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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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闽政201640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碳排放配额管理坚持促进减排、效率优先、免费为主、公平交易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碳交办”) ,负责确定市场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配额发放,进行市场调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邀请国家及省

2、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知名专家以及行业代表,组织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以及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对配额分配及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意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发改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的核定和发放,组织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及受理申诉等相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符合省碳交办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的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可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经省碳交办批准后,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配额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登记。重点排放单位以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应当满足省碳交办规定的条件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并进行配

3、额管理。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数量及权属关系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数据为最终依据。第二章 配额发放第六条第六条 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由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组成。配额总量由三部分配额加总得出。既有项目配额及新增项目配额由设区市发改委按照统一分配方法分别核算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加总形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额总量;市场调节配额,用于市场灵活调节,防止配额过紧或超发。第七条第七条 省碳交办综合考虑福建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福建省配额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碳排放配额

4、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覆盖范围及核算边界、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政府预留配额数量、配额分配方法与程序等。第八条第八条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投产,且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的企业或单位为既有项目。省碳交办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对统计数据相对完善、产品相对单一的行业采用行业基准法;对生产工艺复杂或数据基础不完善的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等方法核定既有项目配额数量。既有项目配额为重点排放单位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主要计算依据如下:(一)行业基准法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量=行业基准值产量(二)历史

5、强度法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三)历史总量法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排放平均值减排系数第九条第九条 2016 年 1 月 1 日后投产,且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的新建企业或单位为新纳入项目。符合省碳交办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的新纳入项目需要每年监测温室气体排放量等相关数据,根据要求按时向设区市发改委报告排放数据,并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省碳交办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对统计数据相对完善、产品相对单一的行业采用行业基准法,对生产工艺复杂或数据基础不完善的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等方法核定新纳入项目配额数量,新纳入项目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

6、品)的配额之和,主要计算依据如下:(一)行业基准法新纳入项目配额=新纳入项目行业先进值产量(二)历史强度法新纳入项目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三)历史总量法新纳入项目配额=历史排放平均值减排系数对采取行业基准法分配的行业,新纳入项目企业在项目投产满 12 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对采取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分配的行业,新纳入项目企业在项目投产满 24 个月后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配额管理。新纳入项目历史强度法中的“历史强度值”与历史总量法中“历史排放强度值”由企业运行前 24 个月数据得出。第十条第十条 省碳交办在省级排放配额总量预留不超过10%,用于市场调节,具体发放、

7、使用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既有项目配额和新纳入项目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制度,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省碳交办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福建省减少碳排放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设区市发改委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并于当年 7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采用行业基准法以及历史强度法的企业,当年 7 月采用上一年度经核查的产量计算配额,并以经计算的 70%作

8、为预分配配额发放;次年 5 月核查完成后根据经核查的实际产量进行调整,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多退少补。采取历史总量法分配的企业,排放量超过上一年度配额 10%以上,应当向设区市发改委提出配额调整书面申请,设区市发改委根据当年配额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发改委提请复核。设区市发改委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由设区市发改委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一般报告单位若当年满足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转为重点排放单位,接受第三方核查并纳入配额管理,分配方法按照所在行业当年的分配方案执行。一般报

9、告单位及重点排放单位标准参见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配额清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每年 6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剩余配额,可在后续年度继续用于清缴和交易。设区市发改委审核本行政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结果,上报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后,于每年 7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注册登记系统注销重点排放单位清缴的上年度配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由设区市发改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由设区市发改委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10、 176 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 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市发改委报告。设区市发改委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经省经济信息中心确认同意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区市发改委,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原重点排放

11、单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明确分立后各单位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报送设区市发改委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分立后的重点排放单位仍然履行各自的清缴义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迁出手续前 3 个月内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以下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办理相关配额注销手续。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度配额发放

12、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经核查的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上年度配额,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度配额发放后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当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经核查的当年度实际生产月份的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经济信息中心收回当年度剩余月份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注销。对于清缴后节余的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注销或迁出福建省后一个月内自行决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售或交由配额登记系统注销,注册登记系统在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一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该单位账户。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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