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课件:项目十四税务管理.中职课件电子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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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十 四 税 务 管 理税费计算与申报税费计算与申报项项 目目 目目 录录01 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02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04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03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01模块一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模块一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适时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模块一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二、税务登

2、记二、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申请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模块一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三、账簿和凭证管理三、账簿和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备案制度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财会制

3、度处理(四)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模块一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四、发票管理四、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模块一模块一 税务登记基础管理税务登记基础管理五、纳税申报管理五、纳税申报管理基本要点基本要点主要规定主要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

4、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在各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中体现在各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中体现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1 1)直接申报;()直接申报;(2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3 3)数据电文除上述)数据电文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特殊纳税申报方式规特殊纳税申报方式规定定(1 1)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

5、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2 2)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02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

6、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七)税款优先的原则。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二、税款的征收方式二、税款的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三、税款征收制度三、税款征收制度(一)税款征收制度(一)税款征收制度延期延期纳税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7、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二)税款征收制度(二)税款征收制度滞纳金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税款征收制度(三)税款征收制度减免税收制度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具体规定必须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可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纳税人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条件变化及时报告;减免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

8、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四)税款征收制度(四)税款征收制度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1.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2.税收调整制度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五)税款征收制度(五)税款征收制度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对比分析对比分析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不主要不同点同点被执行人范被执行人范围不同围不同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基本措施不基本措施不同同(1 1)书面通知纳

9、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存款(2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1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 2)扣押、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执行

10、限度有执行限度有差异差异以应纳税额为限以应纳税额为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主要相主要相同点同点批准级次相批准级次相同同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基本人权保基本人权保障相同障相同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措施范围之内两项措施之间的关系两项措施之间的关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税收强制

11、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续关系。也就是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六)税款征收制度(六)税款征收制度欠税清缴制度欠税清缴制度1.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税务机关。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

12、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3.建立离境清税制度。4.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5.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6.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7.建立欠税公告制度。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

13、收征收管理(七)税款征收制度(七)税款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情况情况征管法规定征管法规定溢征溢征(1 1)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2 2)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款之日起3 3年内可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年内可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征补征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 3年内补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年内补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追征追征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一般计算

14、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3 3年内追征;特殊计算年内追征;特殊计算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10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 5年;年;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四、税务检查制度四、税务检查制度(一)税务检查的方法(一)税务检查的方法1.从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的角度来划分,税务检查方法有全查法和抽查法。2.从税务检查实施的先后顺序来划分,税务检查方法有顺查法和逆查法。3.从税务检查实施的地点来划分,税务检查方法有实地检查法和调账检查法。4.从会计指标的不同运用来划分,税务检查方

15、法有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二)税务检查的职责(二)税务检查的职责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询存款账户权。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4.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模块二模块二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03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

16、为的处罚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一)对纳税人税务违章的处罚(一)对纳税人税务违章的处罚1.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7、。(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2.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二、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二、对纳

18、税人偷税、骗税、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责任(一)偷税(一)偷税1.行为特征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逃税罪”。2.处罚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二)骗税(二)骗税1.行为特征: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9、。2.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三)抗税(三)抗税1.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2.处罚规定: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法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20、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四)虚假申报(四)虚假申报1.行为特征: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2.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进行申报(五)不进行申报1.行为特征: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2.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模块三模块三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三、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三、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税务代理人违反

2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50%以上以上3 3倍以下的倍以下的罚款。罚款。04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22、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

23、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对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

24、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税务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3.对上述1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

25、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3)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

26、转送。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由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送达等构成。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

2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3)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28、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3.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是税务机关针对税务争议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

29、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5.税务行政复议送达税务行政复议送达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至申请人手中,送达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二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为的

30、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1、。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2)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具体来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裁定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32、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

34、,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再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

35、决。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模块四模块四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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