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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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 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北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北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北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北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北海市行政范围内开展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评估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

2、资源环境和气候产生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气象灾害适应、预防或减轻影响对策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区域内所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对落户区域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火电、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确需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区域评估事项,各园区管委会、或相应区域管理机构为实施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主体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五年开展一次,其

3、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第五条第五条 北海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当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用气象资料是否合规;(二)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现有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三)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四)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 (二)论

4、证报告主要编写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气象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经验。第七条第七条 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论证机构及论证报告编制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第八条第八条 论证机构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并提供数据来源的相关书面依据。现有气象

5、资料不能满足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确需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增设专用气象装备开展现场气象探测,并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第九条第九条 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项目规划、产业定位等情况。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报告编制QX/T 4232018 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区域项目规划、产业定位或者区域内建设项目概况和技术要求;(二)基础资料来源、代表性、可靠性说明及资料提供单位签章。通

6、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说明,并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汇交凭证;(三)区域气候背景分析;(四)区域气候适宜性,不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五)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六)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第十条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应当场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论证机构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 20 日内,将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各园区管委会、或相应区域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已通过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区域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区域评估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区域规划或者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报告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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