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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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二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

2、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2 第四条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培育工匠型人才,不得因工程分

3、包降低我省有关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标准。禁止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五条第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管理职责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统一的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省高指、省公路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查处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

4、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省交通质监局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质监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对违法分包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 3 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第九条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第十条第十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的要求相适应。其中分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第三章第三章 分包分包规规定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根

6、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专项工程类别作为 4 独立标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二)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关人员、业绩、资质等要求具体见分包类

7、别与资格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重大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对分包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适当增加或者提高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但应当说明原因。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 5 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

8、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人员、设备、资金等施工能力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对分包人的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格要求可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部分专业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格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

9、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所对 6 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折扣,同时明确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将分包人资格条件事项报监理人审查后,将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

10、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和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

11、、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 7 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第五章第五章 劳务劳务合作管理合作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点:(一)劳务合作的对象为劳务企业。(二)劳务企业仅提供劳务和劳务所需的相关工具,不提供主要材料。鼓励劳务企业向专业化施工企业转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具有施

12、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人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劳务合作人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政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人收取管理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劳务合作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8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但应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3)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

13、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

14、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第六章第六章 行行为为管理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禁止转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经发包人认可的项 9 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禁止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

15、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人资格条件事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八)不符合本细则关于劳务合作的特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10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

16、人统一采购。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的,应当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经发包人备案后履行完毕的分包合同,可以作为分包人的业绩证明,发包人应当在交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中予以认可。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申报施工资质,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其中承担相应专业分包类别两个以上专项分包业绩的,可按专业分包业绩予以认可;专项分包业绩规模不同的,专业分包业绩以专项分

17、包业绩中的最小规模予以认定。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工 11 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第七章第七章 信用管理信用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备案后 1 个月内,将分包人基本信息和分包工程量等有关情况,录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适时更新分包工程进展情况。公路

18、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的分包业绩,原则上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为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分包人管理,在开展项目检查时,应对检查标段的分包人履约管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分包工程管理,督促分包人严格执行分包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分包人信用考核管理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直接考核定级条款参照施工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D级条款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在项目监管,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在分包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分包人存在严重不履约行为,可逐级上报省厅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分包人被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D级的,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限制条款。 12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施工分包、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本单位人员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一致。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附件:1.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2.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3.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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