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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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东城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加快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5 号)、东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8-2020 年)文件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商事主体。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失信商事主体,是指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生产、经营、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具有失信行为的商事主体。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是指各行政机关利用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中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商事主体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的惩戒。第五条 东城区内对失信商事主体的联合惩戒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负责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和失信商事主体记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加强对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和失信商事主体记录管理督查工作的统筹指导,配合牵头部门对各相关单位2工作

3、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制定政府权力范围内使用信用信息事项清单。区司法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联合惩戒措施进行指导。区科信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合失信惩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信局、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教委、区卫健委、区交通委、区金融服务办、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局、东城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各街道办事处、王府井建管办、前门大街管委会、北京站地区管委会负责将商事主体监管信息、信用记录等归集到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并具体实施商事主体联合惩戒 。第七条 对失信商事主体的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

4、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录为失信商事主体:(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二)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商事主体。第九条 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为失信商事主体、失信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商事主体实际控制人、其他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3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通过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查询到商事主体存在失信记录,应根据各自行政职能,对失信商事主体采取以下惩

5、戒措施:(一)将失信商事主体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二)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获得荣誉、注册和变更登记、许可审批、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非京籍子女入学、申请社会福利、行政资源使用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各部门具体措施详见附件)。第三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第十一条 存在失信记录的商事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作出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应及时核查商事主体失信行为改正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上传更新。第十二条

6、行政机关发现其形成的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记录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更正。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4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对商事主体的负面影响:(一)提供虚假商事主体信用记录的;(二)发现有但未及时更正商事主体不准确的信用记录的;(三)未依法对失信商事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第十四条 东城区政府将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失信商事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7、,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各部门联合惩戒具体措施5区教委:限制失信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变更事项;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受理许可证延期申请;限制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子女中的非京籍人士的子女在北京入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制失信商事主体变更登记;限制失信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在东城区设立登记以及取得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严重违法商事主体和相关个人名单,限制相关个人担任相关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监事等职务,已担任的责令

8、所在商事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已取得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变更事项;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受理许可证延期申请。东城公安分局:限制失信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办理在京暂住或居住证手续;已经办理暂住或居住证手续的,不再受理其续办申请;在有关网站上对相关失信信息予以公示。东城区税务局:对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醒纳税人修复信用记录,延缓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区城管执法局:延缓失信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住所施工申请。区应急管理局: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区人力社保局:限制失信

9、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职业资格认证申请以及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申请,已经取得有6关社会福利的予以取消或限制;在有关的人力社保管理网站对相关失信信息予以公示。其他职能部门:限制失信商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取得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变更事项;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受理许可证延期申请。各成员单位应限制失信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对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资源的使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商事主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行为的商事主体,不得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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