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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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 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范围内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开发区范围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

2、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管理权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四条第四条 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按规定编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由编制负责人及论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第五条第五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任务由

3、来、项目概况、编制依据);(二)资料来源及处理方法;(三)论证区域气候特征分析;(四)高影响天气分析;(五)关键气象因子分析及极端气象参数推算;(六)论证结果的适用性及对策建议;(七)结论。当区域规划建设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另列专题进行影响评估。第六条第六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程和技术指南。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第七条第七条 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须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如须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

4、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论证机构使用的其他资料须符合相应行业的技术标准。第八条第八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第九条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 45 人、召集有关部门代表 23 人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报告书提出评审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编写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技术专家侧重于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符合性评估,重点从基础

5、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气候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有关部门代表侧重于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符合性评估。评审专家组应当做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并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专家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第十条第十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报省级和属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经完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即可共享和应用,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论证报告的配套文件一并存档和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论证机构及论证报告编制负责人、评审专家对气

6、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终身负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实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规划或者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依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监督:(一)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二)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三)开展现场气象探测获取气象资料的,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向省气

7、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资料;(四)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五)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论证报告行为;(六)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在开发区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 18 号令),依法实施处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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