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教师学术奖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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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1-1 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獎助辦法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助辦法95學年度第12次(96.07.04)行政會議修正(第2、3條)通過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專業研究,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學術研究獎、補助分為研究論著獎勵、研究計畫獎勵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等三項:一、研究論著獎勵:(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且於本校任教至少滿一年可提出申請,提出申請之著作應以已出版之研究期刊論著及學術專書為限,作者欄並應有任職本校之字樣。(二)獎勵標準:1. 刊登於名列AHCI、SSCI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六萬元;刊登於名列SCI、EI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五萬元。2. 依前一項

2、申請以外,刊登於名列HCI、SSCI、SCI、EI期刊之第二篇研究論著及刊登於名列TSSCI期刊、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公布之東吳大學外語學門獎勵名單、獲國科會補助期刊編輯費用或受委託審查專書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三萬元。3. 依國科會人文處補助期刊審查專書作業要點審查通過後,公開發行並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之學術性專書,或為國外著名出版社出版之專書,須自行檢附學術水準之佐證,經審查通過後,每本獎勵六萬元。(三)提出申請之著作以最近三年內已出版且經外審制度審核之學術性論著為限。著作如為數人共同完成者,僅給予一篇獎勵費,並由合著之本校專任教師自行分配獎助款,學術性專書之合著者須為該完整著作整體

3、研究之共同參與者,如僅為該著作中部分章節之著作者,則不予獎勵。同一研究論著已獲校內、外單位獎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獎勵。(四)獎勵標準(二)之各分項獎勵,每人每學年最多得分別提出一件之申請。二、研究計畫獎勵:(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皆可提出申請。(二)獎勵標準:1. 教師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專題研究計畫,每一計畫獎勵一萬元。2. 教師指導大學生參與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每一計畫獎勵五千元。(三)本項獎勵之專題計畫係指於前一學年度內核定,於申請獎勵時已結案之計畫。(四)獎勵標準(二)之獎勵每人每學年最多提出二件申請案。三、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一)申請資格:優先補助新進或初次申請國科會研究計

4、畫之本校專任教師。(二)補助標準:1.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獲補助但經評審認為具潛力之研究計畫。2. 每案補助最高十萬元。申請者應檢具擬執行之研究計畫書,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之。每學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三)依本項獲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內提交研究成果報告。第三條獎補助申請時間為每年十月一日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各項申請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後,簽請校長核定。研務處研究事務組為業務承辦單位。第四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已支領之研究獎助費應悉數繳回。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附件4-1-2 東吳大學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

5、授課時數辦法東吳大學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升學術成果,特訂定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減授授課時數分為助理教授與一般教師二類:一、助理教授(一)申請資格:新聘或本辦法實施前已任職本校之專任助理教授均依本辦法實施減授。(二)實施方式:1. 初任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三年內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二小時。本辦法實施前已任職本校之專任助理教授自95學年度起三年內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二小時。2. 減授之學年度必須向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3. 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自第三

6、年起就減授案之教師進行評估,評估辦法另訂之。通過評估之教師可繼續減授,至多至第五年。二、一般教師:(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1.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含整合型計畫)四件,並擔任計畫主持人。2.至少發表於AHCI、SSCI、SCI、EI、THCI、TSSCI等期刊論文四篇;著作如為數人共同完成者,僅列計一次,並由合著之本校專任教師自行協商。(二)實施方式:1.每學年度得以符合申請資格之標準分別提出申請減授授課時數。次學年度依同一標準申請減授者最近一年需有同類之研究成果。2.每符合申請資格之一項標準者次學年度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一小時。3.表現特優之教師

7、得申請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三小時,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查。 第三條教師減授期間得支領超授鐘點數(含校外兼課)至其基本授課時數。教師兼行政職務之基本授課時數依教師授課鐘點及鐘點費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四條專任教師依本辦法減授授課時數後,於減授期間至少應講授一門科目。第五條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減授授課時數。申請案之審查及評估事宜,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並簽請校長核定。研務處研究事務組為業務承辦單位。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附件4-1-3 財團法人東吳企管文教基金會學術研究獎勵辦法財團法人東吳企管文教基金會學術研究獎勵辦法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8、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訂定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主旨本會為增進並鼓勵東吳企管系之學術研究風氣,並提升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資格凡東吳企管系之專任教師皆有資格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第三條:獎勵項目1. 凡在SSCI、SCI、EI及AHCI期刊上發表之論文,每篇獎勵新台幣伍萬元整。2. 凡在國內外企業管理相關領域且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每篇獎勵新台幣壹萬元整。3. 凡在國外企業管理相關領域且具審查

9、制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每篇獎勵新台幣伍仟元整。4. 凡在國內企業管理相關領域且具審查制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每篇獎勵新台幣貳仟元整。以上之各獎勵項目可同時申請,但同一獎勵項目以一篇為限;著作或論文如係數人合著者,僅第一或第二作者能提出申請為受獎勵對象。第四條:獎勵名額本辦法之獎勵名額暫定每一項目每年一名,得視申請情形及本會財務狀況,由本會董事會決議調整之。第五條: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論文發表後三年內,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第六條:審查有關本辦法之審查事宜,由本會董事會選任五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小組,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第七條:實

10、施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開始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4-1-4 胡筆江先生紀念專款辦法胡筆江先生紀念專款辦法七十三年十一月公布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修訂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修訂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修訂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修訂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修訂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修訂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修訂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訂第一條為紀念胡筆江先生對本校之貢獻,本校特以胡先生家屬之捐獻,成立胡筆江先生紀念專款。第二條本紀念專款之使用範圍、申請資格、時間及獎、補助標準如左:一、獎助在學術上有特殊成就,至本校擔任客座或講學之海外學者。(一)申請資格:限本校各學術單位及體育室提出申請。(二)獎助標準:1. 獲校外單位部份補

11、助者,其未獲補助項目之獎助方式,簽請校長核定。2. 未獲校外單位補助者,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及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其獎助方式由學術研究委員會研議,每案補助金額以五萬元為上限。3. 已獲本校支給專任教師薪資者,不得申請本項獎助。二、補助教師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或應邀出國進行學術研究。(一)申請資格:限本校專任教師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至多申請二案,必須先向校外單位(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已核定國外差旅費者免)申請經費補助;會議公告時間不足兩個月或獲邀主講者,不在此限,惟會議性質以國際性學術會議為限。(二)申請時間: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者至遲應於會議舉行二星期前提出申請;應邀出國進行

12、學術研究者,可隨時提出申請。(三)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補助標準:1. 獲校外單位部分補助者,補助校外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補助項目為機票費、註冊費及生活費三項,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之國外差旅費申請部份補助者,得分二次申請,或於單次用完差旅費後,再次申請補助機票費出席會議。2. 未獲校外單位補助者,需檢附近五年之研究相關資料,作為核定依據,並以補助機票費為原則,第二次再申請本項補助時,應有具體之研究成果方予補助。3. 國際性學術組織於國內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不論是否獲校外單位補助,均以補助註冊費為原則。4. 相關經費依國科會標準列計,並需實報實銷,每一案補助金額以十萬元為上限。5. 國科

13、會不予受理之該年度第二次出席會議申請案、非國際組織主辦於大陸進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不予補助。(四)應邀出國進行學術研究補助標準:1. 獲校外單位部分補助者,補助校外補助金額(須先扣除機票費)之百分之五十。校外單位無機票費之補助項目時,另補助機票費。2. 相關經費依國科會標準列計,並需實報實銷,每一案補助金額以十萬元為上限。三、補助教師出版優良之期刊論文。(一)申請資格:限本校專任教師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至多申請二案。(二)補助標準:1. 刊登於名列AHCI, SSCI, SCI, EI及其他同等國際期刊之研究論著,得隨時提出申請,補助其刊登費、抽印本費用、投稿審查費、外文潤稿費,實報實銷;每案補

14、助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同等國際期刊之認定,由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2. 刊登於其他期刊之研究論著,自期刊論文發表後二年內,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其補助方式由學術研究委員會研議。第三條前條各項之獎、補助申請案,應依規定之申請時間,逕向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各項獎、補助案之作業、追蹤、研考由研務處研究事務組承辦。第四條本紀念專款應於本校以專款列帳,由會計室負責列管,並定期提出會計報告。第五條依本紀念專款辦法核發之獎、補助款,以本紀念專款之孳息支應,每年度孳息有節餘者,應歸併為本金。第六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附件4-1-5 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15、96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第 一 條為檢視並提升本校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績效,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第 三 條本校專任教師每五年應接受評鑑,學系得另訂免評鑑之規定。第 四 條教學評鑑作業要點另訂之。第 五 條教師評鑑分初評、複評及決評三階段。受評教師準備之評鑑相關資料,於三月十五日前或十月十五日前送系教評會初評;系教評會初評完畢,應於五月一日前或十二月一日前送院教評會複評;院教評會複評完畢,應於六月一日前或一月一日前送校教評會決評。校教評會評鑑完成後,送人事室彙整後報請校長核定。第

16、六 條各學系應依本辦法及教學評鑑作業要點並參考本校教師評審辦法,訂定該系之教師評鑑辦法,明訂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項目之評鑑標準,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第 七 條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對教師之評鑑結果作成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並對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之教師敘明具體理由。教師之評鑑結果應做為教師獎勵、續聘、升等、晉薪、停聘、解聘、不續聘之依據。第 八 條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第 九 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附件4-1-6 東

17、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9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一 章 總 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第 二 章 聘任與聘期第 二 條 初聘教師之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審定:一、具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得聘為講師。三、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助理教授。四、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副教授。五、具有國內

18、外大學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重要著作、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得聘為教授。六、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由教評會參酌其經歷、著述或作品,審定其級別後聘任之。前項所稱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以經教育部認定者為限。第 三 條 各學系初聘教師應由學系主任填具初聘教師名冊,敘明擬擔任之科目,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教評會初審:一、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三、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四、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五、履歷表。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教務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評

19、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第 四 條 初聘之專任教師如未具教育部同等級教師證書,應再辦理下列事項申請教師證書:一、持國外學歷者,各學系應於召開系教評會初審前,先送人事室辦理國外學歷查證。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者,各學系教評會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送請系外學者專家審查。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聘任者,各學院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專門著作(學位論文)成績之評定,依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有關規定辦理。初聘之兼任教師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連續服務滿四個學期或四年者,得由學系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20、教師證書申請。第 五 條 專任教師之續聘,應由各學系主任填具續聘教師名冊,提交系教評會初審: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教務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第 六 條 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經教評會同意後每次二年。應接受評鑑之專任教師,未能通過評鑑者,續聘時發給一年聘期之聘書。第 七 條 教師聘期之起迄日期,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任教師第一學期之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二、兼任教師第一學期之聘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21、;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第 三 章 升 等第 八 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曾任講師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並備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獲得教育部之講師證書、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升等:一、助教獲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或曾任助教四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講師。二、講師或助教獲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或曾任講師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第 九 條

22、教師升等應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一、系教評會應就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方面進行審查。各學系應於其教師評審辦法中訂此四項審查之具體評量標準及評分比重。二、院教評會應就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方面進行審查,並將教師之升等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三、校教評會審查時,除能提出足以推翻系、院教評會審查結果之具體事證,否則應尊重系、院教評會之決議。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另訂之。第 十 條 教師非經本校升等通過申請改聘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專任教師申請改聘為兼任教師者,得經該學系主任簽請院長、校長核定後改聘。二、兼任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者,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三、教師新獲學位依學歷申請改聘

23、較高教師職級者,依初聘或升等有關規定辦理。四、兼任教師新獲相當職級申請改聘較高教師職級者,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五、兼任教師於他校新獲較高職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者,依初聘有關規定辦理。前項第五款改聘之起聘日期得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並溯自校教評會決議之學期開始之日。第十一條 (刪除)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刪除)第 四 章 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第十五條 專任教師聘任後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24、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者,經人事室或學系主任陳報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之情形者,經系教評會初審、院教評會複審、校教評會決審後,陳報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兼任教師聘任後,如有第一項之情形者,經人事室或學系主任陳報校長核定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兼任教師未續聘

25、者,視為不續聘,不須再經校長核定。第十五條之一 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初聘之專任助理教授,應於六年內升等為副教授,未通過升等者,第七年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已聘任之現職專任助理教授,自九十六學年度起,應於六年內升等為副教授,未通過升等者,第七年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前各項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間內懷孕生產者,其升等期限得順延一年。教師進行申訴或行政救濟事件時,不計入升等之期限內。第十五條之二 應接授評鑑之專任教師,連續兩次未能通過評鑑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第 五 章 休 假第十六條 教師申請休假時,應依據本校教師休假辦法辦理,並填具教師申請休假審查表,於每年之十月底前送人事室。本校休假辦法另訂之。人事室查

26、核教師之申請休假審查表後,將符合申請資格教師之資料送系教評會初審。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十一月底前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十二月底前提交校教評會複審。校教評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第 六 章 延長服務第十七條 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年滿六十五歲,應由人事室於教師屆滿六十五歲之學期開始,通知其所屬各學系。各學系主任應於一個月內將無意願延長服務或未符合延長服務規定之教師名單通知人事室。各學系主任應將符合延長服務規定並有意願延長服務之教師,填具教師延長服務審查表送系教評會初審。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27、校教評會評審通過,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准予延長服務。無意願延長服務或未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或經系、院、校教評會評審未通過之教師,應由人事室簽報校長後,通知教師辦理退休。第 七 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教師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各類影本時,仍須提示正本交相關承辦人核對,經核對無誤並於影本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後,正本發還。第十九條 各學系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系教師評審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由該學系公布實施。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院教師評審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核備,由該院公布實施。第二十條 本辦法關於各學系之規定,於體育室、師資培育中心、語言教學中心準用之。

28、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附件4-1-7 東吳大學舉辦學術研討會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東吳大學舉辦學術研討會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89年12月5日核定93年5月12日修訂支給上限補助項目別國際性(元)非國際性(元)備 註人事講演費大會邀請主(專)題演講者4,0003,000其他演講者2,5002,000引言費(以場次為計算單位)1,5001,000主持費(以場次為計算單位)1,5001,000特約酌增500元評論費(以場次為計算單位)1,5001,000特約酌增500元論文審查費(以篇數為計算單位)800口譯費(以場次為計算單位)為該場次演講費三分之二。限外籍人

29、士以英文以外之語文演講。翻譯費每千字800元計。臨時工資(以時為計算單位)100(一日八小時,以會議日程加六日計)100(一日八小時,以會議日程加三日計)出席人數未達50人者,以二名工讀生為上限,其後每增加20位與會人員可增一名工讀生。助理人員費8,0005,000本項目以國際性、兩岸及全國性為限。生活費*(以日為計算單位)5,000(會議日程加二日計)3,000(會議日程加二日計)以大會邀請並未獲本校其他補助辦法補助生活費之海外學者為限。交通費*海外學者依國科會標準補助實報實銷,國內學者補助任職單位所在地至台北來回之自強號票價。以擔任講演、引言、主持、評論者為限。印刷會議資料費(含文宣、議程

30、、摘要、會議論文、資料袋等項)實報實銷。會議論文集印製費實報實銷,以出席人數加印五十本為原則。優先由本校出版組承印。膳雜餐盒120餐盒依需要午晚餐均可補助。大會晚宴以補助一次為限,非國際性者以兩岸及全國為限。晚宴(以每人為計算單位)800茶點費(以每人為計算單位)80其他含場地佈置、郵電、文具、相關耗材等實報實銷。本項目總額以不超過學校補助經費之八分之一為限。註:1.舉辦研討會請儘早規劃,並申請校外補助。如獲校外單位補助,得申請變更。2.符號處,海外學者之生活費與交通費以補助一項為原則,非國際性者以兩岸及全國為限。3.臨時工資及生活費/交通費限已獲校外單位補助會議費用者提出申請。4.各同意補助

31、項目經費之間可流用百分之二十。5.出席人數以簽到簿為準。附件4-1-8 企管系福利辦法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職員補助辦法八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系專任教職員工。第二條:本辦法補助事項如左:(一)參加國內外研討會、演講、與教育訓練課程之報名費用(二)投稿期刊、學報論文之審查發表相關費用(二)文具費用(三)旅遊活動(四)婚喪喜慶祝賀與慰問(五)聯誼活動(六)其他第三條:前條各事項之補助標準如下:(一)參加國內外研討會、演講、與教育訓練課程之報名費用:專任教師參加上述會議或課程之報名費用,憑相關證明(報名費收據)核銷。(二)論文投稿之審查

32、與發表費用:專任教師論文投稿所需支付之審查費與發表費,憑相關證明(審查費、發表費等單據)核銷。(三)文具費用:每一學年度補助每位專任老師文具費用之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可自行購買以發票核銷或請系辦公室代購。(四)旅遊活動:系上舉辦之旅遊活動,補助額度視情況而定。(五)婚喪喜慶祝賀與慰問:凡專任教職員工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之婚喪喜慶補助均為新台幣伍仟元整。(六)聯誼活動:學期間舉辦系上專任教職員聯誼,補助茶點。(七)其他:未竟事宜,由系主任視情況而定。前項各補助標準額度,(一)、(二)與(三)項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整,另若當年度經費短絀,系主任得酌予調整補助金額。第四條:本辦法之各項補助須依本校會計室核銷辦法辦理,核銷日期將另行公告。第五條:本辦法於每學年初由系主任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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