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_陈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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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类 号 : D99 密 级: 单位代码 : 10422 学 号 : 200513262 ii、 i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文题目: 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On Independence Principle of L/C 作者姓名 陈晶 专 业 法律硕士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姜爱丽教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0 0 8 年 5 月 17日 /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 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

2、确方 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j!kA 日期: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 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 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 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 山东大学硕丨 .学位论文 目录 中文摘要 . 1 ABSTRACT . 3 一、 信用证概述 . 5 (一) 信用证及其产生和发展 . 5 (二) 信用证的法律渊源 . 8 二、 信用证

3、独立性原则 . 12 (一)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 12 (二)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体现 . 14 (三)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缺陷 . 16 三、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 . 19 (一) 信用证欺诈概述 . 19 (二)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相对性 欺诈例外 . 22 (三)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 . 24 (四)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对独立性原则的完善和制约 . 27 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 30 (一) 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 . 30 (二) 我国信用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32 (三) 妥善处理欺诈例外与信用证独立性的关系 . 33 参考文献 .

4、 36 麵 . 38 I _ 山东人 .硕丨 :学位论文 _ CATALOG Abstract . . . . . . . . 3 L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L/C . . . . . . 5 1.1 L/C and Its Development.,., . . . . 5 1.2 Law Sources of L/C . . . 8 2. Independence Principle of L/C . . . . . . 12 2.1 Conotation of Independence Principle . . . . . . 12 2.2 Values of

5、 Independence Principle . . . . 14 2.3 . Defects of Independence Principle 16 3. Fraud Exception. . . . . . . . . 19 3.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Fraud . 19 3.2 Relativity of Independence Principle-Fraud Exception . 22 3.3 .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Fraud Exception . 24 3.4 Fraud Exception Is to Per

6、fect and Restrict Independence Principle . 27 4. Independence Principle in China . . .30 4.1 L/C Legal System in China . 30 4.2 L/C Judiciary Practice in China . 32 4.3 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Independence Principle and Fraud Exception . 33 Bibliography. . . . . . . . . . . .36 Thanks . . . . . .

7、 . . . . . . . 38 山东大学硕丨 :学位论文 中 文 摘 要 信用证自 19世纪出现以来,作为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 工具,它成功地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际贸易买卖双方 互不信任的矛盾,被誉为 “ 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 。 信用证之所以获得如此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其特殊性和优越性就在于所奉行 的独立性原则一一信用证机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独立性原则指信用证的效 力和性质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不受基础买卖合同影响和制约的一种法律属性。 该原则确保信用证成为便捷、可靠的结算支付方式。但是,任何一种人为设计的 制度均不可能尽善尽美,由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8、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 完善,信用证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欺诈现象。为实现公平正义,平衡买 卖双方的权益,法学家以衡平法原则为理论依据,提出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适用 的例外 欺 诈。 “ 例外 ” 指对适用独立性原则的排除,而 “ 欺诈 ” 是排除独立性原则适用的 唯一理由,即允许银行在 “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 的情形下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 资金或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法院亦可颁发止付令禁止银行付款或承兑汇票。虽 然欺诈例外否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但这种否定是有保留的否定,它是信用证独 立性原则的有益补充,在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上与独立性原则具有一致性。因此, 在适用欺诈例外的过程中,既不

9、能将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设定得过于苛刻,使真 正的欺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也不能滥用欺诈例外否定独立性原则,导致信用证 赖以 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遭到破坏,必须严格把握适用分寸,掌握尺度。毕竟,确 立 “ 欺诈例外 ” 的目的是既要继续发挥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重要作用,又要防范 和打击欺诈。 我国加入 WTO后,对外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信用证案件也不断增加。由于 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的 适用标准不统一,引发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院和银行的国际声誉。为改 变这一现状,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规范信用证制度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从立法 和司法两方面加以改进,为我国国际

10、贸易的蓬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文 正文共四部分,约 2.5万字。 山东大学硕丨学位论文 第一部分阐述信用证的基础理论知识、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信用证的法 律渊源,为下文做铺垫; 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信用证机制的灵魂 独立性原则,没有独立性原则就没 有信用证机制的存在。重点阐述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和内在缺陷; 第三部分论述信用证业务中的欺诈以及信用证欺诈与独立性原则之间的关 系。重点阐述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指出应严格把握欺诈例外的适用标 准,以维护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机制中不可动摇的地位; 第四部分联系我国信用证制度立法以及我国信用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之处,指出应充分尊重信

11、用证独立性原则,维护我国法院和银行的国际声誉,促 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文力图将信用证机制的基石 独立性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梳理和 总结,形成一个较为清晰和完整的知识轮廓,以期对信用证机制理论构建和实务 操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欺诈例外 2 山东人学颐 I:学位沦文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tool for financ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 since 1970. It has successfully

12、replaced commercial credit with bank credit and thus solved the contradiction of mutual distrust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t keep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ing in a safe and stable way, so praised as the lifelin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The great facility of lett

13、er of credit depends on its special independence principle,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L/C system. Th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posits that the contract of the sale of goods between buyer and seller is conceptually and actually independent from the letter of credit contract. In essence, the letter of

14、credit arrangement is a documentary sale, not a sale of goods. Since no system or principle could be designed absolutely perfect, th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of L/C has its inherent limitation. In practice, it is sometimes unduly utilized in L/C fraud. In order to assure a stable and honest circumsta

15、nce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exception was introduced to be a remedy. Fraud exception is the only one exception to independent principle, which is widely regarded as foundation to the entire letter of credit system. Although they are completely opposite, they both contribute to L/C system. Fra

16、ud exception means if the beneficially is proved to be fraudulent, an injunction will be given to prohibit the issuing bank from paying or honoring the draft. Thus shuns the application of independence principle and avoids losses. Since fraud exception directly opposes th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it

17、s application should be strictly limited. Otherwise, the L/C system would be seriously breached and fail to play its important role i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With our country being a member of WTO, there will be more and more conflicts concerning L/C, which requires great improvement of domestic

18、 laws and regulations guiding L/C performance. In the past, due to the incongruent standards of 山东人学硕十学位论 i fraud exception and neglect of independence principle, the international reports of our courts and banks were not appreciated.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status, we should take some experience fr

19、om the advanced country for reference, making progress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so as to provide a favorable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independence principle; fraud exception 4 _ 山东大学硕 学位论文 _ 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On

20、Independence Principle of L/C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及其产生和发展 1、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是银行界与商业界为解决国 际商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国际结算工具,对方便买卖双方 进行国际商业结算、增强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国际金融法 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造。 信用证,在英文中称为跟单信用证 ( Documentary Credits)或信用证 (Letters of Credits,简称 L/C)或商业信用证 ( Comn丨 ercial Credits)。 国 际商会的统一惯例直接称为 Cred

21、its。 对于信用证的定义,有各种不同的表述。 其中,最权威的表述应认定为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以下简称 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的明确定义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 销并因此

22、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性承诺 )。 本文所称 “ 信用证 ” 若非特别说明,皆指 UCP600所定义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从法律角度上看,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和请求,向受益人 签发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即如果基础买卖合同的双方 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则银行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的条 件下,就必须对单据进行付款 买入。 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 ( 1)信用证是开证行应买方即进口方的要求向卖方 即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 2)付款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 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 3)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23、,由银行向出 山东大学唢丨 :学位论文 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 4)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 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11。 2、信用证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 律关系 一笔信用证业务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 (1) 开证申请人 ( Applicant): 般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向银行 申请开立信用证。 (2) 开证行 (Issuing Bank):接受申请人委托,对外开立信用证,以自己 的信用来代替商业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承担 付款责任的银行。开证行是整个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核心角色,其他各 方当事人,例如通知行、议付行

24、、保兑行等的活动都是基于与开证行 的协议或开证行的授权展开的。 (3) 受益人 (Beneficiary):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权益的受 益人。应向银行提交 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单据才能取得买卖合同项 下货款。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当事人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当事人,这些相关的当 事人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比如通知行、保兑行、转让行、付款行、议付行等,是 在三个主要当事人的基础上延伸和派生出来的。 对于信用证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国际商会第 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 操作指南中说: “ 在跟单信用证运作中,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三角契约关系:第 一,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二,买方(申请

25、人)和开证人(开证行 ) 之间的 申请和担保协议 或 偿付协议 。第三,开证行与受益 人之间的跟单 信用证。如果此跟单信用证经由另外一家银行保兑,那么该保兑行就在除开证行 之外,对受益人承诺了它自己的合同关系。每一个合同都是独立的并且控制着当 事人间各自的关系: ( 图不) 李金泽 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山东火学硕 t.学位论文 开证屮请人(买方 ) _基础买卖合同 受益人(卖方 ) (1)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买方应当 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申请开立信用证。 (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

26、行 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 m。开证申请书具 有合同的基本特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应视为向开证行发出要约,开证以默示 或明示的方式接受开证申请就是承诺。开证申请书中对信用证的内容有详细的阐 述,而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而不是其它文件开立信用证,他们之间的 法律关系完全是由开证申请书来决定。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书承诺开证后,他们之 间的合同关系就成立。 (3)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开证行开立不可撤 销信用证 并送达受益人时,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就成立了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的合同。按照各国法律和惯例,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合同

27、, 开证行应按照信用证条款对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单据的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3. 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 信用证与汇票、本票一样,都是商业习惯法的产物。在买卖双方均希望自 身利益能得到充分保护的 “ 共同需要 ” 下,产生的一种资金融通方法。信用证作 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付款方式,其历史渊源起于何时,尚无定论。而现代意义的商 业银行信用证最早出现于 19世纪 80年代的英国,完全是为了满足国际贸易环境 的需要。由于交易各方位于不同的国家,相隔甚远,通常情况下,彼此在交易前 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信誉及其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情况缺乏了解。 所以,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着进出口双方互相不信任的矛盾。由于

28、当时国际航运 业己有所发展,国际货物贸易随之单据化,银行业也逐渐参与到国际贸易的结算 过程中,同时买卖双方又均有降低国际贸易风险的迫切要求,因而主要用于国际 贸易结算的商业信用证应运而生。以单据交易为特点的商业银行跟单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张林祥信用证法理与实务香港万源图书有限公司 1997年版 7 山东大学硕丨 :学位论文 方式便利了国际结算,能够较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的难 题, 并有利于贸易商获得银行融资,这些优点显然能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因 而信用证被誉为 “ 国际商业的血液 ” m。 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市场处于动荡状态,国际贸易中的卖 方为

29、保障收款安全,逐渐减少当时较为流行的跟单托收方式,纷纷采用跟单信用 证结算方式。这样的历史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跟单信用证的迅速发展。但由 于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国内法律及商业习惯的国家或地区,各 依其当地法律和习惯解释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造成了信用证交易的纠 纷和冲突,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美国银行界在 1920 年以后开始了美国国内的信用证统一化运动,该运动逐渐波及了其他国家。然而 由于信用证制度是国际性的结算制度,必须有国际性的统一运动才能取得较为圆 满的结果。于是,国际商会 ( ICC)担负了这一职责,发起国际层面的信用证统 一运动,制定了跟单

30、信用证统一惯例 ( UCP)第一个版本,并于 1930年开始 施行。经过这样一个人为的信用证统一过程,有了专门解释和规范信用证业务的 国际惯例,并且这一惯例经多次修订而逐渐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这样就 大大减少了各国间的信用证业务纠纷,从而也就使得贸易商更加信赖这种结算方 式。据国际商会统计,全球日常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贸易量,占到国际货物贸易总 量的 70%以上。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信用证支付方式还将在一个相当 长的时间内被继续采用。 (二)信用证的法律渊源 纵观世界上各国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业惯例、立法 和司法判例。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赋予信用证各方当事人某些权利,

31、并规定了信 用证当事人进行交易时所应遵循的各种规则。信用证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 种: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信用 证初期的实践中,国际上对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关条款和 术语等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规则,各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均根据各自的利 8 R D Harbottle (mercantile) Ltd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1977 2 All ER 862 at 870 b. 山东大学硕丨 :羊位论文 益和习惯办事,所以经常出现纠纷,这样显然不利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推广运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为信用证的真正

32、发展提供了契 机。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美国银行界率先进行信用证统一化运动,在 20 世纪 20年代初制定商业信用证协会格式继而,受美国影响,德国、法国、 意大利等国相继开始类似的统一运动。然而,信用证作为国际性的结算工具,统 一化运动必须提升到国际层面,才能获得较为圆满的结果。于是国际商会发起国 际性的信用证统一运动,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简称 “ 统一惯例 ”或 “ UCP” ),并于 1930年 5月 15日起实施,这就是 UCP的第一个版本。几十年来 UCP随着国际

33、贸 易经济的发展不断实践和修改,日趋完善。国际商会几乎每隔十年对其进行修订 一次,使其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修订版本包括 1951年修订本、 1962年修订本、 1974年修订本、 1983年修订本、 1993年修订本、 2007年修订本。现行的 UCP600 为 2007年修订本。 自 1930年实施的国际商会第一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来, UCP已经 成为信用证的最主要法律渊源。它体现了信用 证交易的一般原则,并得到各国银 行业和贸易界普遍接受和支持。 UCP是从银行和商人们的习惯做法发展而来,并 经国际商会编纂而成,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而非强行法,如果当事人明确 表示排除适用,则不能得

34、到适用,然而这类情况几乎未曾发生过 m。 此外 , UCP 作为国际商业惯例,其适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当事人选择适用 UCP时可 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或增删其中部分规定;其次,若特定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与 UCP 有所不同,则也特定的交易习惯应优先适用;再次, UCP的适用还要受到一国的 强行法和公共秩序的限制。尽管如此, UCP对规范信用证机制所起的作用由于缺 乏有关信用证的国内立法而显得更加突出,从而确立了它在信用证法律渊源中的 重要地位。 为确保 UCP在实施过程中的统一,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每年都会举行春秋两 季的例会,组织有关专家、律师和实务界人士,探讨实践中的问题,做出决定和 提供意见

35、,并汇编成册出版。国际商会意见类出版物,基本上使用统一名称国 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有关跟单信用证统一 間例咨询问题的意见 ( Opinions of the 赵远明:信用证法律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89年版 肖伟跟单信用证法律 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0年编印,第 10页 9 山东大学 .丨 .!上学位论义 +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n Queries Relating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 Gary Collyer在国际商会第 565号

36、出版物前言中说: “ 与过去一样,银行委员会对咨询问题的解答不应被认 为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它们获得广泛阅读并经常被法院在解释 UCP时引用 w。德 克尔指出:专家的观点可作为对提问者的指导、澄清和启迪。由于他们在跟单信 用证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透彻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但是他们的意见不是,也不 能成为法律意见 71。 为适应银行、运输、保险各行业的发展需要,保持与时代的同步性。国际商 会对自1994年开始生效适用的 UCP500做出修订,并于 2007年 7月 1日正式启 用。 UCP600更加方便贸易和操作,也更加顺应了时代变迁和科技发展方向。制 度设计的不断规范化将使信用证机制在国际贸易领域发

37、挥更大的作用。 2. 国内立法 成文立法通常是一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充分体现和贯彻该国的国家意志和政 策,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综观世界各国有关信用 证的成文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基本 上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第二,根据 Kozolchyk教授的统计,一些大陆法 系国家,主要是在其商法典或贸易法典中有少许关于规范信用证制度的条款。第 三,在国家的商法示范文本中有专篇对信用证进行系统的规定,这就是美国统 一 商法典第五篇。美国属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判例法,而对信用证有系统的专 项成文法律规范,这是由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中所处的重要

38、地位所决定 的。 3. 司法判例 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从信用证开始成为独立的支付工具 至今,一直是信用证交易最集中的国家,在审理信用证案件中所形成的大量判例 对现代意义的信用证基本概念和原则都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些判例对司法实践具 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构成了这些国家信用证法律的重要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传统上并不认为判例属于法律渊源。但进 入 20世纪以后,随 着两大法系的逐渐渗透和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 10 刘家琛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德克尔 ( Jan C. Dekker)编:跟单信用证案例研究,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年

39、版,第 45页 山东火学硕士学位论文 实践中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己明显过时的情况 下,法官往往参照有关判例处理案件。 山东大学硕 1:学位论文 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信用证独 AL性原则 ( 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r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是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支柱或基石 。事 实上, 这一原则最早在 20世纪初期就被英美判例中得以确立,并从一开始就被 UCP所 采纳。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指信用证的效力和性质独立于其基础的买卖合同之 外而不受其影响和制

40、约的一种法律属性。 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权威性阐述体现于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即 UCP600,( 2007年 7月 1日生效 ) 第四条 “ 信用证与合同 ” 的规定: a.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 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 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己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 关系。 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

41、作为 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第五条规定 “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 为。 ”银行仅凭单据来确定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是否应当付款。信用证是一种单 据买卖,不是货物买卖。 第七条规定 “ 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提 示,开证行必须按下述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 ” 美国统一商法典 ( 1995年修订本)第 5-103条 ( d)款的规定同样明确 阐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项下开征人兑付受益人或指定人的权利和义 务独立于开证行据以产生的或作为信用证基础的合同和安排,包括开证人与申请 人之间的 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安排,无论

42、它们是否存在、履行或不履 山东火学硕士学位论文 行。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信用证支付方式基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 第一性 (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的。这与担保人的从属地位和第二 性责任具有本质的差别。信用证机制中,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 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 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8。例如,信用证开立后,开证申请人因破产或债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丧失偿付能力,而此时开证行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拒绝向受益人付 款。另外,任何基于基础合同违约的抗辩,即使涉及基础合同中的根本违约、事 实上或法律上的合同履行不能等事由,一律不能免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只有这 样才能保护开证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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