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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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以下除 特殊注明外,均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进东北大学创 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 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从事高水平基础研究和 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是学科建设的重点部位之一。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面向国际科学

2、技术前沿和我国现 代化建设,围绕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国家安全 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造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并以获 得原始创新性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第四条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分层次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学校直属科研实体,资源配置计划单列,拥有 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其学科建设与相关学科形成有机整体。 其它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原则上采用学校指导、二级单 位具体管理的模式;对其中建设与发展情况好或涉及多学科交叉的 实验室,可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比照国家重点实 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贯彻实行“开放

3、、流动、联合、竞争”的 运行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定期评估,优胜劣汰, 动态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由科技处、学科建设处、人6-2事处、研究生院、资产管理处、计划财经处、基建处、科技产业集 团等部门参加的科技基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 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科技基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科技基 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 ,负责重点实 验室等重点科技基地的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评估、 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 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报实验

4、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设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一名为 专职副主任)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 工作,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 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以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 工作,审查开放研究课题。第三章建设与发展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边 发展”的原则。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列入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并根 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具体要求,提供必要的经费及条件(包 括实

5、验研究场所、研究手段、技术支撑、合作交流等)保障。第十一条学校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和院、系 (所)之间的流动,在岗位设置上向重点实验室倾斜,保证重点实 验室的人才队伍建设。学校重点实验室在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方 面实行计划单列,研究生日常管理和学位论文工作由重点实验室负 责,其学科建设、职称评审、本科生与研究生教学组织及学位授予 工作纳入相关学院统一管理。学校鼓励重点实验室跨学科、专业招 生并优先安排,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第十二条学校对新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将视其类别分 别按规定标准提供一次性配套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实6-3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

6、先进水平的仪器、 设备、软件等。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以及基本建设项目 的实施,应用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上级部 门下达学校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安排。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提供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费,学校 不提不扣,用于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包括实验室改造、仪 器设备运行维护、图书资料购置、学术活动以及水、电、气消耗支 出等) ,同时按 30%比例计提实验室主任基金。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主要用 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 培养。在符

7、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于人员 岗位绩效奖励,奖励支出占实验室主任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30%。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及发展动向,按 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 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逐步扩大开放 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须按年度提出开放课题申请指 南,采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学校科技处与计划财经处审 批的立项程序,立项课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从该重点实验室已结题科技项目的节余经 费中列支。学校对重点实验室新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现行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实行学校管理费提扣减半的优惠政

8、策,减扣部分拔入重点 实验室的开放基金。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通过自身的发展和积累,不断地为提高 研究实验手段和科研工作环境而进行资金投入。学校积极鼓励、支 持重点实验室进行设备更新,对重点实验室利用自有科技经费添置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仪器设备提供 50%的配套资金。重点实验室要有相对稳定的工程实验技术人员,保证仪器设备的 维护和正常运行。6-4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八个月。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 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并报重点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任

9、期 制,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 由相关学科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中青 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校内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 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岁,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 一以上成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点实验室 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 度。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

10、人员组成,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 要进行聘任。受聘的流动人员的相关费用由重点实验室负担。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 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重点实验 室和学校的声誉、权益,打造重点实验室的品牌。固定人员(包括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凡涉及 利用重点实验室资源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装备设 计及产品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 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须建立

11、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 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 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本着资源共享、有偿成本服务的原则提供各6-5种实验和研究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要不 断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信息化工作,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 保持运行良好。要注重学风建设与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 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并由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 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报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

12、告,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必须遵照相关的评估规则和要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 上,积极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性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负 责,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的组织与管理、建设和发展、科技创新与 人才培养情况等。对取得突破性重大业绩者,学校给予奖励;对连 续两年考核成绩达不到良好者,其岗位津贴降等;对考核出现绩差 者,学校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聘其重点实验室主任职务或解聘其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职务。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重点实验室 负责,考核内容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实验室就根据被考核者 近三年业绩表现,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重点实验 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和完 善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学校科技基地建设与 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技基地建设与管理委 员会。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6-620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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