之各項會議與委員會,得 由院長指定人員代表之。 本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主持所務,其遴選、任期、續聘、 解聘程序適用學系主任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事務,其遴選、任期、續聘、解聘程序 適用學系主任規定辦理。 語言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語言課程教師干人;主任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 講師以上教師兼任,負責全校共同外文課程之規劃與教學、語言教學相關硬 體及資源之規劃與管理,其任期比照學系主任之規定辦理

11、。主任如有不適任 之情事,得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主任職務。 學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學系所屬具有學籍之學生總數達一千人時,得置副主任一人,協助主任推動 系務,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續聘時亦同,其任期應與 主任配合。 副主任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學系主任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副主任職 務。 第九條之一 本校得設跨系、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由所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如為跨院之學程則由相關學院院長互 推一人擔任之。 學位學程得設主任一人,由所屬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一至三人,陳 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

12、續任 一次。 學位學程主任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所屬學院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 其主任職務。 第 十 條 本校為推動教學與研究,配合科際整合之需要,得設各種教學與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十一 條 本校設教務處,由教務長主持;下設註冊課務組、招生組、通識教育中心,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 職員擔任,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 十二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長主持;下設德育中心、群育暨美育中心、 健康暨諮商中心、學生住宿中心、軍訓室;各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學生事務 長提請校

13、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軍訓室置主任 一人,由學生事務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或由相當 職級之職員擔任,負責維護校內安全及處理突發事件、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 劃與教學,並協助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校設總務處,由總務長主持;下設環境安全衛生暨事務管理組、營繕組、 採購保管組、出納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總務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 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之一 本校設研究發展處,由研究發展長主持;下設研究事務組、校務發展組、評 鑑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研究發展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 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之二

14、本校設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由學術交流長主持;下設國際事務中心、 兩岸事務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學術交流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 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十四 條 本校設社會資源處,由社會資源長主持;下設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生 涯發展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社會資源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十五 條 本校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干人;主任秘書由校長聘請副教授 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襄助校長處理行政,主持秘書室, 協調各單位間之業務,並辦理文書、公共關係、內部控制以及秘書事務。 第 十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

15、依有關法之規定聘任,並分設兩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 擔任,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十七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之規定聘任,並分設兩 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會計主任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 級之職員擔任,辦理會計事務。 第 十八 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 之職員擔任,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與學習資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下設技術 服務組、讀者服務組、數位與系統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館長提請校長聘請 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十九 條 本校設教學資源中心,

16、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負責全校教與學資源及支援之整合與發展;下設教師教學發展組、學生學習 資源組、教學科技推廣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 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二十 條 本校設華語教學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校設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負責規劃、推廣、執行本校電腦及資訊業務;下 設系統組、網暨維修組、行政諮詢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 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校設

17、體育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負責體育教 學及體育活動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干人;下 設體育教學組及體育活動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第二十三條 本校設推廣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 之職員擔任,辦理推廣教育。推廣部得設分部及各專業推廣班。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設校牧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校牧資格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協助處理宗教信仰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校職員職稱如下:專門委員、組長、編纂、秘書、專員、輔導員、編審、 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稀少性科技人員、營養師、護

18、理師、護 士。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第二十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圖 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華語教學中心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推廣部主任、校牧室主任、語言教學中心主任、職員代表、軍 護人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每學系二人(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系,另增一 人) ;巨量資料管理學院教師一人;體育室教師二人;師資培育中心教師一 人;語言教學中

19、心教師一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二分之 一,其中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職員代表人,軍護人員代表一人,應經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十四人,其中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 餘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十分之一。 第二、三、四項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得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成員五 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為配合推動校務,校務會議設下列委員會: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

20、、總務長、研 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各學院院長、校務會議之教師及 職員代表、學生會會長所組成。提供校務規劃與發展之指導方針,使學 校健全發展。 二、規章委員會:由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所組成。依 校務會議之決議研擬重要章則草案、研議校務會議交付之有關事項等。 三、預算委員會: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所組成,審查年度預算案、審定年度 預算修正案及對預算執行成效表示意見。 以上各委員會,由校務會議成員組成,向校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校務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二十七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21、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 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圖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華語教學中心主任、電子計算 機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部主任、校牧室主任等組織之,校長為主席, 並邀請學系主任、相關人員及學生會會長、與學生會會長分屬不同校區之副 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列席參加,討本校重要行

22、政事項。每月開會一至二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會議,分別由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長召 集。 一、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學術交流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學程 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通識教育 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部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華語教學 中心主任、語言教學中心主任、各學系教師代表一人、經選舉產生之學 生代表七人(含研究生代表一人)及有關教學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 之,教務長為主席,討教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教務會議下得設相關委員會,向教務會議負責,其設 置辦法另訂之

23、。 二、學生事務會議:以學生事務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主任、各學程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部主任、校牧室主任、導 師代表每學系一人(設有進修學士班之學系另增代表一人)、經選舉產 生之學生代表十二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 及有關學生事務、境外生輔導、學生生涯輔導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 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學生事務會議下,設獎助學暨優秀學生甄 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向學生事務會議負責,其設 置辦法另訂之。 三、總務會議: 以總務長、各學院教師代表(每學院一至三人)、經選

24、舉 產生之學生代表四人及有關總務業務之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總務長為 主席,討總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總務會議下,設招商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分配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委員 會,向總務會議負責,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研究發展處、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社會資源處下得設諮詢會議 及相關委員會,分別由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召集;其 中諮詢會議應邀請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諮詢會議及委員會之設置 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各學系主任、各學程主任、該學院教師代表 (每學系一至三人)組織之,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該學院教學、研 究、推廣及其他有關院

25、務事項。 各學系設系務會議,以學系主任、該學系教師組織之,由學系主任召集並擔 任主席,討該學系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院、系務會議討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應邀請學生代表二至三人出席,並 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上列院、系務會議,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各學院、學系、學程應設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 資遣原因、評鑑、升等、休假、延長服務、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教師義 務及違反教師聘約之評議等事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另 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校各單位職員

26、之聘任、進修、升等、職級配置等規則,應依有關法訂定 之。 第三十四條 本校為保障教師、學生及職工權益,設下列委員會: 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及其 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 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 三、職工評審委員會,負責職工獎懲、解聘、資遣、在職進修之審議,及 模範績優職工表彰之評議。 四、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職工考核、獎懲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 訴。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性別平等教育資源與環境之建立及師生職 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

27、訂 之。 第三十五條 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特設置下列委員會: 一、圖書館委員會。 二、電算中心指導委員會。 三、教職員工福委員會。 四、推廣教育委員會。 五、招生委員會。 除前項委員會外,必要時得另設其他委員會。 前各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本校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 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第三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三十七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教師分專任及兼任,其

28、權、義務以聘約規定之。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聘任,由軍訓室主任填具擬聘申請建議表,送校長 聘任。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另訂之。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前項所稱之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專業 技術人員之分級,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初聘、續聘期限 及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經長期聘任者,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系務會議議決,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師

29、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三十八條之一為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本校建立教師評鑑 制度,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另訂之。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 本校組織架構圖附表:東吳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學制一覽表106.8學院學系學位學程(含學院招生)學制中國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歷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哲學系學士班碩士班政治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社會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社會工作學系

30、學士班碩士班音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人文社會學院人權碩士學位學程碩士班英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進修學士班日本語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外國語文學院德國文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數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物理學系學士班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微生物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理學院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學院學系學位學程(含學院招生)學制法學院法律學系學士班碩士班法律專業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涉外商務談判法律組、科技法律組、財經法律組、公法與公共政策組)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經濟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會計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企業管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資訊管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EMBA 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商學院商學進修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學士後巨量資料分析學士學位學程學士班碩士學位學程碩士班巨量資料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學位學程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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